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春节慰问物资招标公告
2021年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春节慰问物资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关于采购2021年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春节慰问物资(项目编号:GLZC2021-G1-990019-GXTG)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名称:桂林市康众贸易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桂林市七星区六合路1号
联系人:赖振仕
联系电话:181*****877
邮编:541001
桂林市康众贸易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16时左右收到贵单位递交的质疑函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予以受理。
对于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及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于接到质疑函的同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评标办法不合理,设置了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3条条款:
3.信誉业绩分………………………………………………………………………………22分
(1)所投产品2017年以来获得中国葵花籽油10强荣誉的(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得2分;
(2)所投产品获得SGS通标标准检验报告以及同时提供农残风险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且认证范围为食用植物油,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得5分;
(3)所投产品获得SQF(safety quality food)双重食品安全认证(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得5分;
(4)所投产品获得葵花籽油低油烟创新奖(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得5分;
(5)所投产品获得充氮保鲜科技工艺奖项证书(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得5分;
上述条款极其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与指向性,是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限制与排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一点资格条件禁止内容: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5.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要求的;6.将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7.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8.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9.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如下:
《采购2021年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春节慰问物资招标文件》中并未设置信誉业绩分,请贵单位核实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条款。贵单位所质疑条款是我公司发给采购办审核稿文件,并不是最终公布稿。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设置评分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项目评分办法是采购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调研设定,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因本项目社会关注度较高,为保证本项目执行更加严谨有序,我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招标公告发布前已组织行业内相关专家严格按照市财规{2019}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了论证。经专家论证后,一致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科学合理,并不存在贵公司所质疑的“评标办法不合理,设置了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综上所述,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按质疑事项不成立处理。
质疑事项2:中标公告期限不合理,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六点“评标”的第33条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所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答复如下: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故本条设定合理。综上所述,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按质疑事项不成立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天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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