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水东调原水管道工程(二期泵站及电源总配)招标公告

西水东调原水管道工程(二期泵站及电源总配)招标公告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厦门水务原水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1.1.2.3 承包人:待定

1.1.2.5 分包人:

1.1.2.6 监理人:厦门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瑞骏监理咨询分公司。

1.1.4 日期

1.1.4.3 工期:总工期12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签发开工令后90日历天内设备到货,120日历天内完成送电任务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贰年(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最低法定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本合同协议书;(2)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3)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双方约定地点( 填写文件送达地点)。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本项目不涉及永久占地,电力套管开挖、拉管临时占地由发包人提交申请,承包人给予协助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具体范围详见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文件。

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关于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遇有下列情况,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场地足以保证承包人分段作业或单项作业的,视为具备施工条件:个别征地拆迁地段拆迁受阻,且该未拆迁地段不影响已拆迁地段施工的;个别地段因发包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不具备施工条件,且该地段不影响已拆迁地段施工的。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交通畅通,施工现场临时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涉及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发包人负责规划水准高程放样办理,承包人现场协助,并做好控制点保护。

(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施工合同签订后5天内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至现场交验,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同时进行有效保护,如施工过程中损坏或遗失,发包人联系原放样单位复位(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5)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将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提交承包人,将周边管线现状书面告知承包人,并办理交接手续。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前应再次向专业管线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燃气、自来水、供电、通讯、军用光缆等单位)确认。承包人必须自行现场实地核实,必要时采取人工探挖,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护,确保管线不受到损坏。否则,因承包人未核实清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现场核实产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提供施工图纸、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3套施工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另行约定。

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及时通报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管理人员分工及人员变动情况;协调其它专业承包人的进度计划。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执行监理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由监理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商定,涉及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负责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包括但不仅限于:工程实体与设备、绿化养护、场站区保洁、安保等,以及厂区内由其他承包人完工的专业工程。在维护和照管期间,由于不可抗力以外原因导致工程或设备发生损坏、无法使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限期进行修复(可修复后再追究责任人责任),使其达到合同文件与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此项工作涉及的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 其他义务

4.1.10.1本项目属于市重点工程,工期要求紧,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限期内组织进场,不得以未签订合同或可实施工程量小为由提出异议。同时最大限度的加大机械、人员、材料投入,设法增加工作面,保证各路段同步施工,确保完成工期目标。若施工机械、人员未按要求组织到位,导致进度无法达到既定的阶段工期目标,发包人有权压缩当期进度款支付比例至不高于完成工程量的80%。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目标无法完成(含过程中既定的工期目标和合同工期目标),承包人应无条件自行增加施工力量投入,采取有效赶工措施,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1.10.2承包人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要求及完成时间:1)施工月报:承包人每月25日前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月报(工程统计截止到每月25日),一式两份(同时提供有关电子文本)。施工月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①、本月计划完成情况、滞后(若有)原因及改进措施;②、本月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含扬尘防治)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③、本月投入的人力、材料、机械设备情况;④、本月材料和设备进场报验、原材料与半成品自检情况;⑤、本月质量评定情况;⑥、本月工人工资发放情况;⑦、需发包人协调或解决的事项;⑧、下月的进度计划安排。2)其他监理人、发包人要求的材料。

4.1.10.3承包人应自行处理协调好与周边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关系,充分考虑当地的民风民俗,避免扰民投诉,确保工程顺利完成。还应做好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工作,避免受到行政处罚,以利工程顺利进行。在投标前现场勘查阶段,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制定相应的措施及施工方案,并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对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导致工程暂停施工,或者相关方向发包人索赔、诉讼、行政处罚等,则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和承担一切后果,并不计窝工误工损失,也不顺延工期。

4.1.10.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条件和交通便利,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5环境保护和施工噪音管理要求:①施工现场施工废水排放,应办理相关手续,排入雨污管网系统,涉及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总价,发包人不另行支付;②本项目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有围挡、扬尘防治等费用,承包人应严格落实厦门市有关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部门、主管部门、以及集团公司的检查和考核,检查与考核结果不达标(含集团要求最低标准)或集团排名后3名,发包人将按相应合同条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处罚,屡次发生或被通报的,加倍处罚。施工现场临近住宅区,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并制定有效消音噪音控制措施方案,避免举报投诉,涉及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总价,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因投诉导致的停工窝工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4.1.10.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①承包人投标前应自行踏勘现场,若施工场地周围存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涉及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1.10.7因厦门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抗台风、台风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8承包人必须指派一名本企业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领导或总工程师为本项目的总协调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经得发包人同意,且拟更换人员应为承包人同等职位或以上领导。该负责人应定期到施工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

4.1.10.9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场地标高、道路、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接口、距离等进行测量复核,发现现状与设计不符,应在施工前向监理人书面提出,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1.10.10承包人应自行开展或联合科研机构开展适用于本项目的关键技术课题研究,研究结果用于该项目,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1.10.11本项目电力涉及横穿、横跨道路地下通道,若道路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安全论证,由承包人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提供相关资质、委托合同、有效发票,从暂列金额中办理结算。

4.1.10.12关于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本工程现场临近开闭所和给水管网,临时用水、用电接入申请、设备(材料)采购安装、方案设计等工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须确保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现场用水、用电具备使用条件,并满足现场用电负荷。若采用柴油发电机发电,在满足现场用电负荷的前提下,应采用噪音小的发电机型号,现场做好自备电源相关安全规范,同时采取有效消声措施避免发生扰民投诉。此项工作涉及所有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水电接驳费”中,承包人综合考虑报价,包干使用,中标后不做调整。因水电不能满足现场需求(包括负荷、时间),导致停工窝工(含扰民投诉被迫停工)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1.10.13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厦门市有关建筑废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运输的管理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依法依规处置,运输距离按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包干,不因政策、弃土点变化而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被主管部门约谈或通报批评,发包人将按1万元/次在当期进度款中处罚,造成严重影响或屡次发生,加倍处罚。

4.1.10.14承包人负责本项目人脸考勤机的采购、安装、维护等工作,共3台,要求开工前具备使用条件,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15承包人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16因杏前路和同集南路部分进线路径与在建项目相同,和集翔泵站供电线路须提前迁改,为避免二次破路和节约投资,根据交通部门、主管部门要求,已先行委托厦门市特水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土建工程和迁改工程,路径总长约2.3公里,该部分纳入该施工标段总体验收、财审结算,承包人以中标价与厦门市特水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结算,总包服务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4.1.10.17本项目管线竣工测量由承包人负责,成果提交给发包人用于规划竣工验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竣工测量费用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情况负责,须自行协调好建设地相关方面的关系,负责处理解决影响阻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问题,包括地材、临时施工用水、用电、道路及临时搭盖拆除等地方干扰因素;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因相邻地方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招标人将不予签证。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城建档案馆归档和发包人的要求,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5套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刻盘),包含但不限于发包人的前期报建资料、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料和承包人施工资料在内的全部工程竣工资料。否则,发包人将按2000/天进行延期处罚,在结算款中扣回。

4.2 履约担保

关于履约担保另行约定如下:

4.2.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要求: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形式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要求详见《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完善实施建设工程保证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建筑〔201925号)。

4.2.2履约担保期限:从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90天止,如工程实际工期超过担保有效期,则有效期需延长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90日,否则,发包人有权暂扣与履约担保金金额相等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无息退还。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其工程随意分包,如确需分包,承包人需将分包人的资质、分包内容和分包合同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准后方可分包。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工程款的 10%的违约金。(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其违法转包部分的工程款的 10%的违约金。(3)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负有总包管理责任。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工作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对通用条款4.5.1款另行约定如下: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场履职,同时应无条件同意或满足以下规定和要求:

(1)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承包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

(2)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本项目对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实行实名人脸考勤,考勤结果接入厦门市建设局管理系统。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出勤率不少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80%,否则,发包人按1000元/天·人次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处罚。项目经理短期离开现场,应事先征得监理人批准,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和作好工作安排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按照5000万元/次承担违约金。

(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条件按发包人要求和规定期限内完成撤换,并承担20万元/次违约金。

(4)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20万元/次承担违约金

(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20万元/次承担违约金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4.7.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3万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

4.7.2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 3万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4.7.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5000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4.9.1本工程项目要求承包人建立工程款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管理、资金支付审批等按照发包人有关规定执行。

4.9.2本工程项目要求承包人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发包人每月按照合同价总人工费在合同工期内月平均额拨付,确保拨付人工费占累计支付工程款比例不低于17%。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按照《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账户管理办法》(厦建筑[2018]7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帐规范指南》(厦治欠办[2020]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落实。

4.9.3发包人及监理人对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

①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工程款或劳务费;

②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③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

④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⑤安全文明措施费要求专款专用。

4.9.4监理工程师应于审批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就上期工程进度款(或预付款)支付后,专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如不符合监管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同时保留签发付款意见的权限,此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整改符合监管要求。

4.9.5发包人有权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专户使用情况,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或通知开户银行不得提供查询,必要时,承包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同意查询的说明。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以及技术与采购要求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并结合工期目标要求和供货周期,合理分批签订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必须是原厂的产品,不允许采购分厂的产品。应与设备生产(制造)厂商(不含分厂)签订采购合同,不允许与代理商、授权经销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须提供厂家生产资质、产品的技术说明书等资料,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查确认后,方可签订合同。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选择产品更优的生产厂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均有承包人承担。若因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采购合同签订,且预计未来将制约工程进度和影响工期目标,发包人有权收回设备及材料采购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在工程款中扣减,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另行做如下约定:

5.1.4主要材料设备出厂时,发包人有权组织参建各方到设备生产总厂去考察验货,发包人有权委派人员驻场监造及检验,承包人应提供便利与协助。

5.1.6主要材料设备检测要求:(1)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开展自检,检测报告定期归档作为竣工资料(2)本项目按水利工程验收规范开展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完工实体工程监理平行检测和业主方委托第三方检测。监理平行检测的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0%,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检测的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0%-20%,上述两项检测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

5.1.7承包人采购得材料和设备还应应满足: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以及相关行业的标准和要求。具有相关的国家、省、市认可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技术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资料。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应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组织开箱验收检验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安装使用,开箱检验仅作为对材料、设备的外观检验、数量核对及符合性检验,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确认验收合格。经验收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或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5.1.8承包人应保证设备生产厂商、制造商针对本工程在保修期2年内免费提供其设备所需的备品备件,保修期满后三年内所需的备品备件,其价格不得超过本次设备所需配件的价格。承包人在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必须将发包人列入保修对象之一,但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修责任,否则,发包人有权不同意该采购合同。

5.1.9承包人应保证设备生产厂商(不含分厂)、制造商针对本工程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设备若发生故障,承包人应在 24 小时内响应, 48 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仍在保修期内设备故障无法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的,承包人应当无偿予以更换新设备或提供代用设备直至故障排除。

5.1.10承包人应保证设备供应商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操作使用及维护所需的培训服务,所需的培训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1.11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投标价为设备材料制造、场内外运输、保管、装卸、安装、系统调试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完毕所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用、运输费、特殊包装费、装卸费、保险费、配件及辅助材料费、采保费、人工费、安装费、检验检测、调试、税金、验收费用、相关伴随服务以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综合报价,中标后不再调整。

5.1.12承包人有根据采购具体设备型号复核基础、预埋件位置的义务,在安装设备预埋件必须经过监理、业主及设备厂家的书面确认,未经确认造成的损失和变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以按图施工为由拒绝承担。

5.1.13承包人须负担所有设备或生产的专利费和执照费,保证发包人不因专利、执照及工程设备的装置特性等问题而引起的专利费、执照费或其他索赔而造成的损失。若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人承担。

5.1.14承包人应在与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14天内提交采购合同复印件,以便跟踪设备供应,设备款支付情况,避免供货期延期情况出现。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发包人把场内原有的施工道路或设施移交给承包人使用和管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上述以外承包人新增配套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仅提供设计文件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和现场复核。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规定需要专家论证和审查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9.2.14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质、以及危险化学品等进行特殊管理,采取有效防护隔离措施,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导致现场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周边人员伤亡事故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市级文明达标优良标准(执行建设部备案号DBJ13-81-2006、J10796-2006《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评分标准),并满足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政集团在全集团范围内关于安全方面考核最低标准。

(3)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城市执法部门、环卫、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扬尘防治、占道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缴纳应交的费用。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4)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以及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市水利局颁发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已计入合同总价中,中标后不做调整。

(4)在政府有关部门、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站、市政集团或发包人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含第三方飞行检查、双随机),排名分数在倒数 3 名内或通报批评、纪不良记录的,发包人将在当期进度款中按1万~5万元/次的违约金进行处罚,考评不及格或被计P2/P1,处以承包人50万元/次的违约金。

(5)针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承包人提出整改方案,报监理人批复后限期整改,若超期未完成整改,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按1000元/天进行处罚,或委托其他人进行整改,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相关费用或罚款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9.3治安保卫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9.3.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水源站生产运行的相关要求执行,保障泵站的安全生产和日常运行

9.4环境保护

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9.4.7承包人应按照《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8]29号)的有关规定和最新的扬尘防治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费用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关子目综合报价,包干使用,中标后不做调整。

9.4.8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提升系列工作方案》(厦府办[2015]42号、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17]62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措施,认真开展扬尘防治工作。具体内容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督办函[2017]169号)、《福建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导则(试行)》(闽建建〔201622)、《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费的通知》(厦建筑〔201884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实现工地砂土覆盖率100%、工地路面硬化率100%、雾炮喷淋降尘设备配备率100%、出工地车辆净车上路冲洗率100%

9.4.9若本项目的扬尘防治经主管部门检查得分低于81分或在市政集团考核排名倒数后三名以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为准),以及被媒体曝光披露的,发包人将在当期进度款中按1万元/次进行处罚,若多次发生,加倍处罚。且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对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进行加强管理或采取必要治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9.4.10本工程现场生活、生产废水应排入污水管网,接入办理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有承包人承担,中标后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7 文明工地

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9.7.3承包人必须按国家和地方及厦门市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确保达标。若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文明施工措施,致使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不能达标的,发包人有权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实施完善,其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9.7.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承担有关费用。

9.7.5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签订《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内容及格式以发包人提供的为准,作为本合同协议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9.7.6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的要求:A.承包人必须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以及发包人《项目施工管控责任手册》的要求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B.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若检查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且发包人有权按文明施工违约处罚标准扣除承包人违约金。C.若承包人整改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按整改时的现行价格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整改,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9.7.7除承包范围以外,承包人在集中办公区、生活区均应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和标准。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9.7.8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持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9.7.9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即时取得相关人员的验收及签认。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承包人应指派专人对质量检查、隐蔽验收和工程签认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总,做到即签、日报、周结、月清。凡不能及时提供签认手续而产生清、决算结账纠纷的,不得以此为由阻挠或影响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程实施安排及工程建设进度、清退场移交和工验收移交。

9.7.10承包人必须按厦门市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监理及发包人检查达标,发包人才支付首期工程进度款。若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文明施工措施,致使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不能达标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7.11承包人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配备、措施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符合施工安全论证提出的要求,并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认可。在施工的全过程,发包人可委托监理单位派专人负责安全施工旁站监督,承包人应对其工作给予配合支持。

9.8 防汛度汛

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9.8.3承包人应负责采购防汛度汛物资,并建立管理台帐,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费用包干使用。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8 级以上的风(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2)日降雨量达到60毫米以上(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11.5.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或完工)的违约责任:按照签约合同总价为基数,日千分之五计算逾期竣工(或完工)违约金,逾期竣工(或完工)违约金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总价的10%。当逾期竣工(或完工)违约金达到合同总价的10%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并向承包人追究因合同解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1.5.2合同约定或会议商定的工程进度各阶段目标未能达到或承包人未能按投标承诺投入足够设备、材料、劳力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均视为工期违约,工期不顺延,且按第11.5.1条款进行处罚。

11.5.3本工程为财政投融资项目,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财政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有关规定、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批程序周期较长等因素,不得以工程款支付时间滞后为理由,拖欠人工、机械、材料费,导致现场施工进度缓慢或怠工、甚至擅自停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顺延,并且按工期延误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11.5.4因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等未能按期到货,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按工期延误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11.5.5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2)通用条款规定的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并应在前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3)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应指发生在施工关键线路、关键工作上的设计变更,且实际影响原定的工期进度计划。4)对于类似高考、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春节等可预见的可能对施工有影响的特殊期间,承包人应预先做出安排,工期不因有关部门采取施工限制措施而顺延。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工作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予签发开工令,视为承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除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后续工程承包人的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3)因承包人内部劳资纠纷、合同纠纷导致的暂停施工,均视为承包人原因。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优良标准为:/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监理人指示执行。如主体结构及防渗体的混凝土试块、有防渗功能的土方填筑、用于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钢筋、水泥等重要材料。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严格建设标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规模的项目工程,一律不得追加投资,严禁以承包人工艺改变、材料设备采购困难等为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2.在施工中因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应先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指挥部)或发包人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合理性、投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论证批准后,才能予以实施。

3.除因不可抗力需要实施应急抢险工程外,设计变更涉及增加造价的,应报监理人审核(含变更估价审核),出具监理人审核意见,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程序按水务集团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15.3 变更程序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15.3.4设计变更审批权限:设计变更单项增加投资20万元以下且累计增加投资在中标价5%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审核同意;设计变更单项增加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且累计增加投资在中标价5%以下的,须报市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超中标价5%(含5%)以上,须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

15.3.5设计变更还应满足《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如有颁布新文件规定的则按新标准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以下方式执行:

16.1.1本工程采用的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16.1.2总价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影响工程造价在±3%(含±3%)以内的;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③在合同工期第一年内完成的工程量的材料价格变动;④在合同工期第二年以后(含第二年)完成工程量的材料价格变动(不含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钢材、铝型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电缆或市政交通水利工程中的结构钢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电缆或吹填造地和岸线整治工程中的柴油、汽油等材料在施工期价格平均波动幅度超过基准价±10%的部分),材料基准价按投标截止日当月《厦门市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相应材料价格信息价确定,下同;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16.1.3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发包人按规定已考虑3%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在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上述风险因素并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在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将不再调整。

16.1.4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

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2、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不符,导致基础工程发生变更的;

3、在施工期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人工费调整指数、厦门市建设局发布了厦门市人工费调整指数;

4、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在合同工期第二年以上(含第二年)完成的工程量中主要材料(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钢材、铝型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电缆或市政交通水利工程中的结构钢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电缆或吹填造地和岸线整治工程中的柴油、汽油等)价格变动,且变动超过材料基准价的±10%的部分。

16.1.5合同价款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1)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按实核增核减。

(2)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①增减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上下10%幅度范围以内(含10%)的,按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所增减的工程造价;②增加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招标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所增加的工程造价;③减少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低于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所调减的工程造价;④增加工程量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不计风险费)、价格信息,并按照市造价站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计算后,再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市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3)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①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且其材料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上下10%幅度范围以内(含10%)的,根据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②虽然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已有,但材料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上下10%幅度范围以外的,根据招标控制价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③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如《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审定,审定程序按照厦财建[2018]15号文规定。

(4)施工期间人工费调整指数: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厦门市建设局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指数及调整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⑸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在合同工期第二年以后(含第二年)完成工程量中主要材料(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钢材、铝型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电缆或市政交通水利工程中的结构钢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电缆或吹填造地和岸线整治工程中的柴油、汽油等)价格变动,且变动超过材料基准价的±10%的部分,该部分的材料价差调整和计取方法:①材料基期价与报告期《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对比,报告期材料价格已超过基期价的±10%,对超过部份的价差予以调整;②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其同承担价差部分,即价差部分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或受益)50%;③计取主要材料价差时,应予扣除施工合同中已计取相应的包干风险费用;④调增的材料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半年及以上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主要材料价差予以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主要材料价差不予调整;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发生的费用增减在办理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⑦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所提供的依据资料及相关要求详见详见厦财建[2018]9号文。

6)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错误超出约定风险范围时调整合同价格

2、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错误导致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价款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时,就超过部分的合同价款可以调整合同价格,3%以内部分不予调整。

3、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错误的核对申请;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核对申请的,视为工程量清单没有错误。

17 计量与支付

17.1.3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本工程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在当月1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期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截止当月15日),监理工程师仅对有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子项目确认,并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在5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并签定合同生效后,以及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经发包人审核合格且财政资金到账后14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当工程款支付(含预付款)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50%时,在其后支付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按当期应付工程款的50%扣回工程预付款,并在累计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0%前全部扣回。预付款全部扣回后10天内,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在每月1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期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截至每月15日),监理工程师仅对有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子项目确认,并在接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发包人,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若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报工程量有异议,承包人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承包人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依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按月进度签署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的初审意见,逾期未予核实确认的,视为核实确认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1)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资金到账后7个工作日内。

(2)进度款申请与支付的约定:承包人根据实际施工进度申请工程款,工程款达不到50万元不予支付,人工费除外。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发包人核准进度款的90%,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5%时,停止支付进度款。所有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支付至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90%;在市()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以及承包人向发包人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和与其他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后,并且在相应财政资金到位后,发包人在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7%若承包人对其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其他法定担保的,余款在保修期满28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预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量保证金不计取利息

17.4.4除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外,另行约定保修责任如下:1)工程保修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本项目为重要民生供水工程,承包人应在收到保修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分数为5份;(2)监理人在收到竣工(完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报送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4)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工工程结算资料,经监理人审核后方可进行完工验收,否则,发包人将按2000/天进行处罚,若延期累计超过180天,并在发包人书面催促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交,发包人有权按实际已付金额作为本项目最终结算价,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5)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市财政审核部门要求退件数不得超过2次,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5份。(2)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且财政资金到账后14天内完成支付。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合同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工验收、中间机组启动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通水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按水利工程验收规程规范,验收程序为:执行水利工程验收规程规范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全部分部工程验收。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不需要(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为:总配电室单台水泵机组

18.9 试运行

本工程中的调试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包含承包范围内安装工程的调试及与整个工程联动调试中的用电、用水、人工、材料、设备等所有费用,所有调试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期限为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期限为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工程开工后15天内;保险条件:/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100%;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0

21 不可抗力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级以上(含7级)的地震;(2)12级(含12级)以上台风;(3)24小时降雨量达到150毫米以上(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4)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以下不可预见因素等同于不可抗力: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如下: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价款的10%计算作为承包人违约金。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行承担更换材料和设备并承担损失;无法更换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该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同等价值进行处罚。

3)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并按照修复费用的30%计算承包人违约金;

4)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该项违约承包人每延续一天应赔偿由于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按每拖延1日历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累计计算直至最高赔偿额,其违约金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价的10%,其工期不予顺延。

5)工程施工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和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该项违约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交工,拆除后重建,达到合格标准,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直至最高赔偿额,其违约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价的5%

6)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承包人不配合结算的,发包人有权按累计支付总金额自行提交给市(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承包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并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3)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解除,承包人除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后续工程承包人的因合同解除造成的经济损失

(5)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6)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2.2 发包人违约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 已接受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的投标, 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

5.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合同工期为______天。

9. 本协议书一式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递交的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预付款担保函

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件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 ______________ (姓名)担任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姓名

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

技术职称

________

职称证书号

_______

注册执业资格

________

注册执业证号

_______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授权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五: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格式)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授权,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 份 证 号:________________

注册执业资格________________

注册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

签 字 日 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六:廉政建设责任书

廉政建设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业主(甲方):

参建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视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施工管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为甲方、相关单位提供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第六条本责任书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与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水利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全称)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次招标所以工程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一)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油罐结构部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装修工程为两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

7、主要建设道路的雨水、交通、电力管沟、道路照明等工程为二年;

8、工程施工设计图范围内的其他分项工程为二年;

9、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二年。

(二)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定日期起计算: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达到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各单位工程保修期满前,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指令,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整改指令,对存在的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整改和修复,直至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

2、承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保修时间,发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从保修金中扣除所发生相应费用(含相应损失),保修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但质量仍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六、保修期押金的支付与返还

1、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价款3 % 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办理竣工结算时从结算价中预留,且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

2、质量保修期满二年时,发包人应将预留保修金余额的60 %返还承包人;本保修书约定的防水工程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应将预留的保修金余额返还承包人。

3、发包人在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各保修期限满后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承发包人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并取得本项目发包人的认可后,才将保修金返还。

4、发包人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已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偿付发包人,否则,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滞纳金。

5、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14日内,承包人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到发包人处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八:承诺函

承诺函

厦门水务原水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我司已知晓本项目为重要民生供水工程,须按要求工期完成各节点目标,经认真评估,我司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1、中标后①立刻组织开展材料、设备的采购订货工作;②立刻组织项目管理班子派驻现场,精心组织施工,保证按关键节点工期和既定工期内如期完工并交付使用。若因我司原因造成项目不能如期通水,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索赔及直接损失,由我司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我方声明在本项目投标活动中无出借(租)企业资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违者承诺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承诺本项目不会发生转发和违法分包行为,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我司承担;

4、承诺按期签订施工合同,按期进场,按期开工建设;若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超过20%,或按我司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节点工期延误超过60天以上,我司自愿放弃未施工的施工内容,先行无条件退场及移交工作面,再办理工程结算。招标人有权委托其他施工企业承接剩余工程内容。

5、承诺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期、质量和安全;

6、承诺我公司将按照规定,加强本项目的管理,并根据项目需要在资金、设备和技术等方面给予保证。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及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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