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澳路斯网络)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澳路斯网络)
鼓市监行处(2021)00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江苏澳路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PR2K5G
住??????????? 所: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99号
法? 定? 代 表 人:赵磊
经?? 营?? 范? 围:网络、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技术平台开发;预包装食品(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类型: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撤销当事人公司登记
2020年04月27日,我局接到赵磊来电投诉,称其在我的南京App下,发现名下有一家名为江苏澳路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且其担任江苏澳路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而赵磊对江苏澳路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毫不知情,其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经初查后,2020年04月30日,经分管局长批准,对江苏澳路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06月15日,当事人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代理人蒋有琼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当事人名称预先核准材料。06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当事人的名称申请。
2016年07月12日,当事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蒋有琼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07月13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07月13日,蒋有琼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赵磊担任。
详查当事人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中记载有4名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分别为:股东法定代表人赵磊、股东监事蔡一,财务负责人张魏卫,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蒋有琼。
股东法定代表人赵磊即投诉人反映,自己不认识当事人登记资料中的任何人,对该公司一无所知,未参与开办过这家公司,也没有在跟它有关的资料上签名。赵磊曾丢失过身份证,后面进行了补办,并有《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为证。
电话联系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蒋有琼,蒋有琼接受询问表示,2016年左右,当时有个叫杨海峰的人,委托他们办理了江苏澳路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澳宝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者曾因涉嫌诈骗被公安部门调查。江苏澳路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料都是杨海峰弄好给蒋有琼的,签字也都是签好的,当事人中股东法定代表人赵磊、股东监事蔡一和财务负责人张魏卫,蒋有琼均不认识。
电话联系当事人,接听人张先生表示,该号码两三年前办理,一直是个人在用,不认识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表示经常有人打错来找这家公司;函约股东监事蔡一,信函被退回;电话联系当事人财务负责人张魏卫,张魏卫表示自己曾在代账公司工作,但自己并不认识该公司及相关人员。
调查人员前往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99号”实地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此办公。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20年04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有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现公示期45日已满。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提出有关主张。
综上,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赵磊,是在赵磊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赵磊身份登记的。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事实成立,当事人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赵磊《询问(调查)笔录》1份,蒋有琼《询问(调查)笔录》1份,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幕府山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份,证明赵磊身份被冒用的事实;
2.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沿江派出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2份,证明赵磊身份证遗失补办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所公示的当事人信息资料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4.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5.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20年10月28日,本局以在鼓楼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其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属于《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则》(宁市监法[2019]302号)第十四条第(五)项列出,“伪造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本局决定撤销江苏澳路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向社会公示。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1月26日? ? ?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