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主体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告
关于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主体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告
关于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
主体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放管服”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各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全面落实各单位在政府采购中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主体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昆财采〔2018〕17号),现就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准确理解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政府采购是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执行预算的重要保障。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等要求,依法合规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是采购人的法定职责。
采购人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抓好重点环节,依法规范程序,严格问效追责,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二、主动履行和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加强责任导向,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1.明确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归口管理,明确政府采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建章立制、程序规范、技术保障、运行监督等。
(二)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的计划性
1.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采购标的应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资产配置及费用定额标准等规定。
2.采购人要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有序安排采购活动。采购人要正确选择政府采购形式,依法参加集中采购,依法实施分散采购,规范开展自行采购。无特殊原因,属于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应在当年十一月底前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应在追加预算下达后两个月内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三)加强源头管理,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
1.采购人负责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必须合规、明确、完整。一是采购需求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二是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项目的验收标准等内容。三是采购需求要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但不得对供货商有明确的指向。
2.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等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四)加强采购过程监管,确保采购过程合法合规
1.自主择优确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制的,采购人应当在财政部门公告的代理机构登记名单中,参考各代理机构执业情况通报,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确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2.审核确认采购文件等采购文书。采购人应对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包括各类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修改或澄清公告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组织或参与开评标活动。开标评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活动可以由采购人组织,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应指派熟悉采购项目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可以书面委托外单位技术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4.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并按时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采购人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违法违规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争议处置及违约责任追究等适用《合同法》规定。
(五)加强结果管理,严格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1.依法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到货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2.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3.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的发展。自觉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履行进口产品审批手续。
(七)强化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采购人要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法定的信息公示渠道为“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中标信息、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及其验收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同时,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审核公告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规范备案手续,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要件,严格执行备案程序。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合同公示,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手续。
合同备案手续: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将签章的《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暨评审组成员签到表》、《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申请表》(如有)、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如是)、实际采购进口商品清单(如是)、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原件及需要进行说明的特殊情况等相关资料扫描上传至政采系统,进行网上合同备案,不需再将合同送交财政局进行纸质备案。
(九)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
在财政部门、代理机构保管政府采购档案的同时,采购人应依法同步保管采购项目档案,保管期15年。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档案应包括政府采购计划报批单、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履约验收书等,与质疑或投诉有关的资料、单位内部开展需求调研资料、相关事项集体决策与内部审查材料等也应一并归档保管。
三、明确政府采购专管员
鉴于政府采购项目类型复杂、政策性强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选配1名政策熟、业务精、责任强的同志,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实施或统筹管理,牵头主办或协调组织单位切实履行各项采购人主体职责。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参加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对本单位各业务部门和下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进行规范指导和统筹管理;不定期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馈、协调解决采购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二)负责本通知所有规定中采购人主体责任内容的具体实施。
(三)负责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信息公示、合同备案事项的审核、提交等;
(四)负责对政府采购预算单位账号的维护及使用工作;
(五)负责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
(一)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当提高依法采购意识,认真学习并执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对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为实现“一次办”和“不见面办”目标,政府采购监管由事前监管转变至事中事后监管,大幅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取消线下审批手续,将线下转为线上审批。
(三)各单位确定的政府采购专管员,请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于1月29日前报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科。若人员发生变动请及时报备变动信息。
安宁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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