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张坊乡孙寨村等18村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商河县张坊乡孙寨村等18村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商河县张坊乡孙寨村等18村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
招 标 文 件
招标文件编号:SHJL-37-1301-011
招 标 人:商河县国土资源局
代理单位: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
目 录
招标公告4
第一章 投标须知5
前附表5
-、总则6
1、工程说明6
2、资金来源6
3、投标人资格7
4、投标费用8
二、招标文件8
5、招标文件的取得及处置8
6、招标文件的组成8
7、招标文件的解释9
8、招标文件的修改9
三、投标报价说明9
9、投标报价9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0
10、投标文件的语言10
11、投标文件的组成10
12、投标有效期12
13、投标保证金12
14、踏勘现场13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与递交13
1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3
16、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14
17、投标截止期14
18、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4
19、资格后审的内容(合格投标人的条件):14
六、开标15
20、开标15
七、评标16
21、评标内容的保密16
22、投标文件的澄清17
2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18
24、错误的修正18
25、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18
八、定标19
九、授予合同19
26、中标通知书19
27、合同协议书的签署19
第二章 合同格式20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0
本合同标准条件22
第三章 投标书42
投 标 书4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43
授权委托书44
监 理 工 程 唱 标 单(格式)45
第四章 监理费报价表46
第五章 辅助资料表47
招标公告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受商河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现对商河县张坊乡孙寨村等18村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进行招标,现公开招标。
一、招标代理人: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11层。
二、招标文件编号:
项目名称:商河县张坊乡孙寨村等18村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
三、项目说明:
本项目位于张坊乡中部,地处平原地区,西南高东北低,地势较为平坦,局部有低洼地。项目区西到丰盛集村东排水支沟,东至李兵马村耕地,南起树家村南排水沟,北至高家村耕地。涉及张坊乡的张坊、赵家、小孙、西杨、王破头、王老道、王花、孙寨、树家、南赵、李金相、李兵马、老杨、孔王、孔家、高家、丰盛集、东张等18个行政村。项目建设总规模为670.11公顷。
四:投标人资质要求: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为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有证明类似工程监理经验及在设备、人员和资金、技术等方面有能力承担上述工程。
五、招标文件的发售:
时间: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5日(9:30-16:00,节假日除外)。
标书费人民币300元整,售后不退。
六、投标时间及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投标时间:2013年3月1日8:00—9: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13年3月1日9:30(北京时间);
地 点:济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商河分中心(商河县鑫源路5号) 。
七、若有疑问或须澄清的内容,请致电招标代理人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彭君 杨明 杨学涛 李朝龙
邮箱:cdpj2001@163.com.
网址:www.sdhuabiao.cn.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前附表
序 号内容规定
1.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商河县张坊乡孙寨村等18村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
招 标 人:商河县国土资源局
招标代理人: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商河县
要求质量标准:合格
计划工期:180日历日。
招标范围:详见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3工程招标范围
2.合同名称:商河县张坊乡孙寨村等18村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
3.资金来源:政 府 投 资
4.投标人资质要求: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为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有证明类似工程监理经验及在设备、人员和资金、技术等方面有能力承担上述工程。
5.投标有效期为90天(日历日)
6.招标文件工本费:300.00元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于2013年2月28日12:00前到达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交纳帐户:
递交方式:电汇、支票
开户名称:商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
帐 号:15-150*****0014718
投标保证金需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或无效投标。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最后期限:2013年2月28日12:00前到帐,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7.提交质疑文件时间:2013年2月5日下午 17:00 之前(逾期不予接受)
提交方式:可将质疑文件先传真至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办公室(****-********)后发邮件至cdpj2001@163.com
答疑回复时间:待确定后通知
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采用合格制
9.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Word电子文档一份(需在光盘表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
10.投标文件递交:2013年3月1日9:30
接收单位: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开标地点:济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商河分中心(商河县鑫源路5号) 。
11.投标时间:2013年3月1日9:30前(北京时间,以下同)
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3月1日9:30时
12.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3月1日9:30时
地 点:济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商河分中心(商河县鑫源路5号)
13.本工程在商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费按鲁价费发[2001]243号文执行。
14.评标办法:综合评定,择优定标(采用百分制法)。
15.代理单位联系人:彭君 杨明 杨学涛 李朝龙 联系电话:****-********、********
网址:http://www.sdhuabiao.cn
-、总则
1、工程说明
1.1 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所述。
1.2 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一家监理单位。
1.3 监理招标范围:
工程前期阶段、施工阶段(主要工程包括土地平整、田间道路等)及保修阶段的监理。
1.4工程概况:
本次招标共一个标段,为张坊乡孙寨村等18村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
1.4.1 监理招标办法:本工程为监理方案及费率招标。
1.4.2 工程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土地整理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1011 1013-2000)及各相关标准;
1.4.3 计划施工工期:180日历日。
1.5现场条件:
已具备开工条件。
2、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3、投标人资格
3.1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招标文件所要求资格和具有履行合同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3.1.1 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系统化先进管理能力的监理机构,与本工程相适应总监和监理班子,具有同等规模工程监理经验。投标人须出示反映投标人及项目总监完成同类工程业绩证明原件。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在本工程建设期间必须始终在现场。
3.1.3 有关证明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副本(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地进济备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等)。
3.1.4 投标人在2010年以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3.1.5 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装备和检测器具情况并提供设备完好情况的证明。
3.1.6 提供投标人财务状况证明原件,包括最近2年经过有关部门审定的财务报表(主要是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下一年度财务预测报告。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相应证件的原件用以签到时校验。
3.4凡评分各项所涉及到的证书、证明及合同等必须提供原件以供校验。
3.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切证件、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及有效性,否则,一经查出,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废标处理。
4、投标费用
4.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人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
4.2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按向招标代理人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4.3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取得及处置
5.1投标人应从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处购买招标文件(盖招标文件专用章有效),招标文件每份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从他处复制的招标文件或无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
5.2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提高或压低报价。若出现上述情况,招标人将取消此次招标活动。
6、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格式及合同条件、投标书、辅助资料表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8条发出的补充资料。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格式
第三章投标书
第四章监理费报价表
第五章辅助资料表
7、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招标代理人提出(具体要求见前附表),招标代理人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时限15天前,招标代理人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8.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代理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报价说明
9、投标报价
9.1本工程报价
投标人应依据《山东省土地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有关土地整理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要求进行取费报价。投标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确定承担本合同监理工作的监理费率。报价中应包括直接成本(现场监理人员工资及差旅费、补助费等用于本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本工程监理期间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设备、仪器费用、常规试验检测费用等)、间接成本(公司管理人员工资、行政办公费、业务培训费、新技术开发研制费用等)、税金、利润等完成本工程监理全部费用。
9.2本工程暂按如下施工费作为本次监理报价计算的基数。
工程施工费约为人民币3000万元。
结算以工程经审计的最终结算额为准,投标人所填写的费率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和政策变化因素而变动,监理费用最后结算值为:经审计的结算值×中标的投标费率(最后工程结算值包含附加工作值和额外工作值)。
9.3评标时以费率为准进行评定。
9.4投标货币: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及合计价全部采用人民币。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认同程度声明
2)主要唱标内容一览表
3)投标保证金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5)相关承诺
6)针对本项目具有哪些优势和突出能力,投标单位情况简介。
7)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应表明与监理项目有关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对工作范围内提出的任务(详见合同专用条件的要求)的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a项目概述;
b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监理目标;
c监理组织结构(监理人员情况、分工、岗位职责、工作制度等);
d质量控制任务及方法;
e投资控制任务及方法;
f进度控制任务及方法(配较详细的网络控制计划并对实际施工有控制指导意义);
g安全控制任务及方法;
h合同管理的任务及方法;
i组织协调的工作任务及方法;
j从事同类工程监理的经验;
k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的资料及人员进场计划表;
l对本工程建设的建议和所给出的优惠条件以及承诺。(建议、优惠条件和承诺分别列出)
注:○1安全、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的工作方法、任务阐述应详细具体并有针对性且各项措施切实可行。○2监理单位以往的业绩是建设单位考查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对投标人针对该工程所投入情况进行考核。
?监理大纲还应明确如下内容:
?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规划及相关措施;
?监理设施:
?实施监理过程中应用的标准,规范和法律文件等内容;
?实施监理过程中计划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情况;
?监理工作四控(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明确,出现偏差时纠偏措施;
?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明确本工程监理机构人员(总监除外)是否同时负责其他工程项目的工作;
?本工程质量应重点控制的内容,控制重点、难点的措施;
?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对完成月统计报量、竣工结算的审核的时间与差率;
?如何协助业主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索赔及合同纠纷事宜;
?由于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方承担责任的承诺;
?对本工程项目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保存措施;
?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内容的承诺;
?技术建议书
投标单位情况:
a 有关证明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副本(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等);
b 投标人在2009年以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c 完成本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装备和检测器具情况;
d 投标人财务状况证明,包括最近2年经过有关部门审定的财务报表。
11.2 投标文件的内容必须属实。任何夸张和不实的行为都会被认为是对招标文件的不响应。
11.3 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按本须知有关条款的规定。
11.4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和规定格式。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2、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90日内有效。
12.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3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13、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人应前附表各标段投标保证金金额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缴纳收据(电汇底联或者是商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收据)
13.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支票(仅限济南市)或电汇的形式。
13.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3.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5天内退还(无息)。
13.5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3.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13.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的;
13.6.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14、踏勘现场
14.1 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及安全责任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4.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理解、推论和结论不承担责任。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与递交
1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5.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1条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三份,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正本与唱标单不符,以唱标单为准。同时投标人应该提供该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光盘一份(文本用word格式)。
15.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采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印鉴。
15.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果必须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或加盖印鉴。
16、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6.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并在包封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印鉴或签字。
16.2 包封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字样。
16.3 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7、投标截止期
17.1 投标人应在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9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7.2 招标代理人可以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7.3 招标代理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再接收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8.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8.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8.3 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9、资格后审的内容(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依据九部委56号令,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供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法人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由招标人及监督人员对投标人的基本情况核验。
六、开标
20、开标
20.1招标代理人将于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法人代表证或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20.2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人组织并主持,在招标人的监督下,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相互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出席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视为自动放弃。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20.3 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时必须携带以下证件的原件交验,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审核,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1)营业执照
(2)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20.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0.4.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0.4.2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0.5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经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0.5.1无投标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0.5.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0.5.3投标人未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0.5.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0.5.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20.6招标代理人当众按《监理工程唱标单》的内容唱标,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签字确认。
七、评标
21、评标内容的保密
21.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1.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1.3 评标组织
招标代理人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招标人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审。
21.4 评标标准和方法。
21.4.1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价量化打分法,以报价合理、资质能力情况、项目管理方案、监理大纲、设计方案监理及优化措施、工期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造价投资控制措施、相关承诺、保证质量、工期、投资控制措施可行,工程管理协调措施合理、社会信誉高等为评标定标的标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21.4.2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能保证达到要求者为有效标函,达不到要求者为废标。
21.5评标纪律及规定
21.5.1.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1.5.2.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21.5.3.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及经批准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地点。
21.5.4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1.5.5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1.5.6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1.5.7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单独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21.5.8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1.5.9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代理人,严禁将评标过程中任何资料带出评标现场向投标人或者其他情况。
21.5.10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22.1对于投多个方案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只对其投标方案(首选方案)进行评审,不考虑其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未注明投标方案或备选方案的,按开标一览表中排列在前(自上而下,自左至右顺序)的方案为投标方案。
22.2如中标人投报了多个方案,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可在签订合同前对其备选方案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
2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3.1 投标文件应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等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2 在评标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4、错误的修正
24.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4.1.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4.1.2当费率与工程总造价的乘积与总报价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费率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报价为准,并修改费率。
24.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扣留。
25、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5.1 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2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5.2 在评价与比较时应根据前附表第12项内容的规定,通过对投标人的合理报价、现场监理及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监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测设备配备情况、“四控”方案的合理可行性、监控及监测方法、手段和记录的先进性、适应性及可靠性、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优惠条件、近三年内监理类似工程的业绩和经验、社会信誉、履约能力、获奖情况等进行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排序。
八、定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及各评委对各投标人打分的算术平均值提出的排序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九、授予合同
26、中标通知书
26.1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即对招投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问题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6.2 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7、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招标人代表签订合同,否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人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二章 合同格式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总 投 资:
二、监理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本监理合同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本工程的承包人在施工安全、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监督、管理。
三、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解释顺序以下列排序为准(本合同中,如果标准文件与专用文件、补充文件有不符之处,以专用文件或补充文件为准):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补充协议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本合同标准条件:
5、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6、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和工作内容。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保修期满时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备案 份。
委 托 人:(签章) 监 理 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银 行: 开 户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本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正确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 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 以及监理人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 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享有以下权利:
⑴享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安全、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 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两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或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 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所受到的损失,委托人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不予延长。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保修期满,监理职责履行完毕,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当在7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7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4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执行。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 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 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及其他与委托人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 不得泄露委托人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有权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
未能达成一致,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专用条件
1、定义
1.1 工程项目名称:
1.2 委托人:
1.3 监理人:
2、监理范围
2.1设计图纸内的其他一切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并参与施工图会审、工程结算的核查和施工图交底工作等。
2.2上述内容在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变更内容及实施本工程所必须完成的其它附带工作。
3、监理内容
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对本工程施工阶段进行安全质量、进度、投资以及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服务范围必须包含且不仅限于如下范围:
3.1 参加施工图会审和交底;
3.2 参与各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3.3 参与主要材料的招标与评标、合同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
3.4 参与对承包商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
3.5 审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认可。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3.6编制网络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3.7审查承包商开工申请报告;
3.8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3.9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3.10负责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并督促实施;
3.11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12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提出“暂停施工”的通知,并通报项目法人,协助项目法人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监督实施;
3.13审查承包商工程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3.14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维护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正当权益。
4、监理依据和标准
4.1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4.2现行的各专业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地方有关规定;
4.3本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4.4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建设计划、图纸及其它有关文件。
4.5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各类建设合同及其附件;
4.6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监理、承建商之间形成的会议纪要及其它文字记录;
5、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5.1监理单位向业主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人员均须持证上岗,且必须是在本企业注册的或有聘书的人员。
5.2监理单位应向业主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以及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并完成监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3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有工作经验;
5.4投资控制的人员必须具有造价资格证书;
5.5在施工期间、监理单位不得更换派驻人员,确须更换,事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业主书面允许后方可进行,且应以同等资质的人员代替。但业主认为须更换派驻人员时必须更换。
6、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
6.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应严格按照同业主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及按照业主和承建商签订的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
6.2工程质量监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6.2.1根据业主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6.2.2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半成品、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6.2.3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6.2.4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免费利用施工单位或使用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6.2.5按施工程序进行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要工程及隐蔽工程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6.2.6检查施工方法,审查施工方案和工艺,经与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协商后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
6.2.7审核承包人的交工验收报告,向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转报并提交相关的监理情况报告,参加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6.2.8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签证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6.2.9组织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6.3进度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6.3.1按时审核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6.3.2按时审核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年度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6.3.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工程进度符合施工合同及年度计划的要求;
6.3.4每月(必要时每旬)向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报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及时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和办法,供业主决策。
6.4工程费用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6.4.1按施工合同的规定,计量与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6.4.2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最终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停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
6.4.3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其它事项价格的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但承包人一次报价者除外);并参与对工程进行结算;
6.4.4对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工作界面的计量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量,并将现场计量的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6.5工程安全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6.5.1依据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有监督责任,及时对安全隐患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必要时可下达停工令;
6.5.2工地现场应设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监理;
6.5.3总监代表和专职安全员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安全管理例会。
6.6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6.6.1主持工程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6.6.2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下达变更令;
6.6.3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通知;
6.6.4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要及时督促承包人更换,以满足合同要求;
6.6.5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及时督促补充、更换或停止支付工程款;
6.6.6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6.7其它方面的职责权限
6.7.1在监理业务上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按照总监制定的全线统一的监理程序和监理方式进行工作,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6.7.2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若有)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中应给予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应按业主要求移交给业主;
6.7.3对设计中的错误或设计与实际环境不协调之处,以及能给业主带来经济效益的变更要及时提出意见,报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6.7..4在业主的统一组织下,参加施工图设计的审核;
6.7.5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应为业主提供如下资料:
(1)工程监理月报:(四控、两管及施工协调的内容);
(2)中期支付证书(每月)、竣工结算证书;
(3)各种监理检测原始记录、表格、技术档案资料等(工程竣工时作为竣工资料提交业主);
(4)计划进度报表;
(5)当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要求,需了解工程情况时,随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6)每半月向业主报送一次监理抽检原始记录一份;
6.7.6按竣工资料编制办法的规定,完成本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
6.7.7保密: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业主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7、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
7.1主持编写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在经业主批准后,组织监理工程师按方案实施工程监理;
7.2制定监理工作考核办法,对驻地监理项目部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7.3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召开会议和培训学习班;
7.4组织全线性的定期质量检查、砼配合比平行试验和各种仲裁试验;
7.5组织审批关键工序工程的施工方案、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组织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7.6审核承包人的交工验收报告,编写全线的监理工作报告,参与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7.7审批承包人的总体施工方案、年度计划。采取措施,检查监督计划的实施,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会同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人加大措施、加大投入、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7.8审核监理工程师提交的中期及最终支付证书,有权拒付或缓付工程师已签发的不合理的支付,统一组织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核定最终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7.9审查批准或处理工程变更,经业主批准后,组织实施;
7.10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延期或费用索赔,组织监理工程师查清情况,根据合同规定进行核定,报业主同意后发出通知;
7.11工程施工期间,向业主提交工程监理月报、中期支付证书(每月)、进度情况报表,各种原始记录和现场抽验资料;
7.12工程施工期间,有权对监理工程师给承包人发出的错误指令、文件进行纠正或调整。有责任协凋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8、业主的职责与权限:
8.1审批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并检查督促其实施;
8.2在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授予权限,并负责将监督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名单通知承包人和其他有关单位,确保监理工程师有效的行使职权;
8.3对有渎职行为和不能胜任工作的监理人员有权提出更换,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代替人员的资质需取得业主认可。被更换的人员未经业主的同意,不得重新在本工程中任职;
8.4业主按时提供与工程有关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
8.5业主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监理工程师提交给他的供其决策的全部草图、图纸、报告、请求和文件等做出相应的决定,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业主负责;
8.6业主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8.7业主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
8.8业主将派现场代表与监理工程师建立联络关键,协助监理工程师做好外部环境协调工作,为监理工程师尽可能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同时对监理工作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
9、合同价款与支付:
9.1本工程按本工程中标价作为合同总价签署合同。
监理费用最后结算值为:经审计的本工程结算值×中标的监理费率(最后工程结算值包含附加工作值和额外工作值)。
9.2付款方式:
中标后与招标人协商确定。
9.3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天数×合同报酬/工程计划总工期;
若非监理方原因造成工程拖期,拖期的前3个月不计取附加工作报酬,从第4个月起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9.4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2%;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承担2%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损失严重者,业主有权终止履行合同。
10、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0.1监理服务合同自双方正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并结清账目后终止;
10.2合同的变更
10.2.1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经双方同意后,可对合同进行修改;
10.2.2如果业主书面要求改变合同条款规定的监理服务形式或范围,监理单位应同意变更。但此类变更导致监理服务工作量的增加或减少,其服务时间和费用亦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10.3暂停与终止
10.3.1一旦出现按照合同监理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或由于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事态与事情,使监理工程师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业主。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或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时,则服务的期限可以延长;
10.3.2如果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业主可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要求予以解释。若业主在14天内没有收至满意的答复,业主可按造成损失的大小,除扣除监理费用或终止本合同外,还要追究监理造成的经济责任,补偿业主遭受的损失;
10.3.3因监理单位的过错给工程建设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据追究刑事责任;
10.3.4如果监理工程师由于业主的原因不能履行其义务或要求支付的项目未得到支付,监理工程师可书面要求业主予以解释;
10.3.5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双方应有的权利、索赔及责任;
10.4禁止转让或分包。
11、监理服务的时间及期限:另行约定;
12、其它
12.1监理服务合同必须服从于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12.2监理工程师对于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但业主在合同期满前在不出于其它目的的前提下,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事先不需取得监理工程师许可;
12.3监理工程师不能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2.4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端、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先在双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章 投标书
投 标 书
招标人: 1、根据已收到的 工程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工程总造价的 %,即 元人民币的报价,按上述合同条件承担上述工程的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并保证工程按期竣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2、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90天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3、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4、我方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已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递交。
5、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所附所有合同条款),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和参考资料,并完全理解,除我方已提出的商务和技术偏离外,我方完全认同、接受招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行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页应放在投标文件的第1页。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实施 的
工程的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的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监 理 工 程 唱 标 单(格式)
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监理资质
总报价监理费率:大写: ;小写: %(x.xxx﹪)
投标总报价:大写: ;小写:
项目总监及级别
保证工期时间及主要措施
保证质量等级及主要措施
控制造价主要措施
对招标文件的认同程度
(有偏离或完全响应)
注:
1、该表格本表除按照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分别放在投标文件的第2页外,还需单独一式3份放在一信封中以便于唱标查阅;
2、本表内容尽量填写充实,但不要另加附页。
投标人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章 监理费报价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费用名称金 额备 注
直接成本
1现场监理人员工资
2差旅费、补助费等用于本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
3本工程监理期间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设备、仪器费用
4常规试验检测费用
……
间接成本
5公司管理人员工资
6行政办公费
7业务培训费
8新技术开发研制费用
……
9利润
10税金
11其他费用(需注明费用名称)
监理费率:
监理费报价:
投标人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可不仅限于本表所示内容,在填写时可根据所发生实际费用做相应添加。
第五章 辅助资料表
投标人应递交完整的(项目管理)监理大纲,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方案,提交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等资料,至少应包括:
1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对本项目的认识
2 监理工作指导思想、目标
3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及职业道德和行为守则
4现场监理组织机构设置(应有组织机构框图)、人员配备情况(表7.1、表7.2,附监理人员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监理人员进场计划表(表7.3)、工地检查和巡视人员到位保证措施
5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装备和检测器具(表7.4)
6监理工作程序
7投资控制的工作任务与方法及措施和承诺(包括对完成月统计报量、竣工结算的审核的时间与差率)
8进度控制的工作任务与方法及措施和承诺(包括进度网络计划)
9质量控制的工作任务与方法及措施和承诺(包括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现场监理试验检测项目列表、检测设备和检测手段对工程符合设计要求的保证措施等)
10安全控制工作任务与方法及措施和承诺。
11保修期的工作任务与方法及措施和承诺
12保证质量和工期的措施及承诺
13合同管理的工作任务和方法(包括如何协助业主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索赔及合同纠纷事宜)
14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和方法
15组织协调的工作任务和方法
16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的看法、管理的措施与承诺
17监理工作制度
18监理表格格式
19对本工程监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20从事同类工程的监理经验
21类似工程中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情况及证明文件
监理大纲还应明确如下内容:
1)监理工作四控目标明确,出现偏差时的纠偏措施。
2)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3)如何运用计算机进行监理工作的辅助管理。
表7.1 监理人员表
名称姓 名年 龄学 历专业职 务职 称资格
证书主要资历、经验及
承担过的项目
注:附监理人员有关资格证书。
表7.2监理人员简历表
姓 名性 别年 龄
职 务职 称学 历
专 业从事项目监理年限
参加工作时间监理注册证号注册时间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担任职务
注:监理人员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各专业负责人及其他全部监理人员。附有关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反映其监理类似工程的证明文件,如合同、监理业务手册或业主证明等。
表7.3 监理人员进场计划表
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估计的监理人员计划表。
名 称按工程进度投入监理人员情况
表7.4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装备和检测器具表
序号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国及产地制造年份备 注
附表8
开标一览表密封信封正面格式
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标一览表密封信封封口格式
………………………于2013年3月1日9:30前不准启封(加盖公章)…
(封口处)
附件:
投标文件密封信封正面格式
正(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投标文件密封信封封口格式
…………………… 于2013年3月 1日9:30前不准启封(加盖公章)
(封口处)
投 标 文 件 评 分 细 则
评审因素满分评分标准
投
标
报
价20分各投标人的监理费率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投标人为5家或以下时,所有投标人监理费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各投标人的监理费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比较,与基准值相同者得20分;每高于或低于基准值0.01%(差值)减0.25分,减完为止.
监
理
大
纲60分1、(1)监理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2)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工作方法;(3)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工作方法;(4)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工作方法;(5)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方法;(6)合同管理工作方法;(7)信息管理工作方法;(8)组织协调的工作方法;(9)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的管理措施;(10)保修期的监理工作承诺;(11)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设施;(12)针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13)监理工作制度。评分标准:以上13项根据其措施可行程度评委据情打0-4分,如缺项则该项得0分。
2、监理大纲思路清晰、有针对性、有创新、全面、系统、切实可行得2-8分。
项
目
监
理
机
构15分1、项目总监(5分)
(1)项目总监为高级工程师得2分。
(2)项目总监近3年有同类工程监理业绩,每项1分,最多加3分。
2、项目监理机构设置完善、专业结构合理得0-4分。
3、岗位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健全得0-4分。
4、投资控制岗位人员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得2分。
企业
社会
信誉5分1、企业近3年内连续获得市级及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加2分。
2、企业近3年内获得“先进监理单位”称号,省级或以上加2分,市级加1分,最多加2分。
3、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加1分。
备注1、近3年指 2010年 1月至2012年12月。
2、同类工程指土地整治项目。
3、获奖情况以获奖证书为准,获奖日期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业绩以合同为准,计算日期以合同签订的竣工日期为准。以上所要求的证书、合同、证件等必须出示原件,否则不作为加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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