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杭州临安华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杭州临安华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杭州临安华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杭环查字〔2021〕25号
当事人:杭州临安华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子兴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横山村横山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82X6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2日对你单位位于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横山村横山工业园区的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月22日,你单位车间正在生产,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西侧有一雨水排放口被石棉瓦覆盖。经调取你单位污水处理站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污水操作工钱金伟分别于2021年1月7日19时49分至21时54分、12日23时23分至次日2时49分、18日19时20分至21时57分、20日20时22分至23时05分等4次用一台1.5KW潜水泵将调配池内废水抽至被石棉瓦覆盖的雨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通过园区雨水沟最终流至天目溪。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蚀刻液综合利用生产线电源开关(电箱)予以查封(清单见附表),查封期限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以就地方式实施。在此期间,你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封条共4条。
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你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查封物品清单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杭州临安华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蚀刻液综合利用生产线电源开关(电箱) | 4个 | -- | -- | -- | 就地 |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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