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司法局关于征求《云阳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云阳县第一批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云阳县司法局关于征求《云阳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云阳县第一批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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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司法局

关于征求《云阳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

《云阳县第一批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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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破除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材料,将我县打造成“无证明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云阳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前期组织清理后初步形成了《云阳县第一批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依照程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2月4日前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

(联系人:扶腾;联系电话:********;电子邮箱:********2@qq.com)?

云阳县司法局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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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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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破除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材料,将云阳县打造成“无证明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引用正式发文问号)文件精神和市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全面推进“减证便民”,最终实现“无证利民”,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2021年6月底前在全县范围内基本建成“无证明城市”。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全县联动全域推进。各部门统一确定标准、统一部署实施、统一创建时点、统一督查评价,全面推行“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切实解决证明材料过多过滥和“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突出问题。

2.坚持法无规定一律取消。按照“六个一律”取消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梳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证明事项,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最大限度精简各种证明材料,形成保留和取消的两份证明事项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证明。

3.坚持法有规定可不提交。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以群众和企业不用提交证明材料为导向,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数据查询、部门核验、告知承诺等方式,实现群众和企业办事过程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三)范围界定

本方案所称的“无证明”是指在云阳县域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申请办理行政事项(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时,无需再由申请人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不包括其拥有的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而通过数据查询、部门核验、告知承诺方式实现无证明。“无证明”并不是不需要证明,而是不让老百姓直接去开证明,取消的“证明材料”是指群众、法人未持有的,由县内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面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群众和法人自己持有的各类证照等自证材料、审核材料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和诉讼证据。具体是指:

1.区域范围限于云阳县域内,不包括从云阳县域外开进或开往云阳县域外的证明。

2.主体范围限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单位(水、电、气、有线电视、银行、保险等),不包括其他社会组织机构。

3.内容范围不包括申请人拥有的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

(1)各类证照等自证材料,如身份证、学生证、营业执照、介绍信等;

(2)审核材料,如申请补助审批表、施工审批表等;

(3)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如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等;

(4)诉讼证据,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举证主动提供的证据材料。

(四)“六个一律”取消标准

1.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

2.凡是开具证明的部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

3.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件、凭证办理的,一律取消;

4.凡是能通过告知承诺等信用管理手段解决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

5.凡是能通过政务网大数据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一律免提交;

6.凡是能通过部门间会商核查或实地调查核实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一律免提交。

三、工作举措

(一)精心组织梳理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结合《重庆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和《重庆市、区县、乡镇三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见附件1、2)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3)的要求,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谁办理谁梳理”的原则进行全面梳理,并填写《“无证明城市”证明事项清理汇总表》(见附件4),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清理意见或者建议,建议保留的,应当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如无相关依据也应当予以说明。2021年1月11日前报县司法局。

水、电、气、有线电视、银行、保险等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公共服务单位同步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二)拟定清理意见

县司法局对报送的清理证明事项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逐项研究、逐条提出清理意见。按照“六个一律”取消标准,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是能够通过数据查询、部门核验、告知承诺等方式核验的,原则上予以取消。最后形成《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和《证明材料保留清单》,通过多种方式、多个渠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其中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推行告知承诺制。

(三)公布清理结果

根据意见征集情况,最终确定《云阳县证明材料取消清单》和《云阳县证明材料保留清单》,按程序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保留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行政机关不得向申请人索要。保留清单以内的证明材料,实施相关办事项目的行政机关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不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其他核验措施或者渠道,报县创建“无证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实施。

已公布取消的证明材料,为了方便群众,群众要求行政机关出具的,有关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出具。从云阳县域外开进或开往云阳县域外的证明,县域外地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出具。

(四)整合数据共享

“无证明城市”的创建依托于大数据系统,应加快“数字政府”建设,解决信息孤岛、公共服务系统证明事项数量庞大等难题,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共享、开放,深化政务平台建设和涉民涉企便利化改革,通过公共数据共享管理发布平台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将政务服务平台拓展延伸至社区、乡村以及所有公共服务领域,打通大数据应用的“最后一公里”,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

(五)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加强协助、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监管方式从事前行政审批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提升公共服务满意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因设定依据取消或数据实现互联互通等应当取消证明事项的,实施单位要及时建议取消证明材料并调整证明事项清单。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对保留清单之外仍然向申请人索要证明材料或者应及时取消证明材料而未取消的,严肃追究实施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建立容错机制,结合我县“无证明城市”创建的具体情况,合理界定容错范围,宽容失败。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在书面承诺中弄虚作假且被查证属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12月)

制定我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成立“无证明城市”领导小组;召开全县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创建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月—6月)

2021年1月,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完成证明事项全面梳理工作,确定清理范围,并将清理结果报县司法局。

2021年2月,根据第一轮清理结果,拟定云阳县第一批取消证明事项清单报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2021年3月至6月,各职能部门对照新的权责清单,按照“六个一律”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证明事项进行动态清理,并将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县司法局集中审核。

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水、电、气、有线电视、银行、保险等公共服务单位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汇总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司法局集中审核。

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分批次公布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三)评估验收阶段(2021年6月底)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全力做好“无证明城市”创建迎检工作,并将“无证明城市”创建总结报县司法局。

五、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对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工作专班,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高效完成。

(二)压实工作责任。县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办事大厅数据统计梳理工作;县司法局要加强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审核论证工作,为“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县大数据局要做好证明材料核验系统的建设和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对接应用,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县发展改革委要探索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发挥“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主体作用,做好本单位证明事项的清理及“无证明城市”工作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实体办事大厅、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无证明城市”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引导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参与、监督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督促检查。对“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加强督查,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将“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列入全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重点内容,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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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庆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

2.重庆市区县乡镇三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

3.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4.“无证明城市”证明事项清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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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第一批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材料名称

对应的行政权力或
公共服务事项

证明用途

索要
单位

出具单位

设定依据

清理意见

备注

直接取消

间接取消

保留(无任何替代方式)

名称

类型

信息共享

部门核查

告知承诺

其他

1

非渝户籍人员(就业类)在渝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证明

社保证明

普通护照签发、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行政许可

非渝户籍人员(就业类)在渝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时,需提交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县公安局

县人力社保局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在北京等六城市开展为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的通知》(公境传【2012】883号)规定:为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新需求,公安部决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六市(以下简称“六市”)开展为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以下简称“就业地办证工作”)。在六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暂(居)住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2

非渝户籍人员(就学类)在渝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证明

高校在读证明

普通护照签发、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行政许可

非渝户籍人员(就学类)在渝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时,需提交全日制高校出具的高校在读证明

县公安局

全日制高校

《关于将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纳入六城市就近办证人群范围的补充通知》(公境传【2012】914号)规定:考虑到近年来在校大学生对外交流日益频繁,出国(境)愿望日趋强烈,为进一步便利在校大学生在非户籍所在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根据部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将在上述六市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大学生纳入就近办证的人群范围,即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六市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的大学生,可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等材料,向在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港澳台的证件申请政策依照在读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3

证明在居住地已经就业

就业证明

核发居住证

行政确认

用于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地就业

县公安局

用人单位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4

证明在居住地已经就业

就读证明

核发居住证

行政确认

用于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地就读

县公安局

教育机构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5

机动车登记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机动车登记

行政许可

用于证明机动车是否买强制保险

县公安局

云阳县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6

机动车注销

自然机灾害灭失证明

机动车注销

行政许可

用于证明机动车是否买强制保险

县公安局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八)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7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许可

用于办理市政设施建设

县城市管理局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8

运输车辆证明

车辆行驶证

建筑垃圾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用于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

县城市管理局

车管所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建筑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密闭式运输车辆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9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名称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户外招牌设置备案

其他行政
权力

用于办理
户外招牌审批

县城市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六条: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招牌前将设置方案报当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证明

不动产登记

行政确认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

不动产登记中心

县公安局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







11

因权利人死亡,继承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亲属关系证明

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

公共服务

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

不动产登记中心

县公安局、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单位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八条







12

思想品德鉴定

思想品德鉴定报告

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思想品德合格、无犯罪记录

县教委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13

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原件

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给付

行政给付

证明人已死亡

县民政局

医院等

1. 《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第五条 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受理申请时,应将丧事承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表》内容与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死亡证明的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以上原件退还丧事承办人。民政部门要当场核实死者所属类别(城乡低保、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等对象),对符合《通知》条件的,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证明,将《补贴申请表》第二、三联交丧事承办人办理丧葬事宜。
2.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渝民发(2009)134号全文。






可由火化证代替

14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享受供养亲属待遇人员的无收入来源证明、在校学生学校就读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公共服务

用于工伤职工近亲属申领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县人力社保局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法院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







15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参保人死亡证明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公共服务

参保人员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办理抚恤金及丧葬费手续

县人力社保局

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法院

《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渝社险发〔2014〕7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社险发〔2005〕113号







16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参保人死亡证明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公共服务

办理领待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相关业务

县人力社保局

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法院

《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渝社险发〔2014〕7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社险发〔2005〕113号







17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参保人死亡证明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公共服务

对已死亡、出国(镜)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进行参保关系注销登记

县人力社保局

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法院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35号
《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规程》的通知 渝社险发〔2010〕39号







18

潜在污染场地和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定理

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或者治理修复验收意见书

土壤污染防治

行政许可

工业污染用地治理达标后的出让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县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工业用地收回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时,需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联合审批

19

夜间作业审批

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施工证明

夜间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

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

县生态环境局

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对抢修、抢险作业进行认定”。现场未发现险情发生事实或者施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出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险情证明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联合审批

20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用于确定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县市场监管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21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用于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县市场监管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22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用于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明确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

县市场监管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中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3

法律援助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法律援助

行政给付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县法律援助中心

乡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经济困难证明;”







24

有/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无犯罪证明

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

公共服务

出国公证

县公证处

县公安局

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
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公通字〔2016〕21号







25

继承、遗嘱、赠与、亲属关系等

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

公共服务

用于办理各类公证事务

县公证处

村(社区)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6

无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证明

退役士兵社保接续身份资格认定

公共服务(身份确认)

证明申报人无刑事犯罪记录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公安局

根据《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19]29号)文件,人员受理要求;在受理中发现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7

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的学历

县卫生健康委

学校

《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28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歌舞娱乐)

法人无违法情形调查函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歌舞娱乐)

行政许可

证明法人无违法情形

县文化旅游委

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







29

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与身份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

身份信息确认证明

不动产登记

行政确认

用于证明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为同一人

不动产登记中心

原所在部队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3.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2.3?







30

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

营业执照信息变更证明

不动产登记

行政确认

证明现身份证明与原登记所使用的证件为同一机构

不动产登记中心

市场监督管理局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3.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2.3?







31

营运驾驶员的学历证明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符合执业要求的文化程度

县交通局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拟删除,县级层面实际未要求此项证明

32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证明

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已缴存足额质量保证金

县文化旅游委

银行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







33

具有种子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材料和劳动合同

学历证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行政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县林业局

学校或培训机构、单位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34

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和机器设备清单

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县新闻出版局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35

场地使用证明和印刷机器设备清单、采购发票或合同

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行政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县新闻出版局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36

场地使用证明和印刷机器设备清单、采购发票或合同

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

发行、放映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与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场所条件

县委宣传部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3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

用于证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已通过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县消防救援大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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