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一中心五项医疗体检设备采购项目

福清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一中心五项医疗体检设备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公安局

乙方:江西省吉奥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CS[GK]*******的福清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一中心五项医疗体检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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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产品属性
1-1 A032099 其他医疗设备 其他医疗设备GE、万东、理邦、迈瑞、欧姆龙1(批)**************国内LOGIQ V5 Expert、新东方 1000NC、SE-1201、BC-5180 CRP、HBP-902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肆万伍仟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公安局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货物并经采购人验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次采购设备乙方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原厂原包装的产品。此次招标货物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且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设备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技术标准、规范。质保期: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24个月(两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验收标准和方法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设备按国家行业标准验收,由乙方和甲方共同完成。乙方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验收证/单、保修卡、设备安装报告等资料。。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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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95 中标人按约定将符合要求的投标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组装调试,组装调试完成且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与合同总价款的95%等额的正规发票及付款申请材料交与采购人,经采购人审核无误且相关财政资金到达采购人账户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95%合同款。(注:若中标人提供的发票信息有误,或逾期提供发票的,采购人的付款期限可相应顺延,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 5 采购人预留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全部货物验收合格且正常使用两年,双方无未了事宜或其他争议的,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与合同总价5%等额的正规发票及付款申请材料交与采购人,经采购人审核无误且相关财政资金到达采购人账户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息支付5%合同款。 (注:若中标人提供的发票信息有误,或逾期提供发票的,采购人的付款期限可相应顺延,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当于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10.2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交货和安装工作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中标金额5%的标准向甲方计付违约金。逾期达十日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合同或单方解除采购合同。若因乙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3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到货验收时,乙方提供的货物在品牌、规格、数量、材质等方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不符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且交货时间不予顺延,乙方应立即补充提供货物或更换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0.4双方对安装后的货物进行最终验收时,若发现使用性能、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的或安装不到位的,乙方应当立即免费进行更换或整改,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全部承担。若乙方所交货不合格(包括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视为不合格)乙方应在7日内将不合格产品更换为合格产品,乙方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0.5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7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者造成甲方应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 所提供的货物、配件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相符; 2) 不能达到行业、国家或国际相关标准或要求; 3) 乙方违反承诺的品牌、生产厂家、报价、质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技术与性能、售后服务的内容行为; 4) 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 5) 乙方不配合甲方参加验收工作或不提供有关资料; 6) 发生破产、重组或停业整顿,或相应资质被有关部门吊销等,无法继续履约的; 7)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6乙方在货物运输、装卸等履行合同的各种环节中产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如人员伤害、货物或配件的损坏等概由乙方负责。 10.7乙方的设备提前交货的,因提前交货所发生的仓储和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提前进场,甲方在验收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乙方设备进场至设备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的仓储费、保管费等均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损坏、丢失等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8若乙方未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售后服务,甲方可自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有权从预留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质保金不足抵扣维修费的,甲方可向乙方另行主张预先垫付的维修费用。 10.9若因乙方未按合同文件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不到位,致使人为原因造成货物损坏的,乙方应当免费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10.10若发生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11投标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为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的正规正版产品,且上述产品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投标人还应保证甲方单位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单位无关,投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单位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投标人应赔偿该损失。 10.12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同任何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的,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纠纷、知识产权类纠纷、物权纠纷等,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先行偿付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就相应损失向乙方追偿,乙方对此不得持有异议。 10.13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维修费等款项。若乙方未按时支付,则甲方有权自应付给乙方的款项或质保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不足抵扣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10.10若乙方未能履行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未能保证产品质量及服务标准,甲方有权扣留履约质保金,直至乙方整改完毕视情予以扣除违约金或返还。 10.15中标后,因不可抗力因素(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或其他客观因素等。下同),造成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能签订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签订合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能签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相关责任,本项目依法重新招标或终止。乙方为本项目已付出的经甲方认可的工作或已提供的合格货物等所产生的费用,乙方按实支付。 10.16守约方因主张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安装调试 14.1.1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安装、调试的进度计划表。 14.1.2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设备数量送到安装地点,设备通过甲方确认后,由乙方指派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甲方将安排专人配合,并提供安装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各项安装工作顺利进行。乙方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调试,并向甲方安排的工作人员介绍设备功能。设备安装、调试的完工期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 14.1.3乙方在甲方现场进行安装、调试、集成、试运行直至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4.2售后服务 14.2.1质保期内,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质保结束后,乙方在设备使用地区委托有维修能力的代理机构对设备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合理收取维修成本费。 14.2.2乙方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并在4个小时内派遣原厂工程师到达故障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按合同规定赔偿及负责违约责任。如属硬件故障原因而且在到达故障现场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则先提供同款备用新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质保期24个月内出现设备质量问题(同一故障发生二次),甲方则有权要求免费更换整机,更换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之日起相应顺延。 14.2.3质保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负责对设备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福清市公安局乙方:江西省吉奥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福清市清昌大道57号住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光明路10号307-308室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胡吉珍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吴云芳
联系方法:137*****988
联系方法:188*****66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樟树市支行新兴分理处
账号: 账号: 140*****040005323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1年01月2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体检 医疗 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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