关于发布武陵区2020年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关于发布武陵区2020年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WLDR—2020—09003

常德市武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 告

2020年第1号

关于发布武陵区2020年版政府定价的经营

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和安排部署,结合武陵区实际,武陵区发展和改革局对本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修订了《武陵区2020年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武陵区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发布的《关于发布武陵区2019年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同时废止。

附件:武陵区2020年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常德市武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常德市武陵区2020年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 费 标 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定价
方法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具体收费标准按一路一批复原则,由省政府批准。基本价格: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下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4元/车?公里、计重收费的0.08元/吨?公里。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上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的0.09元/吨?公里。六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的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的0.10元/吨?公里。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政办函〔2018〕102号
湘政办函〔2018〕88号
湘政办函〔2017〕121号等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渡口通行费

每车每次10-40元。

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

市、县发改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机场航站楼配套停车场按次收计费每次10-15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事业单位白天每小时不超过5元,夜间每小时不超过1元。按次收费:白天每次不超过10元,夜间每次不超过5元。公立医院白天每小时不超过5元,夜间每小时不超过1元。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每小时不超过5元。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每小时不超过3元。停车不足半小时免费。每天收费最高限额50元。

常发改价调〔2016〕328号
常发改价调〔2016〕356号
常发改价调〔2016〕443号
常发改价调〔2016〕445号
常发改价调〔2016〕448号
常发改价调〔2016〕647号
常发改价调〔2016〕688号
常发改价调〔2017〕73号
常发改价调〔2017〕75号
常发改价调〔2017〕186号
常发改价调〔2017〕332号
常发改价调〔2017〕333号
常发改价调〔2017〕496号
常发改价调〔2018〕224号
常发改价调〔2019〕38号
常发改价调〔2019〕96号
常发改价调〔2019〕112号
常发改价调〔2019〕272号
常发改价调〔2020〕192号
常发改价调〔2020〕233号
常发改价调〔2020〕296号
常发改价调〔2020〕365号
常发改价调〔2020〕451号

市发展改革委

公安交警部门、民用航空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城市繁华区域白天每小时不超过5元,夜间每小时不超过2元。

常价函〔2014〕42号
常发改价调〔2016〕440号
常发改价调〔2017〕164号
常发改价调〔2018〕224号
常发改价调〔2019〕322号
常发改价调〔2020〕327号
常发改价调〔2020〕359号
常发改价调〔2020〕514号

市发展改革委

公安交警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按照不同车型基价每次280元-580元。每增加一公里加收标准15元-27元。放空费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调〔2019〕706号
湘发改价调〔2018〕951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吊车费

按照不同车型每车、次1000元-25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调〔2019〕706号
湘发改价调〔2018〕951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按客运运费的比例及客运站等级,一甲10%,二甲8%,三甲6%。一乙9.5%,二乙7.5%,三乙5.5%。一丙9%,二丙7%,三丙、四级、五级和简易站5%。停车费:每次5-20元。

湘发改价调〔2016〕93号
常发改价调〔2017〕601号

市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旅客站务费:微机售票100公里以下(含100公里)每人次1元,100公里以上每人次2元。不提供微机售票或不在窗口售票的,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常价函〔2015〕8号

市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市城区(含江南城区、德山、柳叶湖)每户不超过1800元;区县市机械表用户每户不超过1960元,智能表用户每户不超过2160元;低密度住宅用户按工程造价协议收取。

常发改价商〔2019〕48号
常发改价商〔2019〕407号

市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六、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95元。

常价服〔2015〕54号

市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1.4元。

常价服〔2015〕54号

市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①机关事业单位:0.6元/人月;②生产经营企业:1.5元/立方米;③旅馆业:0.6元/床月;④餐饮业:10元/桌月;⑤文化娱乐业:50至300元/家月;⑥美容、健身业:100至150元/家月;⑦修理、制作加工业:50至100元/家月。

常价综〔2015〕4号
常价服〔2009〕93号

市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建筑垃圾处理收费

①对经道路运输且必须进入垃圾处理场处置的建筑垃圾,按7元/立方米缴纳处理费;②不同建筑施工企业间,经道路运输相互调剂可利用的建筑垃圾,供需(调剂)双方各按3.5元/立方米缴纳处理费;③对同一建筑施工企业不同建筑工地间,经道路运输相互调剂可利用的建筑垃圾,供需(调剂)双方各按2元/立方米缴纳处理费;④对装饰装潢企业(含居民家装)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缴纳处理费。

常发改价服〔2017〕480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八、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主机基本收视费:长沙、株洲、湘潭城区24.5元/月,国家和省级贫困县23.5元/月,其他市县区24元/月。

湘发改价服〔2019〕747号

省发展改革委

广播电视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九、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公共资源交易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交易服务:按成交额分段差额累计:每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1%-0.03%;每宗矿业权1.85%-0.03%。公共资源交易中建设工程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等交易服务:按中标额:每宗1000元-50000元;公共资源交易中产权交易服务:按照中标额:每宗2000元-1000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省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十、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服〔2016〕432号
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服〔2016〕432号
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
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
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
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四)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
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十二、住房物业管理费


我市具体收费标准正在审核制定中。

湘发改价调〔2017〕4号

市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十三、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①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2.6元/床、日;②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100至1000元/月;③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3800元/吨。

常发改价服〔2019〕242号

市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其他废物处置费

高温焚烧处置每公斤3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斤1.8元;物化处理填埋每公斤2.9元。

湘发改价费〔2018〕658号
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
湘发改价费〔2018〕1081号
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十四、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每千瓦时不超过0.7元。

常发改函〔2018〕2号
常发改函〔2019〕9号

市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说明:
1、本目录清单未包括中央管理的收费项目,中央项目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执行。目录清单中所列收费项目是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2、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收费政策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3、本目录清单限于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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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清单 收费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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