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镇318国道拆迁安置房工程招标公告

弋江镇318国道拆迁安置房工程招标公告

弋江镇318国道拆迁安置房工程


招 标 公 告
皖B*******、30(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弋江镇318国道拆迁安置房工程已由南陵县财政局以工程类223、22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由项目专项资金解决。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为南陵县弋江镇,该项目分为两个标段,一标段为弋江镇318国道拆迁浦桥安置房B9#楼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为408.52万元(含预留金18.8万元)。二标段为弋江镇318国道拆迁安置房工业区安置小区28#楼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为340.45万元(含预留金16.3万元)各标段计划工期均为 180 日历天。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每个投标人只允许中一个标段,如同时中多个标段的,则只能按中标价的大小顺序中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项目经理:
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且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并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4本工程禁止挂靠投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投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4.投标报名和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凡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可直接从本公告附件中下载《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并准备投标事宜。如需图纸,另行与我处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7条。各投标人在投标之日提交投标文件前,在我处投标现场办理报名及缴费手续。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13年3月28日上午9:00整,地点为南陵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1。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人民币):所有投标人一标段需提交投标保证金捌万元整和诚信保证金贰拾肆万元整,二标段需提交投标保证金柒万元整和诚信保证金贰拾壹万元整,须在投标截止前以银行转帐、电汇或汇票方式从投标单位基本帐户(不含分公司或办事处账户)汇入到我处指定帐户,投标截止前资金未到达指定账户的投标恕不接受。
7.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南陵县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 地 址:南陵县籍山路县人武部大楼东端
邮 编:241300 联系人:梅治民
电 话:****-******* 传 真:****-*******
网 址:http://www.nlzb.gov.cn


南陵县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

南 陵 县 政 府 性 资 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第二册 通用部分)招标机构:南陵县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二○一三年三月 总 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修改清单 投标人须知条款第三章 评分规则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协议书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五章 图 纸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本 册 目 录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1. 总则................................................................... ...................... ...................................42. 招标文件................................................................................................ .....................53. 投标文件......................................................................................................................6 4. 投标..................................................................................................... .......... .............75. 开标.................................................... .......... .......... .......... .......... .......... .......... .......7 6. 评标............................................................................................. .......... .....................87. 合同授予....................................................................................... .......... ..................10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 ........................109. 纪律和监督 ............................................................................. .......... ......................1110.《南陵县招标采购活动投标人(供应商)诚信制度 》..... .......... ......................1111.南陵县招标招标采购活动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 .............. ..... ...12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 .......... ........14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 .......... .......15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5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 .......... ........16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 .......... .......... .......... .......... .......... .......... ......18四.质量与检验.......... .......... .......... .......... .......... .......... .......... .......... .......... .......... 19五.安全施工.......... .......... .......... .......... .......... .......... .......... .......... .......... .......... ....20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 .......... .......... .......... .......... .......... .......... .......... ...21七.材料设备供应.......... .......... .......... .......... .......... .......... .......... .......... .......... .......22八.工程变更.......... .......... .......... .......... .......... .......... .......... .......... .......... .......... ....22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 .......... .......... .......... .......... .......... .......... .......... ...23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 .......... .......... .......... .......... .......... .......... ..........24十一.其他.......... .......... .......... .......... .......... .......... .......... .......... .......... .......... ........25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 .......... ...................................28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 ..........................29~4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企业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此条采用有效)。(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被责令停业的;(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再澄清。 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在www.nlzb.gov.cn网上发布。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天均应上网查询是否有该项目的澄清资料。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规则);(4)合同条款及格式;(6)总平面布置图;(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 1.10款、第 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www.nlzb.gov.cn网上发布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1.1商务标部分(资料次序如下):(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若有);(4)投标人诚信承诺书;(5)投标保证金票据复印件(以开标现场提交的代理处开具的收据原件为准);(6)投标报价汇总表;(7)主要设备用量表;(8)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项目管理部人员配置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或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其他材料及有关回执。 (11)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或者说明。3.1.1.2技术标部分(施工组织设计)(仅包含以下内容):(1)拟采用的针对本工程的初步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等(主要包括施工组织机构、施工总平面图、施工网络计划图、重要部位施工方法说明、劳动力组织、机械配备并含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人力投入、工程用材、施工技术、工期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安全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等,无需指明具体人员情况);(2)提供工程承包项下的质量保证措施。(主要包括工程质量达到的标准、质量管理组织设置、质量保证措施、检验试验、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制度等,无需指明具体人员情况)。(3)技术标封面、封底。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报价并填写相应表格。工程施工期间不准许改变(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规定的相应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投标主体)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3.4.3投标保证金的退付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书或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3.5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投标文件须分标段编制、签署及装订3.6.1商务标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商务标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商务标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商务标投标文件应按本章3.1.1.1商务标部分规定的内容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没有规定格式的内容,投标人可以自行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4商务标投标文件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商务标投标文件的封面上还应标明本须知前附表所述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地址、投标时间。3.6.5商务标投标文件分正副本装订,正本一份 ,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商务标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商务标装订方式由投标人自行确定。3.6.6技术标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章3.1.1.2技术标部分要求的内容。技术标书制作要求:3.6.6.1技术标文本一式四份,不分正、副本(封面只打技术标3个字,字体为宋体初号,上下左右居中竖排),其中一份在封面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经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其余三份不盖章不签名;3.6.6.2除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图表可以使用A3白色复印纸外,其他内容用纸(含封面封底)统一使用A4白色复印纸,文本内容每页26-31行,字体采用宋体,字号四号、小四号或小三号;3.6.6.3文本页面设置为纵向,页码设在页脚;不得出现重页、缺页;不得出现任何可能识别投标人的字样、标志(含彩色用纸)或内容。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分标段将投标文件商务标(含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和技术标分别按要求份数装订成册,并分别密封,在外包封上相应标明“商务标”或“技术标”,同时标明工程名称(注明 标段)、投标人名称,加盖投标人公章。4.1.2投标人应分标段将上述商务标和技术标投标文件密封袋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外包封上写明:工程名称(注明 标段);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年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4.1.3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同时投标人必须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原件给开标人验证。经过依法成立的公证机关验证过的资料复印件等同于资料原件。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业主单位、投标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法人员(以下简称“监督执法人员”)共同参加开标会议。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由项目开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开始,同时按投标人签到顺序提交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2)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宣布开标会议议程,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宣布开标纪律。(3)主持人组织投标人或现场监督执法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当场公布检查结果。(4)主持人(或投标人)当众拆封投标文件。项目分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只拆商务标,技术标密封提交评委会评审。(5)由主持人或现场监督执法人员查验授权委托人是否相符,投标文件数量、密封、签署、盖章是否符合要求、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是否提交等,不符合的拒收投标文件。(6)由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质量承诺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做好唱标记录,由各方代表签字确认。(7)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开标主持人应及时报告监督执法人员并宣布招标不成功;对开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及其他情形,形成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及时报告代理处负责人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8)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在现场监督执法人员监督下,按照开标资料和投标文件分离的原则移交评审室。5.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本章第 4.1.1项要求密封的;(3)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验相关原件的;(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样品(若有);(6)被授权人身份无效(非投标人正式授权人)的。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芜湖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有效最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符合6.4.1款资格标评审标准、符合6.4.2款技术标评审标准、符合6.4.3款初步评审标准的投标文件,且投标总价不高于招标最高控制价的投标文件,按投标总价从低到高选取3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投标不足3家时,按投标总价从低到高依次递补进行评审,直至合格的投标文件为3家为止不再进行余下的投标文件后续评审,或者直至全部投标文件评审完毕。经评审,投标报价最低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6.4 评审标准6.4.1 资格标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符合本章第 1.4.1条(1)项规定项目经理资格符合本章第 1.4.1条(5)项规定如果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项规定 6.4.2技术标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 “评分规则”规定的评审因素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专用部分)。6.4.3初步评审标准(符合性审查)(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人诚信承诺书、投标报价书封面和投标报价汇总表未按规定签字并未盖章的。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如果采用联合投标的,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投标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2) 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工期承诺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投标质量承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4.4详细评分规则(评审内容及分值标准)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 “评分规则”规定的评审因素、分值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专用部分)。6.5 评标程序(评标步骤))6.5.1资格标评审(只作合格与否的结论)(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6.4.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标评审。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6.5.2技术标评审(只作合格与否的结论)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6.4.2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评审,只作合格与否的结论。6.5.3初步评审 (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6.4.3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a)本章第1.4.3条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c)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a)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b)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6.5.4详细评审(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6.4.4款商务标规定的评分细则进行评审,评审出投标报价最低的有效投标人。 进行商务标详细评审时,发现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①税率不按规定计取的; ②预留金不按招标文件计取的;③修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因专业软件小数保留原因不计)的;④人工单价低于相关规定的;⑤明显不均衡报价的;⑥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绝对值)累计金额达到原投标报价1%(不含1%)的。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a)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b)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修改单价金额。(因专业软件小数保留原因不计)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无需征得投标人的同意。(2)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3) 评标委员会应当加强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4)评标委员会可以向投标人质询。 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材料。投标人拒绝说明或者未提供相应材料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该项目报价作出不合理报价的结论。(5) 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6.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6.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6.6.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6.7 评标结果 6.7.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结果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通过商务标评审合格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评审结果一经得出,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核对签字无误后,任何人不得更改。6.7.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招标人审定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按顺序决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7.2 中标通知7.2.1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南陵县政府招标招标采购网上公示中标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另外所有投标人均应自行定时到www.nlzb.gov.cn(南陵县政府招标采购网)上查询中标结果。除中标人外,中标结果不再通知未中标人。7.2.2中标单位需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标准的40%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7.3 合同履约担保7.3.1中标人在项目中标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汇入履约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账户。投标人所缴纳的该项目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作履约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不足部分需补齐差额。中标人凭银行转账凭证换取履约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收据后,领取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可以转为履约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不足部分须补齐差额)接受履约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的银行及帐号:开户名称:南陵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南陵县支行 帐号:20000 20940 32103 00000 018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3履约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由县招标办统一集中管理。履约保证金退付程序参见招标人要求7.3.4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工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交纳:中标人在项目中标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保证金汇入风险保证金专户(。风险保证金的金额为中标价与低于招标最高控制价的所有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差额。风险保证金的具体退付程序为:项目实施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凭风险保证金退付申请表(可在南陵县招标中心网站文件下载区下载)、项目合同、业主单位签署的验收报告(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提出退付申请,招标中心管委办审核后,直接退付中标人。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南陵县招标采购活动投标人(供应商)诚信制度》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正常有效运作,追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者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简称《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范围:在本县范围内进行政府(含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招投标和采购活动。二、本制度所称的诚信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以转帐、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汇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帐户的,旨在担保其进行诚信投标活动的资金。三、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诚信保证合同,并按要求交足投标诚信保证金。否则,其投标文件即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四、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参加投标活动的,即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曾有重大违法记录;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4、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的,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7、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8、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9、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或以他人名义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10、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11、在签定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12、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1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14、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15、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或者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16、在招标过程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17、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1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19、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订立合同的;20、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1、故意以捏造、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2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3、投标时项目经理(建造师)有已承办的工程项目管理任务,或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已中标(前项工程竣工日期在本次项目投标有效期之内),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24、投标时项目总监有已承办3个以上工程项目管理任务,或虽没超过3个以上在建工程管理任务,但存在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已中标(前项工程竣工日期在本次项目投标有效期之内),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五、投标人(含中标人)有上述第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其所提交的诚信保证金归国家所有,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缴国库。同时1-3年内不得参加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六、诚信保证金提交标准及方法由投标人(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诚信投标保证合同中加以约定。七、无上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未中标的投标人所交的投标诚信保证金,在预中标公示后满一个月即予以返还;中标的,在中标人与招标人(采购人)订立合同之日后5日内将诚信保证金返还或者转为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中标人应同时补足)。八、本制度所涉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串通投标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依照国家七部委30号令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九、本制度是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南陵县政府招标采购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政办[2008]57号)(参见南陵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nlzb.gov.cn政府法规相关内容)。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GF-2000-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 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年十二月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枯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文。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见招标人说明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容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包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须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要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约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党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产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招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招标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招标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师。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仅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9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以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春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不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招标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代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量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招标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招标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招标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招标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招标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招标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招标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招标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6由承包人招标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列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定,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以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补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补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支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的各项义务或发生我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元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议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3.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合,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技术规范)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一、投 标 函致:南陵县政府招标招标采购代理处: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招标文件,经考察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图纸、合同条款、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招标资料后,我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的投标价,并按《招标人要求》、上述图纸、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及贵处提供的其他招标资料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我方资质为。如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本工程不转包、分包。3、如我方中标,我方拟派 为本工程项目经理,其项目经理资质为 在本工程竣工前不予变更。4、如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在投标工期(工期不得出现在商务标内)内完工并交付全部工程,并确保该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 标准。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对此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书在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开始和在投标人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我方理解你们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他任何投标书的约束。 7、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文件和本投标书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8、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元作为投标担保。9、我方承诺:我单位在南陵县招标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投标并中标后必须在南陵县注册子公司,以子公司名义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向南陵县地税部门缴纳(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按规定向南陵县国税、地税部门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本条只适用于外地建安企业)10、我方将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40%向南陵县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缴纳代理服务费。投标人: ( 盖章 );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单位名称:成立时间: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 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投标人:(盖章)日期: 年月日三、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参加(招标人)的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性别: 年龄:单位: 部门: 职务: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四、投标人诚信承诺书我单位在参加项目的投标活动中,郑重承诺如下:1.我方在此声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申报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事实不符而导致投标无效,甚至造成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方负责;2.我方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绝无资质挂靠、串标、围标情形,若经贵方查出,立即取消我方投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我方未被安徽省行政主管部门或芜湖市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且该处罚在有效期内的;4. 我方本次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没有在建工程管理任务,或有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已中标(前项工程竣工日期在本次项目投标有效期内),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变更备案手续;5.我方一旦中标,将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报价、质量、工期、投标方案、项目经理等内容组织实施;6.我方一旦中标,将按规定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7.投标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如在前项工程中已经发生变更,且前项工程竣工日期在本次项目投标有效期之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中标通知书和相关变更备案资料。8. 我方在投标活动中违反上述诚信承诺条款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自愿缴纳和投标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者盖章)日期:年月日五、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如果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则适用此表,否则不适用)(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即投标主体,下同)。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联合体自由协商分工)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六、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收据或银行票据复印件 七、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格式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书工程总报价(人民币大写):(¥:元)编制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盖执业章)投标单位(加盖公章): 编制日期: (一) 投标报价说明1.本报价依据本工程投标须知和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编制。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3.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4.本报价的币种为 人民币 。5.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二)、投标报价汇总表一      工程名称:序 号表 号单位工程名称合 计(万元)备注123投标总报价(大写): 元 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三)、投标报价汇总表二      单位工程名称:序 号表 号工程项目名称合 计(万元)备注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3预留金合计(预留金)4规费=[1+2]×费率%5税金=[1+2+4]×3.41%投标总报价(大写): 元 (结转至汇总表一的相应表号)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四)、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分项) 工程共 页第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元)合 价(元)备注12345678按所给工程量清单逐项报综合单价及合价合计: 元((结转至汇总表二的相应表号))投标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五) 措施项目报价表工程 共 页第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金额(元)1234…合计:元(结转至汇总表二的相应表号)投标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分项工程名称:计量单位: 注:1、材料费、机械费应分名称列明,计量单位须与所发工程量清单单位相同。 本表综合单价须与相应的项目单价一致。2、本表材料费必须分解到具体材料。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七) 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 工程 共 页第页序号材料名称及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品牌产地报价(元)主要技术参数备注单价合价123456789102345注:同一种材料有不同规格型号的应分别列出。投标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八、主要设备用量表九、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框图式)投标人根据其自身法人机构管理情况编制。 十、项目管理部人员配置表序号姓名拟任职务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注:上述人员均须附(如果取得)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执业证等证书的复印件。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还须填写“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及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填此表。十一、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 (二)企业相关证书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全部内容)复印件营业执照(全部内容)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全部内容)复印件项目经理证书(全部内容)复印件其它相关资料复印件(投标人可以增加)回执格式答疑回复签收回执致南陵县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我单位已于 年 月日(投标截止时间前5天)上网查询(或委派代表前来领取)你处对本项目的答疑回复(或招标补遗书)。特此确认。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对本项目答疑回复时间安排申明意见回执致南陵县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我单位理解,该项目由于时间因素,无法保证自答疑回复日至投标截止日有15天的时间,对此,我单位无异议,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递交全套投标资料。特申明同意。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日(说明:如果该项目发布了澄清或答疑回复,投标人须将此回执放在投标文件中。)南 陵 县 政 府 性 资 金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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