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财务咨询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财务咨询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财务咨询服务项目
品目

服务/商务服务/会计服务/财务报表编制服务

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行政区域正定县公告时间2021年02月04日17:04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1年02月05日至2021年02月10日
每日上午:9:00 至 11:30下午:14:3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时间:2021年 2 月 22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6号楼4楼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02月22日14: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时间:2021年 2 月 22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6号楼4楼会议室
预算金额¥46.8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殷助理
项目联系电话********636
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采购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城铺镇国际机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殷助理********636
代理机构名称河北通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19层1910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张先生 189*****272135*****177

项目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财务咨询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19层1910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2月22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BTT-ZB*******

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财务咨询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6.*******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6.*******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招标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财务咨询服务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质量标准:合格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

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

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

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

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

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

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

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

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

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附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

××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序号

项目名称

预留选项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合同链接

填写集中采 购目录以内或 者采购限额标 准以上的采购 项目)

(填写“采购项 目整体预留”、 “设置专门采购 包”、“要求以 联合体形式参 加”或者“要求 合同分包”,除 “采购项目全部 预留”外,还应 当填写预留给中 小企业的比例)

精确到万元)

(填写合同 在中国政府 采购网公开 的网址,合同 中应当包含 有关联合体 协议或者分 包意向协议)

……

……

……

……

……

部门(单位)名称:日期: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投标人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执业证书。3、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标前3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4、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金保障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承诺书(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的投标人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5、投标人提供开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7、投标人若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2月05日至2021年02月10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19层1910室

方式:持以下全部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采购人留存)购买磋商文件。 所持资料: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B.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C.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售价:¥500.0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2月22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时间:2021年 2 月 22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6号楼4楼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1年02月22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时间:2021年 2 月 22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6号楼4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城铺镇国际机场        

联系方式:殷助理********6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河北通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19层1910室            

联系方式:张先生 189*****272135*****1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殷助理

电 话:  ********636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咨询服务项目 财务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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