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衢江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衢江区财政局、衢江区资源规划局研究起草了《衢州市衢江区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2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衢江区农业农村局衢江区扶贫办公室。
电子邮箱:307051351@qq.com
电话:0570-8753629
联系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衢江区茶园路15号)
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7日
衢州市衢江区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一轮扶贫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扶贫异地搬迁工作,促进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步伐,根据《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浙委发〔2018〕41号)、《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规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搬得下、稳得住、富得起”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以公寓房安置为主,以其他安置方式为补充,采取整体搬迁与零星搬迁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保留原有生产资料与推进土地山林规模流转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力争对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基本实现“愿搬尽搬”。
第二章 实施主体及职责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异地搬迁宣传发动,整村搬迁对象、低收入农户等资格审核,组织搬迁,房屋拆除,宅基地复垦等工作。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结合农民集聚建房和推进城镇化,负责扶贫搬迁集聚点规划、用地指标保障、宅基地复垦项目立项、实施、报部备案、业务指导、考核验收等。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搬迁方案,明确搬迁对象、规模、类型、时间、方式和安置地点、方式等,负责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资格复审、项目管理,争取项目资金、用地指标等。
第六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章 搬迁对象和原则
第七条 搬迁对象
(一)包括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农户两种,且必须为在册农业人口。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左右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针对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不同安置方式及具体项目情况不同,各安置对象资格认定截止日期由统一小区牵头部门、相关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并进行公告公示确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认为搬迁对象:
1.之前已享受过下山脱贫异地安置政策的家庭户(人);
2.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中专以上院校学生以及刑满
释放人员回原籍除外, 资格认定结束后将户籍迁入的人口。
3.在职在编的公务人员、国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享受过房改政策人员。
4.现役军人上士及以上军衔的。
5.非法领养人员(有特殊理由除外)。
6.资格认定前已去世或其它原因户籍应销未销人员。
7.其他不得列入的对象。
第八条 坚持异地搬迁负面清单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确保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确保搬迁工作不走样、平稳有序推进: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户搬迁必须本人自愿签字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搬迁农户及其亲属施加压力,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同意。
(二)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摸排、全面掌握村情民意,不得以偏概全、忽略或隐瞒搬迁农户的真实意见。
(三)整村搬迁需经乡镇(街道、办事处)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市政府备案,不得以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代为决策,不得片面追求100%农户搬迁率。
(四)可由搬迁农户自主选择自行建设、购买住房、统一小区安置等方式,自建安置房的必须先落实宅基地,并加强建房审批管理、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管控,统一小区安置的必须先建安置房。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不得未妥善安置就搬迁拆房,不得采取支付房屋租金等方式进行过渡性安置。不得未经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就进行搬迁。
(五)房屋拆除工作需在农户主动腾空房屋后进行,不得采用断水、断电、强拆等形式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因拆迁影响未搬迁农户的正常生产生活。
(六)充分考虑搬迁农户居住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规划建设合理的安置房户型,不得搭售车位、储藏间等。
(七)坚持搬迁补助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异地搬迁,不得挪用专项资金和省补异地搬迁用地指标。
(八)重视搬迁群众在迁入地的生产生活,优先提供培训、就业帮扶服务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不得人为设限将搬迁农户排除在迁入地各类政策覆盖范围外,不得出现对搬迁农户的失管现象。
(九)合理安排搬迁规模和进度,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
(十)依法依规保护乡村文化肌理,不得损害毁弃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等物质遗产,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通过整村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旧房拆除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确有保留和开发利用价值的农房要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并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同等条件下对这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先立项。
第十条 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两种。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民自行购置城镇商品房。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扶贫异地搬迁规划,在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整村搬迁、低收入农户搬迁人数计划以文件形式报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立项后及时启动扶贫异地搬迁实施计划,按规定做好项目公告公示,指导行政村开展搬迁工作,逐村逐户做好搬迁政策宣传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异地搬迁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与搬迁农户签订协议。搬迁完成后,要及时将实际搬迁农户的有关信息报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录入数据库。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视作“完成搬迁”:
(一)农户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并拆除旧房为准(有保留和开发利用价值的旧房可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
(二)自行购房的,以签订搬迁协议和购房合同为准;
(三)统建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完成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为准。
第十三条 倡导在中心集镇、中心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房、统一管理”模式建设安置小区,并充分考虑搬迁原村庄的文化、产业传承,促进搬迁农民在安置小区和谐融合。
第十四条 安置小区建设中应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农业和社区服务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1.5%左右。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收益主要用于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和迁入地农户所在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需要和实际条件,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廉租房(免租房),用于安置没有能力购房或异地搬迁的低收入农户,廉租房(免租房)产权性质为国有;入住廉租房(免租房)且旧房已拆除,并确定不再返回原居住村的低收入农户,可享受扶贫异地搬迁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将扶贫异地搬迁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心镇中心村培育、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农村安全饮用水、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乡村文化体育设施等结合起来,强化规划引导,形成建设合力,提高安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根据扶贫异地搬迁年度计划,省级相关部门按人均80平方米的限额标准按项目实际需要下达扶贫异地搬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得挪做他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优先安排规划空间指标保证扶贫异地搬迁安置建设用地需要;区土地综合服务中心要将搬迁农户宅基地复垦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宅基地复垦产生的土地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安置小区建设及搬迁农户补助。
第十七条 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省补助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立项的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省级扶贫异地搬迁补助标准调整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按人均30000元补助,原则上其中23400元直接补助给搬迁农户,6600元由区统筹用于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扶贫重点帮扶村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按人均15000元标准补助,其中8400元直接补助给搬迁农户,6600元由区统筹用于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洪灾等特殊安置对象的到户补助标准可根据实际予以倾斜,具体由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对安置住房及项目实施主体等依法给予税费减免,尽可能降低有限电视、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收费。
对安置小区的车位、电梯等设施建设和收费标准可报区政府审批适当调整。对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已征缴入库的资金按照谁征收、谁退付原则办理退付手续。对符合村集体经济修建保障性住房占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时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相关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搬迁安置小区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金融机构面向低收入农户提供建房贷款和购房按揭贷款。
第十九条 审核审批
(一)农户申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衢江区异地搬迁安置农户审批表》(以下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符合补助政策农户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书写“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2.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写“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3.户主社保卡复印件。
(二)村委会评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搬迁对象情况进行集体评议,无异议的在《审批表》意见栏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审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报农户资格及相关证件进行审核,逐户核实农户家庭人口数,对符合异地搬迁条件的农户,在所在村委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异地搬迁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册农村人口、房屋拆除面积等。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乡镇意见栏签字加盖公章,与农户签订异地搬迁协议书。将《审批表》、异地搬迁协议书、公示表等相关审核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复核。同时填写《衢江区异地搬迁农户公示汇总表》《衢江区异地搬迁农户花名册》《衢江区异地搬迁农户资金补助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农户申报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经复核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安置地乡镇,并将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在衢江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应按要求落实扶贫项目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扶贫部门做好项目的日常检查、验收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录入异地搬迁管理数据库。区财政局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及时将扶贫资金分配等信息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第五章资金报账
第二十一条 报账程序
扶贫异地搬迁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农户完成搬迁后,由村委会及时开展报账资料编制,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完善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审核后,区财政局报帐拨付资金。
设立扶贫资金报帐流程单,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报帐材料,审查并逐级签署审核意见后区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拨付资金,补助资金通过乡镇财政公共服务平台实行“一卡通”发放。
第二十二条 报账材料
(一)农户补助
1.衢江区财政扶贫资金报帐申请单(附件1);
2.衢江区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安置农户申请表(附件2);
3.衢江区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安置协议书(附件3);
4.公示原件和照片(附件4);
5.公告原件和照片(附件5);
6. 衢江区行政村(自然村)整体搬迁汇总表(附件6);
7.承诺书(附件7);
8.公示表原件和照片(附件8);
9.公告表原件和照片(附件9);
10.农户花名册(附件10);
11.资金补助表(附件11);
12.农户资料:(1)户主身份证复印件;(2)符合补助政策成员户口本复印件;(3)户主社保卡复印件;
13.房屋拆除(腾退)与宅基地复垦协议书(村委会与农户签订)。
(二)基础设施建设:由各实施主体申请立项,按照项目实施程序组织实施报账。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附件:1.衢江区财政扶贫资金报帐申请单
2.衢江区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安置农户申请表
3.衢江区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安置协议书
4.衢江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关于扶贫异地搬迁安置农户的公示(样本)
5.衢江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关于扶贫异地搬迁安置农户的公告(样本)
6.衢江区行政村(自然村)整体搬迁汇总表
7.承诺书
8.乡镇(街道、办事处) 年度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安置农户公示表
9.乡镇(街道、办事处) 年度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安置农户公告表
10.乡镇(街道、办事处) 年度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安置农户花名册
11.乡镇(街道、办事处) 年度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安置人员资金补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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