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瑞米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做出批准意见的公示

拟对瑞米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做出批准意见的公示

拟对瑞米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做出批准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瑞米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做出批准意见的公示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从即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1

瑞米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年生产云母及塑料制品4500吨项目

盱眙经济开发区虎山路(原诚邦包装(江苏)有限公司)

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该建设项目占地6717

平方米

2021.1.20-2021.1.25

盱眙县人民政府网站受理公示,无反对意见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混合,经化粪池预处理达盱眙县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至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投料工序、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涂布、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经密闭管道收集至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2)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烟道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表1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行)中型标准。

未收集的颗粒物、VOCS于车间无组织排放。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5.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工作。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项目废活性炭(HW49)、废网版(HW49)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催化剂由生产厂家回收;塑料制品边角料、塑料制品不合格品外售给金葱粉下游企业综合利用;布袋除尘设施收集的颗粒物、云母制品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以及豁免管理的废抹布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211700
  信箱:********8@qq.com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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