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吕庄村140亩土地经营权
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吕庄村140亩土地经营权
发布时间:2021-01-28 17:25
发布区域 | 大吕庄村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吕庄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集体 |
联系地址 | 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富雅苑党群服务中心 |
转出方式 | 发包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项目名称 | 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吕庄村140亩土地经营权 | ||
挂牌价格 | 30.00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第一条流转土地经营权基本情况、流转方式与用途甲方将位于大吕庄村域内140亩零散土地(详见流转土地经营权基本情况表),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所以出租方式流转给乙方,地块从事农作物经营,乙方自负盈亏。第二条流转期限和交付时间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拾个月,自2021年3 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 31 日止。甲方应于2021年 3 月 1 日之前将流转土地交付乙方。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流转土地经营权备案的,甲乙双方应于2021年3月1日前提交备案材料。第三条流转价款与支付方式货币分期支付方式。流转费用按照 300元/亩标准(含种粮补贴)计算,合计 360 元/年。乙方须于中标后7日内支付当年流转费用。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① 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依法利用和保护该流转土地;② 有权在本合同到期后收回该流转土地;③ 该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土地补偿。④ 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流转价款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乙方仍未支付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2.甲方的义务① 按时交付约定流转的土地;② 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③ 因履行《大张庄示范镇北区建设配套政策》如需向大张庄镇人民政府指定方交地,甲方协助乙方与相关方转签剩余期限合同。④ 甲方协助办理属于乙方的政府性粮补、补助,相关费用乙方承担。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① 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该流转土地,并依法自主经营、处置产品、获得收益;② 有权利用该流转土地上已有的开展农业生产所必需的水系、道路、构筑物等设施。该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合同期内乙方投入的地上物补偿。2.乙方的义务① 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该流转土地并向甲方足额支付流转费用;② 本合同到期,交回该流转土地;③ 甲方向大张庄镇人民政府指定方交地交地时,与甲方的合同终止。④ 配合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查备案工作;⑤ 负责地上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合同到期后完整交付;⑥ 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进行设施改建,应征得甲方同意,需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⑦ 妥善管理该流转土地上未列入合同的水系、道路、构筑物等设施,如需使用或变动,须征得甲方同意;⑧ 在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土地,合理使用农药,即时收集肥料、农药包装物、地膜等,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撂荒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田间、地头、沟渠不得有垃圾、不得烧荒。第六条交付时和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1.签订本合同并交付土地时,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无。2.合同到期时,由国家或地方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归甲方所有。3.乙方经营期间利用除财政补助外的资金构建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备设施按下列方式处理:合同到期乙方负责拆除。4.合同到期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处理:秸秆粉碎或运出大吕庄村地界。合同变更或解除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2.当事人一方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对方。3.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应按合同解除日期,结清合同履行期间相关费用。4.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1.因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外,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据实赔偿。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八条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其他约定1.同意乙方依法依规开展改良土壤事项。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及其他政策性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协助办理,相关费用乙方担负。3.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向甲方支付壹万元作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对于违反合同条款、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风险保障金不予退还。4.严禁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种植草皮。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甲方村民迁坟,迁坟后,合同期内坟地占地由乙方种植与周边相同的作物,甲方不收取承包费。6.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定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伍份,双方盖章/签字有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大张庄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天津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各一份。 | ||
受让方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单位 | ||
转出用途 | 其他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10000.00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阶梯价 | 10 | ||
挂牌期 | 5 | ||
价款划入账号 |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
标签: 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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