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

福州市晋安区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晋安区残疾人联合会

乙方: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11]ZYT[GK]2020011-1的福州市晋安区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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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金额
(元)
1-1 C190299 其他社会服务 其他社会服务服务期限内负责承接晋安区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对象的居家托养服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服务要求1每个服务对象每年人均累计可使用3600元,用完为止432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叁拾贰万元整(¥432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本项目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满一年评估合格后(每年季度平均评估70分及以上)合同自动顺延一年,评估不合格,合同终止。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按采购人指定地址;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甲方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辖职能有对乙方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权利。有权根据合同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和考核。 5.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如审核出乙方弄虚作假的无效单则按订单金额的十倍进行处罚,并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3甲方及区有关部门有权对乙方承包期间的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将作为下拨省市区各类运营补贴的依据。若因乙方服务质量差、被客户大量投诉后仍然无法整改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重新选取新承包经营方。 5.4乙方应每月按时向甲方提供开展服务工作的详细资料(上门居家托养服务等相关信息)。 5.5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乙方承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或甲方接到有效投诉,乙方出现虐待服务对象、变相收费、擅自涨价等不良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考核评估。 5.6乙方承包期间,运营管理活动需严格遵照我国法律法规制度执行,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服务对象被虐待殴打致死、药物毒害或精神残害等重大事故,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意外事故及纠纷,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如遇行业检查和上级部门检查等,乙方须全力配合甲方开展各项工作,对甲方提出的要求做到及时处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有权单方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实际服务成效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分数进行第四季度款项支付。评估分数在80分(含)以上的,甲方将据实支付第四季度服务费用给乙方;评估分数在70(含)-80分之间的,甲方将按全年支付总费用为基数进行扣款10%;评估分数在60(含)-70分之间的, 甲方将按全年支付总费用为基数进行扣款15%;所扣款项从第四季度服务费用中扣除。评估分数在60分(不含)以下的,甲方将按全年支付总费用为基数进行扣款20%。甲方有权作出限期整改要求,乙方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报告及甲方调整意见实际情况进行限期整改。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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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1、采购人于第二个季度首月月底前支付上一季度的服务费,根据实际购买服务残疾人人数及服务成效考核情况进行据实结算。 2、支付说明: ①采购人在每季度考核后,根据考核分进行付款。②考核分数在80分(含)以上的,采购人将据实支付服务费用给中标人;考核分数在70(含)-80分之间的,采购人将据实支付中标人的费用基础上按比率扣款,1分扣除3%,考核分数在60(含)-70分之间的,采购人将在应据实支付中标人的费用基础上按比率扣款,1分扣除5%。考核分数在60分(不含)以下的,采购人有权作出限期整改要求,中标人在限期内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采购人可以拒付服务费用,直至解除合同。③每季度考核结束后,中标人与采购人核对实际有效工单,并开具有效发票,采购人按考核结果一次性支付上季度的服务费。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服务期限为叁年:福州市晋安区残疾人联合会居家托养服务项目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叁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满一年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评估分值为70分以上为合格),续签次年合同,评估不合格,合同终止。 为福州市晋安区残疾人特定的服务对象提供上门居家托养服务,如因不可抗力及其他政策影响,则服务期限以月为单位顺延。。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在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提供约定的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天100元的违约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乙方提供约定服务止,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损失无法计算的,按照合同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 10.2、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或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延期付款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3、乙方服务不符合本合同或者甲方要求的标准的,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或者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同时,还有权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1.1、乙方须保障甲方及服务对象人员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及服务对象人员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本项目中晋安区残疾人居家托养专业化信息服务平台中的所有硬件设备,在合同期结束后归乙方所有,平台中录入的残联指定服务对象所有信息归甲方所有。。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违约方还需承担守约方因解决争议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支出。。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1按期了解掌握项目进度及费用拨付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并按约定拨付项目服务经费及相关资金。甲方每年度为购买服务的特定残疾人服务对象向乙方购买服务,具体标准如下: 14.1.1.1: 福州市晋安区残疾人联合会特定服务对象:低保且居住在家中未就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及非低保家庭的且居住在家中未就业的一级重度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具有福州市晋安区户籍,且居住地在福州市晋安区,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按每人每月300元的居家托养实体服务,每月服务补贴可叠加时间,时限一年。当年未使用完的,当年全部清零,不累计至下一年度。 14.1.2甲方负责协调晋安区残疾人联合会特定服务对象购买居家托养服务的指导工作,确保区域居家托养工作顺利开展。 14.1.3若乙方有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申请。 14.1.4甲方每月应对增减、离世、迁移、变更服务对象人员等情况及时记录并汇总,每月汇总后报送乙方,经乙方核实后反馈至甲方或协调停止服务,并且按照实际服务人数进行结算。 14.1.5每年年末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甲方自行选择及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乙方实施项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审核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甲方特定服务对象名单范围内的托养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14.1.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单中存在死亡、虚假、伪造、折现折物兑换服务费用等情况,该类工单不计入有效工单进行兑付费用,并按该工单进行十倍金额扣罚处理,并按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停止本项目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乙方三年内不得参加甲方主办的其他活动。 14.1.7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2.1乙方为符合条件并通过甲方审批的特定服务对象提供托养专业化服务。包含:托养信息服务、生活照料服务、医疗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服务、文体教育娱乐服务。 14.2.2乙方在确保甲方购买服务基础上,可承接其他部门或组织委托的居家托养服务。 14.2.3构建覆盖全区的居家托养服务团队,并组织规范化培训,确保按时限、按需求、按标准提供居家托养综合信息服务和上门实体服务。 14.2.4诚信合法经营,确保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的信息保密安全,对经营行为负独立法律责任。 14.2.5接受并配合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督察、评估,按要求抓好问题整改。 14.2.6定期更新服务对象信息,向甲方提供服务对象及服务内容信息,提出改进服务的意见建议。及时组织本合同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问题处理,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及反馈处理结果。 14.2.7对本合同规定的加盟商委托服务进行指导、监管和考核权。 14.2.8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14.2.9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福州市晋安区残疾人联合会乙方: 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241号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1号楼202房间
单位负责人: 张文杰单位负责人: 张登国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187503742
联系方法: 1860532238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青岛宣化路支行
账号: 账号: 235114490908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1年02月0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残疾人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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