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公告
盐城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雷电灾害是我市主要气象灾害之一,为提高我市雷电灾害防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现就2021年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公告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本单位、本行业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生产工作
雷电灾害防御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年度检测工作是及时发现防雷安全隐患,全面掌握在用防雷装置持续完备性和安全性的有效手段。防雷重点单位承担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防雷安全监管责任的同时对本行业防雷安全也负有主体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在用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场所建立防雷装置使用、维护、检测等工作台帐资料,组织做好本单位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落实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规定,及时委托防雷信用等级好且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测,并按照检测结果和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维护、更新雷电防护装置,消除相关安全隐患,直到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测和整改。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无检测能力的单位、人员开展检测活动。
二、以下单位(行业、领域)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应当进行检测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
(二)防雷重点单位:加油站、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民爆、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
(三)重点行业领域
1.学校:各类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等;
2.交通: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大型桥梁、高速、高架等;
3.商业综合: 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银行、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
4.行政: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的办公楼;
5.医院:各类医院、医疗机构;
6.港口:沿海港口、码头泊位等;
7.水利电力:大型水利、电力设施等;
8.文化旅游: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型度假村等。
(四)其它:各类发射塔、电视塔、观光塔等塔式建筑物、构筑物;通讯枢纽等特殊工程及场所;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或当地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单位,及其他发生雷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雷击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三、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要求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对检测活动过程及其作出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行为,逐项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同时将检测结论和整改建议抄送气象主管机构”。各防雷检测单位在完成检测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检测报告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提交。同时根据委托及时检测、全面检测,检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被检单位整改并抄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同时抄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加强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气象主管机构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进行抽查督查,组织全市各级气象部门开展防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在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2.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的;
3.未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
4.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
凡因防雷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盐城市气象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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