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蓬街镇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蓬街镇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路桥区蓬街镇人民政府文件
蓬政发〔2009〕 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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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蓬街镇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活动及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蓬街镇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镇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蓬街镇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及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镇小额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和《路桥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小额建设工程是指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应按规定进入区有形建设市场进行交易。
对一些临时性、突击性工程且数额较小的,由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提出意见,视情况提交镇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镇级工程项目由具体职能办(所)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并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审批结束后交镇城建办公室。
第三条 凡有建设工程的镇属各单位应建立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工程验收领导小组和廉政领导小组,并对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管理。
镇成立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工程验收领导小组和廉政领导小组。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项目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镇纪委书记、镇人大副主席、镇分管城建副镇长任副组长,纪检、城建及相关建设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由人大、纪检监察,建设单位负责人、城建及相关技术业务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设在城建办公室。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由镇人大主席任组长,项目分管领导、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城建办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为成员。廉政领导小组由镇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城建及发包方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资金和集体资金出资或参与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小额工程,按本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小额建设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项目确立须申报,并获得批复。向镇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领取申报表,填写相关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出资方式等。一式二份填写完整后,交镇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批。
第三章 招标
第六条 各村(居)各类建设工程必须进入镇招投标管理服务统一平台进行交易。招标人应将有关手续报镇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并自觉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七条 招标人在确定工程发包范围时不得肢解工程,化整为零进行发包,规避招投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期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条件。
第八条 小额建设工程招标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必须将招标公告传真或电子文本等形式发至路桥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免费统一发布在路桥政府网等媒体上。招标人可同时将招标公告在各类媒体上或在政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布。公告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
第九条 招投标审核工作由项目分管领导负责,抽调相关业务人员组成项目招标信息备案审核小组,对投标人报送的招标信息进行即办式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项目的相关备案手续要送镇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进入镇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规范运作,项目相关备案手续要送镇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存档。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预审结果。
一般情况下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应全部参加投标。
第十条 各单位应统一使用镇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招标文件范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应将招标文件报镇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镇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发现招标文件中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一条 小额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编制施工图及预算,并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台路建〔2006〕97号)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含3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的合法权益串通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价,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组织相应的技术、经济人员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工程评标。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投标。
第二十条 小额建设工程的评标宜采用单因素评标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详审的最低投标价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二十一条 开标前评标委员会应当众宣布取标办法,并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及镇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人员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他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在开标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无委托书或委托内容不清、无委托期限等委托要素不全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委托书(原件)或委托书未加盖委托代理人印章的,被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报名联系人与被委托人不是同一人的或同一被委托人同时接受2家及2家以上企业委托的;
6、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取费表、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管理人员表、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等表格填写不全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开标地点当众宣布中标人名单。中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逾期视为中标人自动弃标。施工合同必须统一使用建设部发放的合同示范文本,报镇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将下列资料整理存档: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及招标核准;
2、信息发布情况;
3、招标文件;
4、投标人名单;
5、投标文件签收记录;
6、评标委员会名单;
7、开标记录;
8、废标记录;
9、评标报告;
10、中标结果情况;
11、建设工程合同;
12、竣工资料;
13、审计报告及文件。
第六章 工程管理和工程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必须按建设单位开工要求准时开工,并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必须委派相关技术人员或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全程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标准和《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安全文明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进行结算。工程款凭合同,经工程经手人、镇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和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签字后,再报镇长审批。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不在规定时间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本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没收,招标人应重新启动招投标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如将中标项目整体或肢解后非法转让给他人,应中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投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及其它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工程发包、承包和管理中发现受贿、行贿、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投标单位,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参加本镇各类项目一至五年的投标活动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镇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发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结算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镇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蓬街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审批表
2、蓬街镇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主题词:建设工程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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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区纪委,区建设局,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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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蓬街镇党政办公室 2009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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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蓬街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审批表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 | 拟开标时间 | ||||
工程造价 | 出资方式 | ||||
项 目 工 程量规模 | |||||
经办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项目分管 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城建副镇长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镇长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此表一式两份
附件2:
蓬街镇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
承包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承包、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承包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发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发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为甲方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参加今后的招投标工作。
(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乙方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镇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日常监督由甲、乙双方的纪检监督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实施,并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本合同作为 工程 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廉政领导小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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