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岚皋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当前正值森林防火期,我县大部分地区火险等级持续维持高位,森林火灾易发,森林防火形势极为严峻。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从2021年2月1日到2021年5月31日在三级以上(含三级)高火险天气期间,在森林防火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县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二)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杆;
(三)吸烟、烧烤食物、烧火取暖;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爆破、焊接;
(五)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因防治病虫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野外用火申请,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以上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拒不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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