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林业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

建宁县林业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证明的依据

备注

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事项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审批事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4月19日公布)

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县级初审或审批(核)

行政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县级初审或审批(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4

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初审或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

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初审或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

5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

行政审批事项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

6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行政审批事项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1、《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 辖市的植物 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7

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

行政审批事项

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8

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行政审批事项

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9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县级初审或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县级初审或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10

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

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加工管理规定》(闽林动〔1999〕86号);

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及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闽林动〔1999〕65号)

11

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

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12

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

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规定》(闽林政〔1993〕96号);

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及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闽林动〔199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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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告知 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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