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桥印象商业模型制作招标公告
廊桥印象商业模型制作招标公告
附件六:《招标文书》参考模版
张家港金科廊桥印象项目商业模型制作
招
标
文
书
招标单位:张家港保税区金科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日 期: 2013-2-20
您好,如果贵公司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遇到任何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欢迎致电金科股份开发建设监察部负责人。
姓名: 张华 联系方式: 138*****374
目 录
1、项目概况
2、招标的范围及内容
3、投标报价及合同价
4、付款方式
5、评标原则及内容
6、投标人须知
7、招标日程安排
8、投标文件确认书
附件1:招标文件确认书
附件2:投标报价范围
附件3:合同
张家港金科廊桥印象商业模型制作
招标文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张家港金科廊桥印象项目商业模型制作
2、项目基本介绍:本次招标主要针对张家港廊桥印象项目商业模型的制作,制作的项目包括商业模型(3*3),需于2013年3月30日前完成
二、招标的范围及内容:
按照招标单位所提供的招标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投标。
招标内容:展示效果、完成时间、后期维护
三、投标报价及合同价:
1、投标报价:采用清单式报价,其材料价格按照招标单位所指定或者同意的品牌及规格按实进入报价。
2、合同确定价:由中标通知书确定合同价。
四、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本合同模型费。该价款包括材料、设施、配件、制作、运输、安装、安全、验收、质保、维护等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所需一切费用、利润及税金等,除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1、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模型总造价的40%,作预付款。
2、模型制作完成甲方到乙方现场验收合格,发货前支付模型总造价的50%。
3、模型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组装调试完毕正常使用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模型总造价的10%。
付款方式:转账或者其他方式支付,乙方必须在付款前将收款账号、开户行、开户名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以便办理款项支付事宜,乙方确保告知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开户名等内容真实无误;因乙方未及时告知或告知的内容有误,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最终合同确定价格,投标公司提供详细的制作清单给招标公司相应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结算。投标人在收取甲方款项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全额发票,否则招标人有权暂停付款。
五、评标原则及内容:
将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评选人进行评审,中标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济标为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2、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如资质、服务、活动效果及最近两年的项目业绩等)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六、投标人须知:
1、投标单位企业必须提供自己的公司简介。
2、参加本制作投标的单位只能以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一次。
3、投标单位必须要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项目业绩,其社会信誉由招标单位实施考察和进行社会调查。
4、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5、在投标时,投标单位法定代表持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壹份,原件交招标单位核对后退还,招标单位留复印件。
6、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故评标时投标人须到现场,所提交的资料恕不退还,作为下次合作的参考资料。
7、投标人详细列出制作涉及的每种科目及价格,费用表(价格清单)包括:模型制作、调试、人工(安装人员及其他人员)、维护、运输、转移、撤除、税金及一切偶然事件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8、投标内容应包括所有物料设备的制作到位周期,供招标公司参考。
9、中标公司应在七日内与招标单位所指定的时间、地点签定合同,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的,均属于违约,我公司将取消与该公司的所有合作,并将其违约行为通报集团的其他公司。
10、中标人若在此制作合作中配合较好,展示效果、服务质量、执行效率全面符合招标公司的要求,可优先考虑下一次的投标资格。
七、招标日程安排:
1、 招标文件的领取(2013-2-26)答疑时间(2013-3-6 )。
2、 投标单位必须在2013年3月4日17:00前将《招标文件确认书》、《投标文件》及投标须知中要求的材料密封盖章送达张家港保税区金科瑞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刘高峰(中途答疑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超过规定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无论任何理由均取消其投标资格。
3、开标时间为2013年3月6日(具体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
4、本邀请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中港南路与金港路交界处往南800米(金科廊桥印象售楼处)
联系人:王芬
联系电话:152*****525
附件1:
投 标 文 件 确 认 书
张家港保税区金科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单位参加张家港保税区金科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金科廊桥印象商业模型制作的投标,对贵单位2013年2月20日发出的该项目投标文件及相应资料全部内容予以确认,并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我公司保证本项目中标后绝不转包和挂靠,并按照合同要求按质、按期完成任务,一旦招标单位发现我司有上述违规行为,我公司甘愿承受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处罚。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2:
投 标 报 价 范 围
一、展示效果。
二、完成时间。
三、后期维护。
四、现场演职人员与工作人员类。
五、 车旅费。
六、 其他费用。
附件3:
张家港金科廊桥印象模型制作合同
甲方:(定作人):张家港保税区金科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承揽人):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如下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制作模型名称:“金科?廊桥印象建筑”项目模型
第二条 制作模型的内容及要求:
模型类型制作数量规格尺寸(米)制作比例单价(元)合计(元)备注
项目沙盘模型建筑
单体模型
户型模型
建筑模型
2.1 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与数据要求精细制作,局部细致,整体和谐、绿化合理。
2.2经甲方确认的模型制作方案构思说明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作为甲方验收审核模型的依据。
2.3项目沙盘模型制作包括但不限于整体沙盘及道路、各楼栋建筑单体、环境绿化、景观资源塑造、照明提示灯光、各种附加标牌等,项目沙盘模型建筑内部制作灯光(LED灯),灯光分为 2 组控制,并应在项目沙盘模型左上角制作本项目整体规划及区域地图(采用亚克力勾线表示),项目沙盘模型底座采用 \ 结构,内框尺寸为 ,高度为 。写实建筑采用 材料制作。
第三条 图纸等技术资料的提供及保密要求:
3.1.图纸等技术资料甲方已于本协议签订前提交乙方。
3.2乙方接收图纸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向乙方提供用于乙方制作模型所用的全部图纸,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作为甲方验收依据。
3.3 乙方应对承揽的工作和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模型制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乙方返还甲方提交的全部资料。乙方如不返还资料或者有泄露行为的,必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和义务
4.1.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
4.1.2在乙方制作过程中,甲方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4.1.3在乙方制作过程中,如甲方修改或调整设计制作方案,应及时通知乙方。
4.1.4在乙方制作过程中,如甲方要求停止制作,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对乙方已发生之工作量按实结算费用给乙方,但总额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总价款。
4.2乙方权利和义务
4.2.1乙方应保质保量地完成承揽工作。
4.2.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制作标的物交付甲方。
4.2.3在承揽制作期间,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4.2.4乙方对制作、安装、维护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如因此发生完全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毁,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2.5乙方在运输、搬运、安装、摆放、布置过程中应当注意甲方现场硬装部分的成品保护,不能对甲方已经完成施工部分的硬装造成损伤,否则由乙方负责恢复损伤部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4.2.6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从而了解或接触到的涉及对方的业务、技术、财务及其他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等保密信息。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4.2.7负面信息
乙方不得传播、捏造或失实、夸大有关甲方的负面信息;乙方违反本约定,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停止支付剩余款项。因该负面信息造成甲方及关联公司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同时乙方有义务负责消除因负面信息给甲方及关联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五条 价款和支付方式
5.1双方约定,本合同模型费为合计人民币计:小写: 元(大写: 万仟元整)。该价款包括材料、设施、配件、制作、运输、安装、安全、验收、质保、维护等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所需一切费用、利润及税金等,除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5.2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模型总造价的40%,计人民币:万仟佰圆整(¥.00)作预付款。
5.3模型制作完成甲方到乙方现场验收合格,发货前支付模型总造价的50%,计人民币:万仟圆整(¥.00)。
5.4模型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组装调试完毕正常使用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模型总造价的10%,计人民币:仟佰圆整(¥.00)。
5.5 付款方式:转账或者其他方式支付,乙方必须在付款前将收款账号、开户行、开户名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以便办理款项支付事宜,乙方确保告知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开户名等内容真实无误;因乙方未及时告知或告知的内容有误,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6办理结算、款项支付的地点为甲方公司财务室或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自行到甲方公司财务室或甲方指定地点办理结算及款项支付事宜,否则由此造成延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在每次收款前应按甲方要求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全额出具和提供发票,乙方未按要求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金额不足的,甲方有权暂停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5.7乙方每次收款时,应当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乙方未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金额不足的,甲方可暂停付款,且乙方不得因此延期交货。乙方保证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的,乙方必须承担如下责任:甲方已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更换真实、合法、有效发票;乙方逾期更换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该发票金额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同时每发生一次,由乙方按该虚假发票金额的10%且每次不低于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税务机关认定该发票虚假不同意甲方进入成本费用,致使甲方多支付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前述违约金及损失,甲方可以直接在应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7日内不足,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滞纳金)
第六条 验收
甲方可以到乙方制作模型监督检验,在交货前甲方可到乙方制作现场进行验收。但甲方最终验收应为乙方将制作安装完毕的模型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完成安装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如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应出具验收合格的签字单据作为甲方验收合格证明。
第七条 交货时间、地点
乙方应在2013 年 3 月30 日前完成商业模型的制作、安装并将甲方验收合格的模型交付甲方,在移交给甲方前本协议标的所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在移交给甲方后由甲方承担。
乙方负责将模型送到 张家港廊桥印象项目 售楼处完成安装、调试。
第八条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8.1模型质保期 1 年,质保期内乙方免费维修、维护保养;内容为:模型清洁、对脱落的零件粘接(阳台、阳伞、休闲椅、小人、小车、栏杆、文字、字牌)、更换不亮的灯具、扶正歪倒的树木或更换。如脱落的零件丢失需补做,不属免费维护保养范畴,但乙方仅收取材料成本费用。
8.2人为故意破坏因素造成的损坏乙方可收取材料成本、人工费用。
8.3质保期满后所有的维修、维护保养均收取材料成本、人工费。
8.4接到甲方需维修、维护保养通知后,乙方应在2天内到场实施维修、维护保养工作,逾期按每次每天承担违约金200元,如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8.5甲方需要搬迁模型或举行活动需要使用模型的,乙方应派技术人员指导搬移、安装和调试,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场并拆装调试模型,逾期按每次每天承担违约金500元,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8.6模型制作完毕,甲方如有方案调整,乙方积极配合模型调整。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交付甲方的模型应是制作、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模型。乙方实际交付日为乙方将制作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模型交付甲方之日,如乙方逾期交付本合同约定模型的,则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5%违约金;如逾期交货或逾期安装超过七天,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必须自收到甲方解除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已付款、并支付合同总价20%违约金,逾期,由乙方按日承担应退而未退款项和应付违约金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9.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擅自变更模型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图纸的,应当按照乙方增加的材料、人工费补偿乙方。
9.3乙方制作安装的模型或者使用的材料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由乙方返工重做至符合约定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因此逾期的按9.1款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如甲方在乙方模型交付后发现乙方制作、交付的模型或者使用的材料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仍负责返工、重作,如甲方不要求返工、重作的,甲方可按不低于合同总价的30%扣减相应的价款,如已支付的,由乙方在甲方通知后3日内将多付部分价款退还给甲方,逾期退还,乙方应按日承担逾期应退还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9.4若乙方违约,乙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必须承担甲方因追溯乙方责任而产生的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代理费、业务费、审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及其他与追溯乙方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
9.5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费用、甲方名誉损失等费用),甲方有权不经过裁决直接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含本合同生效前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下同)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乙方同意在甲方发出通知后7日内支付给甲方,逾期由乙方参照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前述约定执行后而减少支付给乙方应付款项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6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如超过实际损失的,超过部分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如因一方违约另一方只主张违约金的,对是否产生实际损失的事实及损失大小等,不需再举证。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妨碍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大部分义务的一切事件,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十级以上大风、五十年一遇的大雨、五十年一遇的大雪、三十年一遇的洪水、7级以上地震等自然灾害。
10.2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履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日内通知对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30天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受影响情况资料,经对方确认后根据不可抗力影响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担保人同意为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提供保证担保,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责任、义务,乙方担保人同意与乙方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相关损失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中乙方的责任、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二年;甲方与乙方协商变更本协议内容的,不需取得乙方担保人同意,乙方担保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乙方责任、义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本担保责任不受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独立有效,如本协议其他条款无效的,因无效后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及债务,乙方担保人仍同意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无条件同意作为乙方担保人,即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在本协议中任何位置签字或盖章后即同时成为乙方担保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协议乙方担保人处签字或盖章即成为乙方担保人。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12.1双方按以下确定的地址、电话、传真进行联络,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动,应提前3日内通知对方,否则造成不能送达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甲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中港南路与金港路交界处往南800米(金科廊桥印象售楼处)
电话: 152*****525
传真: ****-********
甲方以上联系地址、传真不能联络时,乙方可以采用以下地址、传真与甲方联络:
地址: /
传真: /
(2)乙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地址:
电话:
传真:
12.2 本协议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回复、资料、工作成果、通知、要求、同意、批准、决定、确认等,可以采用直接送交、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对方:
(1)采用直接送交的,由双方授权的人员负责签收,其中甲方授权 或 / 签收,乙方授权 或 / 签收;除另有约定外,未经授权的人员均无权签收,否则无效,视为未送交对方(但以加盖公章的方式签收或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的应视为已送达);采用直接送交的,以对方授权的签收人员签收时为已送达,任何一方的签收人员不得拒绝签收;如一方需变更签收人员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
(2)采用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确认发出时为已送达。
(3)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对方相关工作人员签收邮件之时或邮件发出(以邮戳为准)后的第3个工作日中午12时为已送达(以先到的时间为准)。如一方按约定的地址向对方发出邮件后,而被退回或者被拒收的,自发出邮件(以邮戳为准)后第三日的中午12时即视为该邮件内容已送达给对方,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对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关于廉政的约定
13.1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吃饭、喝酒、娱乐或进行其他消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现金、礼券、提货卡等,下同),也不得以其他方式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好处,否则出现第一次,由乙方承担违约金5000元,出现第二次,由乙方承担违约金10000元,出现第三次,由乙方承担违约金20000元,以后每增加一次,将在前次违约金的基础上加倍计算,以此类推,累计计算。累计出现三次及三次以上的,乙方在金科集团合格合作商数据库的合格资格将自行丧失。
13.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索取财物及索要其他好处的或者要求吃饭、喝酒、娱乐以及其他消费的,乙方保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甲方或金科集团举报(监督举报电话:集团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 ***-********;集团法务审计部 138*****559、186*****495、 132*****411;集团纪检监察部186*****118 );若乙方向甲方或金科集团举报,一经查实,甲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每次给予乙方或举报人1000—10000元的奖励;若乙方未向甲方或金科集团举报并满足其要求的或隐瞒事实真相或故意包庇甲方工作人员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1-3万元(具体金额以甲方确定为准)的违约金,累计计算。
13.3如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外,每出现一次,乙方还应承担2-5万元(具体金额以甲方确定为准)的违约金,累计计算;甲方也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终止合同的,甲方已付的合同款项由乙方在合同终止后5日退还给甲方,同时由乙方按本协议总价款的10%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时退还甲方已付的合同款项或支付违约金的,还应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4.1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2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3本协议之任何一条款的执行与其他条款的执行各自独立,任何无效的条款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如果任何无效的条款在某些内容删除后即为有效,则应对该条款进行该等能使其有效的必要修改。
14.4任何一方不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索赔或救济,皆不是对该权利、索赔或救济的放弃,并且不影响其对任何权利、索赔或救济的行使。一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索赔或救济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不妨碍该方对该等权利、索赔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索赔或救济的行使。
14.5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均由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双方已完全知晓并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双方对本协议内容不存在任何争议;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特别注意合同中涉及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全部条款内容,并已按对方要求给予明确说明,双方一致认可本协议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6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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