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二年度企业年检招标公告

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二年度企业年检招标公告

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二年度企业年检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2012年度企业年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范围

凡2012年12月31日前在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均须在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2012年度企业年检。企业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未申报企业年检的,构成逾期年检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二、企业年检的申报方式及审核程序

企业年检全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程序:登录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和陕西红盾信息网(网址:www.snaic.gov.cnwww.snhd.com.cn)网上申报→预受理通过→下载年检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到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便民服务大厅办理年检。

年检地址:紫阳县工商局便民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915—*******

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企业年检须知

(公司、企业法人)

一、年检时间

2012年度企业年检从2013年3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在6月30日前写出书面申请,报经年检机关批准后可延长30日。

二、年检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各类公司、企业法人。

三、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以下提及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

1、《公司年检报告书》或《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一式一份;(预受理通过后在网上下载)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预受理通过后在可以网上下载)

3、营业执照全部副本(原件);

4、房产证复印件或租房协议复印件并附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屋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租赁宾馆、酒店等还应提交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凡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的,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或资质)证复印件和专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6、企业法人应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

7、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公司。

8、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自然人控股有限公司应提交《党建状况统计表》。

四、年检的基本程序:

1、网上申报;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登记主管机关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

五、有关要求

1、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企业,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处罚。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法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对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或上一年度未年检的企业,先写出书面陈述理由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后,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3、企业要按规定认真如实填写年检资料,并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填写时应用钢笔正楷填写,并留好联系人电话。

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企业年检须知

(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

一、年检时间

2012年度企业年检从2013年3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在6月30日前写出书面申请,报经年检机关批准后可延长30日。

二、年检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各类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

三、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以下提及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

1、《企业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一份;(预受理通过后在网上下载)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预受理通过后在可以网上下载)

3、营业执照全部副本(原件);

4、房产证复印件或租房协议复印件并附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屋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租赁宾馆、酒店等还应提交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凡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的,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或资质)证复印件和专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6、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提交隶属机构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年检的基本程序:

1、网上申报;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登记主管机关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

五、有关要求

1、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及其他经营单位,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条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对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或上一年度未年检的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及其他经营单位,先写出书面陈述申辩理由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后,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3、企业要按规定认真如实填写年检资料,并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填写时应用钢笔正楷填写,并留好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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