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銮湾新城鼎美排洪渠河道建设工程(设计)
马銮湾新城鼎美排洪渠河道建设工程(设计)
1.1.3.1 工程:项目位于马銮湾新城海沧片区鼎美村东侧,工程起点接环湾南溪,终点汇入芸尾水道。主要建设内容为河道开挖、新建护岸、两侧绿化提升、过路箱涵及沿线管线迁改。规划排洪渠长约680m,设计渠底宽度约35~60m,岸线总长1170m(左岸长584m、右岸长586m),规划总面积约10.7公顷 ,其中水域面积约5.6公顷,绿地面积约5.1公顷。根据总体规划,马銮湾新城定位为美丽厦门产城融合典范区、国际化高端宜居海湾新城。规划用地面积37km2,规划人口38万人。该排洪渠堤防工程等级为Ⅱ级,主要建筑物为2级建筑物,次要建筑物为4级,临时建筑物为5级。工程设计:河道开挖、新建护岸、两侧绿化提升、过路箱涵及沿线管线迁改;后续设计服务:施工期间的指导和配合服务、参与工程交工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及与相关部门的设计编制、协调、汇报等。
1.6.2 另行约定
1.12.1 另行约定
1.12.3 另行约定
3.1.1 另行约定
3.2 另行约定
3.4.2 另行约定
5.3 设计范围:工程设计:河道开挖、新建护岸、两侧绿化提升、过路箱涵及沿线管线迁改;后续设计服务:施工期间的指导和配合服务、参与工程交工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及与相关部门的设计编制、协调、汇报
6.1.2 另行约定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另行约定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按相关规定执行
6.6.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6.6.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另行约定
8.1.3 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应满足发包人要求。
8.2.1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发包人将另行约定,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
8.2.2 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另行约定。
10.2 不提供
11.2.2 另行约定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修改为:
12.1合同价格
本合同的设计工作计价模式为:总价可调合同,合同价(即设计费)应包括;联合体各方完成所有工作量,并提供完整全套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的全部费用。同时在合同价中应考虑可能发生应由设计人承担的各项相关费用。本工程设计最终合同结算价的计费原则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签订本工程设计合同时,合同设计费暂以设计人(中标人)的中标设计费数额作为本合同总价,最终合同结算价以本工程项目批准的工程投资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依照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计费原则、设计人的中标综合单价及中标优惠系数(中标优惠系数为(1-投标人投标报价总计/招标控制价))办理本合同结算,设计费不得超过概算批复金额,本合同设计费用结算价以建设单位的审定结论为准。
12.2支付方式
12.2.1 设计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等额正式发票。
12.2.2设计费支付条件和金额
下述款项的支付需经建设单位审核,待财政资金到位或收到业主拨付的相应款项至发包人账户,再由设计人开据的正式合法的有效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价款最终费用以建设单位审定为准。
(1)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2)方案设计完成并获得批准通过后,设计人提出申请,发包人7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10%;
(3)初步设计完成并获得批准后,设计人提出申请,发包人7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20%;
(4)施工图完成设计并获得批准后,设计人提出申请,发包人7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50%;
(5)工程施工完成总工程量的一半时,设计人提出申请,发包人7日内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85%;(说明: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经批准的工程概算金额,按实调整设计费总额,在本期设计费支付时,应按照调整后的设计费总额对之前支付的设计费进行重新计算,按实调整和支付,支付不足的,在本期补足,超量支付的扣回)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设计人提出申请,财政资金到位或收到业主拨付的相应款项至发包人账户,再由设计人开据的正式合法的有效发票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剩余设计费用。
上述款项的支付需待财政资金到位或收到业主拨付的相应款项至发包人账户,再由设计人开据的正式合法的有效发票后7 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价款最终费用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为准。
如需申请预付费,设计人需提交保函。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约定下列方式解决: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本项目设计合同增加的补充合同条款内容如下:
(1)设计服务基本要求
①设计人应依据项目设计合同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保证设计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为建设各方提供优良的设计服务。
②承担方案优化及其后续设计服务的设计人,若发包人(委托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话,则应按其要求进行技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及相应修正概算,设计人应无条件执行,且编制费用已包括在设计费总额中,但涉及重大修改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③委托人认为有必要分标段进行施工招标的话,则设计人应按其要求分别提交招标项目所需的图纸、文件资料,满足发包人的招标需要。
④工程施工时,应按照规定派驻工地设计代表,协助业主解决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包括修改完善设计或局部变更设计。
⑤设计人所做的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由于设计失误引起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发包人的工程费用增加的,设计人应赔偿损失,且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设计费总额。
(2)对设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设计人应当由投标时承诺派出的设计人员承担设计工作,其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与设计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②设计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设计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当负责赔偿,发包人可以直接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赔偿费用予以扣除。发包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向招标监管部门报备。
③中标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因其单位变动等特殊原因不能出任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更换设计项目负责人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为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当予以赔偿。
④设计人未能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应事先向发包人提出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书面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为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当予以赔偿。
⑤设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设计过程中不得向施工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⑥常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如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调换具有相应资历的人选的权利,直至有权要求设计单位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
(3)设计人应按项目方案提出勘察测量要求,复核勘察单位勘察工作大纲,并严格控制勘察费用不超合同金额。在勘察测量过程中,设计人应依照工作大纲及相关规范进行勘察测量工作的跟踪和检查,设计单位负责人须承担勘察测量监理责任、做好勘察测量检查记录和资料(实地丈量、签证)。
(4)设计人负责人及主要人员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因设计人原因,变更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次向发包人交纳(设计费2%且不少于人民币壹万元)万元的违约金;变更项目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发包人交纳(设计费6‰且不少于人民币叁仟元)万元的违约金。
(5)设计人应根据厦财建【2018】15 号《关于明确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定价机制的通知》、厦财建【2018】44 号《关于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定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文件要求做好材料选用,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缺项材料论证工作。
(6)设计人在设计阶段需按上级以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航拍影像资料,此部分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本项目严格执行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