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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武隆区联华食品超市(黄书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7H7902

经营者:黄书云 (身份证号:********70****6138 )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南滨路215号4幢1层79-94号

经营范围: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卷烟、日用品、百货、五金、通讯设备、针纺织品、家具、家用电器、珠宝首饰、文具用品、办公用品,柜台租赁

2020年10月1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的抽样检测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侠客行男士内裤3盒(6件)随机抽样2盒(4件)(其中:送检2件、备份2件)送检。经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其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8878-2014标准,依据《重庆市内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年)》,判定为不合格。

该案经领导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月15日调查终结。 ??????????????????????????????????????

经查:2020年9月1日,当事人在重庆宏彩商贸有限公司以20.23元/盒的价格购进侠客行男士内裤数量为3盒(6件),外包装标注:中山市顺博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广成路148号、联系电话:****-********、规格型号:XL 175/100、执行标准:GB/T 8878-2014 GB18401-2010、等级:合格品、安全类别:B类,计购进金额60.69元。购进后在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南滨路215号4幢1层79-94号的经营场所内以23.8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计货值金额为71.4元。

2020年10月1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的抽检人员依照定程序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侠客行男士内裤3盒(6件)进行随机抽样2盒(4件),送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其中:送检1盒(2件)、备份1盒(2件)封存后存放于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并以23.8元/盒的价格,购侠客行男士内裤2盒(4件),计货值金额为47.6元备份样品。2020年10月30日,该公司对抽检的侠客行男士内裤出具编号:TTTS-CC20058-123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样本质量特性判定:经检验,纤维含量不符合GB/T 8878-2014标准要求,判定样本所检项目质量特性不合格;标识判定:---;检验结果综合判定: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8878-2014标准,依据《重庆市内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年)》,判定为不合格”。

2020年12月8日,我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2020年12月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样和随机抽样送检程序及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另查明:2020年11月11日,当事人将剩下1盒(2件)退回重庆宏彩商贸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4日,以23.8元/盒的价格销售用于抽样送检2盒(4件),计货值金额47.6元,计缴纳税金0.47,获取违法所得6.67元。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个人合法有效身份;

二、当事人经营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杨琪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杨琪越自然人的身份及委托与被委托的事实;

三、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等,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侠客行男士内裤冒充合格侠客行男士内裤的事实; ???????????????????????????????

四、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TTS-CC20058-123)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侠客行男士内裤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五、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委托书打印件以及抽样人员证书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事实。

2021年1月20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述,对我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床上用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6.67元;

2、罚款150元;罚没款合计156.67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9)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 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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