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2021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成都市新都区2021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系统发布时间:2021-02-03 15:51
一、采购人: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新都区2021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预算:238万元
四、采购项目概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要求,我区自2017年4月1日起全面停征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收费。按照《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依法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职责做好经费保障的通知》(成质监发〔2017〕41号)文件(附件1)要求,自2018年起,各市(市)县计量行政部门的履职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根据新都区上年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台件数及检定金额,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区财政申请下一年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经费,本次采购预算为238万元。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本项目。
五、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二)强制检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计量授权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选择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承担我区计量强制检定任务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市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2015年,成都市对各市县级计量检定机构与市级计量检定机构实施整合,原新都区所属计量检定机构编制已并入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新都区人民政府不再设置下属的计量检定机构;同时,无任何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市域性计量检定机构按《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规定,向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授权作为新都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因此,新都区人民政府既无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也无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按照《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依法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职责做好经费保障的通知》(成质监发〔2017〕41号)规定:市质监局指定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为执行市级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在新都区无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情况下,新都区的强制检定工作应交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来执行。
(四)单一来源方式的合法性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凡是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可以确定,在目前的情况下,指定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作为我区强制检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有法律支撑的。
综上所述,为避免与涉及强制检定的系列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本项目只能由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来承担,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服务。
六、拟定唯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
拟推荐供应商: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地址:成都市东风路北二巷5号
七、专业人员的具体论证意见(详见附件)
八、各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对公示内容及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异议具体内容、事实、供应商名称及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将异议情况反馈至采购人,并同时抄送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黎老师
联系电话:***-********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东环路5巷7号
财政部门: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联系人:崔老师
联系电话:***-********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马超东路289号金融服务中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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