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分公司新建贵阳至南宁铁路贵阳地区生产综合楼消防水泵招标公告
西南分公司新建贵阳至南宁铁路贵阳地区生产综合楼消防水泵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西南分公司新建贵阳至南宁铁路贵阳地区生产综合楼消防水泵招标公告
西南分公司新建贵阳至南宁铁路贵阳地区生产综合楼消防水泵 | ||||||||||||||||||||||||||||||||||||||||||||||||||||
第一部分 一、需方简介: 1.1招标方简介 中铁建设集团成立于1979年,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89134部队,是“世界500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集团公司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具备建筑行业十个专业最高等级资质。业务涵盖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设计、装饰装修、市政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生产和输送、机械化吊装和运输、电梯安装及改造、物流贸易、模板架构租赁和加工、工程机械租赁、房地产开发、物业经营管理等。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是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和重庆市的区域分公司。 1.2工程范围及工程简介 本次询价工程范围涵盖西南分公司所属新建贵阳至南宁铁路贵阳地区生产综合楼工程。 本工程位于贵阳市贵阳北站站前西广场南侧,距贵阳火车北站站房约300m,北临西广场,东临铁路到发线,南面和西面临市政道路。项目建设用地为贵阳市因旧城改造置换的铁路用地。本项目为一类高层建筑,地上13层,地下2层,建筑高度52.3m。建筑面积49854.71㎡,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8158.91㎡,地下建筑面积11695.80㎡。 二、供方的资格要求: 2.1报价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符合报价项目经营范围,具备相应报价物资的生产能力或代理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熟悉工程建设并具有工程项目材料供应经验的独立法人组织; 2.2产品生产厂商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 2.3具有良好的供应能力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4报价单位须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报价单的领取; 4.1获取方式一:自行到场领取。 领取时间:2021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9日8:30-17:00 领取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北站站前西广场南侧中铁建设新建贵阳至南宁铁路贵阳地区生产综合楼项目部物资设备部。 4.2获取方式二:若跨区域,则由需方统一用邮件发送电子版需文件。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英 151*****611 第二部分 技术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 供方质量标准: 产品符合GB/T12785-2014、GB72151.1-1997、GB/T5657-1995等相关标准并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变频控制柜执行GB7251.1-2015标准。消防水泵有转向标志,要耐腐蚀、牢固安装泵体明显的位置,设备内容:设备名称、型号、主要参数(流量、扬程、必须的汽蚀余量、转率、轴功率、重量、出厂日期、制造厂名称,材料进场时,水泵须有有效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水泵安装完成后,供方应指派专人为设备进行调试,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的故障,应在1个工作日内派人员及时进行维修。
第三部分 报价 1、消防水泵报价清单
2、材料报价明细表中的含税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安装、辅材、包装、运输、装卸、包装及运输(含装卸)损耗、组装、验收、供方人员的工资、工资性补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意外伤害、第三者责任等各种保险费、维修费、维护费、检验试验费 、不合格产品更换、财务费、风险包干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缴纳的各种费用。 3、付款方式:本次询价中标签订的供需双方消防水泵买卖合同无预付款,不计利息。需方以网银、信用证、承兑汇票、铁建银信及保理等方式进行支付。 双方每月18-20日对账办理结算,货到工地安装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一月后月最高支付至上月已确认办理结算额的80%,安装验收合格后调试运转正常后3个月内最高支付至双方已确认办理结算额的95%,剩余总金额的5%在一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质保期1年(自该消防水泵安装验收合格后调试运转正常之日起计算)。每年12月份不付款,次年1月份一并支付。所提供的发票、收取支票的单位必须为合同签订单位,不得委托其它单位代为开具与收取。 4、结算量的确认、结算方式及增值税发票 (1)消防水泵结算数量按照双方对账签字确认的实际数量作为结算依据。总结算额不得超出合同总金额,如超出合同总金额,超出部分另行协商或签补充合同,其合同各项条款、单价维持原合同不变,仅增加合同数量及金额。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如无变更以合同价为依据结算。 (2)双方每月18-20日对账一次,供方应在过程(完工)结算7日内或合同约定时间内向需方开具与结算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需方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完税证明,必须保证需方在向供方付款前,收到与结算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证明,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并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供方所提供的发票必须为真实、有效并符合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税种和需方财务管理规定要求的发票,所提供发票的注册使用单位必须与合同签订单位相符,并符合网上查询要求;否则视为供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及发票票面金额10%的违约金,在供方货款中予以扣除,供方拒绝或逾期更换发票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或延付后续款项。 (4)、投标单位可在投标文件中以附件的形式提出合理要求和建议,并附在投标文件第12项投标方说明附件后。
报价单位名称:(公 章)
年 月 日 | ||||||||||||||||||||||||||||||||||||||||||||||||||||
| ||||||||||||||||||||||||||||||||||||||||||||||||||||
附件: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