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合作开发招商公告
经2013年2月26日婺源县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婺源县生态林场拟向社会公开招商,合作开发万亩香榧林项目。现就该项目招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
二、项目规模:面积约一万亩,投资约一亿元。
三、合作方式与期限:我场提供宜林地,承包给客商在婺源县境内注册的企业投资营造香榧林,承包期七十年。承包期间,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归承包企业登记,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和受益并交我场承包费。承包期满时,地上林木不得采伐,其中部分林木权无偿划归我场所有,其余林木权由合同双方依据届时的法律、法规协商处置。
四、招商方法:公开招商,择优确定合作对象。我场定于3月28日召开招商会议并当场确定合作对象。
五、招商对象:有项目开发经济实力、有意投资果用香榧林产业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合法组织。
六、报名须知:
1、 有意参与合作者请于2013年3月26—27日到婺源县生态林场报名并交履约保证金600万元。
2、 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招商详情请见《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合作开发招商须知》,具体内容以该须知为准。
婺源县生态林场
2013年3月12日
附件: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合作开发招商须知
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合作开发招商须知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2、项目规模:面积约一万亩,投资约一亿元。3、投资计划:婺源县生态林场于2013——2022年度,分期分批提供约10000亩宜林空地给承包企业,承包企业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造林和育林投资。4、项目可行性:经江西农业大学可行性研究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婺源县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特别符合婺源县“主攻乡村旅游、低碳工业、生态农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定位。所选林地的立地条件符合香榧树生长和造林要求,果用香榧产业市场前景看好。该项目投资和经营的风险由承包企业自行承担。5、项目建设地点与内容:建设地点为婺源县生态林场所属国有林地。其中秋口分场利用低改迹地建设科技示范林与管理加工基地约500亩;小沱分场分期分批安排采伐迹地和低改迹地,营造珍稀果用香榧林生产基地约9500亩。二、合作方式与期限我场分期分批提供宜林地,承包给客商在婺源县境内注册的林业企业投资营造香榧林,承包期七十年。承包期间,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归承包企业登记,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和受益,企业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交我场承包费。承包期满时,承包地上的林木不得采伐,其中部分林木权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无偿划归我场所有,其余林木权由合同双方依据届时的法律、法规协商处置。三、合作条件1、合作客商须控股承包企业,且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额不少于3600万元。其中,首期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200万元,其余资本金须在八年内以年均350万元的进度增资注册。2、承包企业自接收林地的第16年起,每亩每年交婺源县生态林场不少于0.05立方米木材价款的人民币。3、承包期满时,承包地上的林木不得采伐,其中面积比例不少于34%的林木权无偿划归婺源县生态林场所有。除上述三个基本条件之外,其它条件及详细承包条款,详见《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造林营林承包合同(范本)》。客商不同意本招商须知约定的内容与程序(含合同范本条款)的,视为不符合合作条件,敬请不要参与报名,否则须承担相关责任。四、林地踏勘与答疑会为了让客商了解详细情况,我场定于3月23日——25日间的两个晴天,组织客商进行项目用地踏勘。3月26日上午9时在报名地点召开答疑会,解答客商疑问。有意参加林地踏勘和答疑会的客商请于3月22日到报名处登记。本次招商不接受书面答疑。五、报名须知1、报名时间:2013年3月26——27日上班时间;2、报名地点:婺源县城才仕路婺源林业大楼二楼;3、联系人:程来康,电话0793—
*******,手机
187*****086。4、报名条件:报名人须交纳履约保证金600万元,款汇婺源县生态林场账户:户名:婺源县生态林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婺源县支行账号:
****************49945、报名手续:报名客商持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和身份证明到上述地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法人的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件、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以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办妥报名手续的客商视为响应我方合作条件,须承担后续相关责任。否则,敬请不要参与报名。6、本次招商不受理联合体报名和自然人委托报名,履约保证金未如数汇到我方账户的也不受理报名。六、履约保证金要求客商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建立招商与合作信用,防止已报名的客商不响应我方合作条件导致招商失败,或被确定合作对象的客商中途反悔,造成我方或他人损失。通过公开招商,被确定为合作对象的客商的履约保证金,在客商注册企业时归还(不计息)并汇入验资用临时账户。同时,客商须向我场开具600万元借据作为履约保证。待该企业与我场签订承包合同且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该借据予以退还。通过公开招商,未被确定为合作对象的客商的履约保证金,我场将在招商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不计息)。若已报名的客商有如下失信行为,其履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1、不响应我方上述合作条件导致我方招商失败的。2、招商会议上,客商提出的合作意见与其他客商相同且不参与竞争,致使我方无法确定合作对象的。3、依据招商会议的规定和程序,客商被确定为合作对象后三个月内未注册林业企业,且企业又未与婺源县生态林场签订承包合同的。七、项目前期费用该项目的调查、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费用计壹拾万元,由承包企业承担,否则我方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八、召开招商会议我方定于2013年3月28日上午9时召开招商会议,择优选定合作对象一人并当场签订合作意向书。请全体已报名的客商持《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开发应招客商报名登记表》准时(以会议室挂钟时间为准)参会,客商参会陪同人员不能超过1人。未持登记表的客商谢绝参会。我方参会人员为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招商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含县监察、商务、国资、林业、法制等部门的领导和我场工作人员。会议按如下规定和程序召开:1、宣读报名和参会客商名单。2、客商填写《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开发报名客商合作意见表》,填好后交会议指定人员汇总。3、宣布客商合作意见,拟定合作对象。宣布客商合作意见后,询问客商竞争意愿。当无人愿意竞争或仅有一位客商参会时,以填写交纳承包费最多的客商为合作对象,并当场签订《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开发合作意向书》。当两位客商填写的承包费并列最多或有客商表示愿意竞争时,转入下列竞争确定合作对象程序。4、竞争确定合作对象。以举牌报数方式竞争,竞争指标为承包期间交纳承包费的数量、承包期满时无偿划归我场林木权的比例,以数量最多或比例最大者为合作对象。举牌报数时,承包费的竞争增幅不少于0.01立方米,林木权划拨的竞争增幅不少于2%,否则报数无效。按如下规定和程序确定合作客商对象并当场签订合作意向书:A、先竞争承包费,以数量最多者为合作对象。B、当承包费数量并列最多又无人继续竞争时,再竞争林木权划拨比例,以比例最大者为合作对象。5、宣布会议结束。签订合作意向书时,交纳承包费的数量和无偿划拨林木权的比例,在满足我方合作条件的基础上,以被确定合作对象的客商表述的最高值为准。九、承包合同被确定为项目开发合作对象的客商,须于三个月内在婺源县境内注册林业企业并以企业身份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中,承包期间交我场承包费的数量、承包期满时无偿划拨我场林木权的比例,以合作意向书中的约定为准;其它内容以《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造林营林承包合同(范本)》的条款为准。若非文字组织上的瑕疵或有未尽事宜需要约定,该合同范本条款不予修改。确有前述情况需要完善的,须坚持不违背合同基本精神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与项目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改动。本须知的解释权归婺源县生态林场。附件:1、《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合作开发应招客商报名登记表(样表)》;2、《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合作开发报名客商合作意见表(样表)》;3、《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开发合作意向书(范本)》;4、《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造林营林承包合同(范本)》。(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生态林场2013年3月12日附件1: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合作开发应招客商报名登记表(样表)报名人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代 理 人 姓 名法人的代理人姓名与居民身份证号码报名人举牌号报名人的举牌号为 号。联系方法手机:电话: 上述客商已到我场办妥报名手续,请已报名的客商或其代理人持本表于2013年3月28日上午9时,准时到江西省婺源县城才仕路婺源林业大楼二楼参加招商会议,迟到者谢绝参会。婺源县生态林场(盖章) 2013年3月 日本表一式两份,报名客商与婺源县生态林场各执一份。表中有下划线的部分由报名人填写,无下划线的部分由婺源县生态林场填写。附件2: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合作开发报名客商合作意见表(样表)合 作 意 向 人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代 理 人 姓 名代理人姓名与居民身份证号码客商的合作意见:本人愿意接受婺源县生态林场的招商合作条件,并愿意在本人控股的承包企业承包期间,交给婺源县生态林场每亩每年 立方米木材价款的承包费;合作期满时,愿意无偿划拨%面积的林木权归婺源县生态林场所有。其它详细意见,按《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造林营林承包合同(范本)》条款执行。若反悔,愿意承担招商文件所约定的责任。2013年3月28日时 分表中下划线部分由报名客商或其代理人填写。附件3: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合作开发意向书(范本)甲方(招商方):婺源县生态林场乙方(应招方):填写合作客商姓名或名称经2013年3月28日招商会议议定,乙方为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开发合作伙伴。依据《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合作开发招商须知》的约定,签订合作意向书如下:一、甲、乙双方为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合作开发伙伴,双方按招商须知中约定的承包方式进行合作。二、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后三个月内注册林业企业,并以企业名义与甲方按招商须知中的约定签订承包合同。三、企业承包期间,每亩每年交甲方 立方米木材价款的承包费;承包期满时,承包地上的林木不得采伐,其中%的林木权无偿划归甲方所有。四、承包合同的详细条款,以招商须知和《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造林营林承包合同(范本)》为准。五、若甲方反悔,除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之外,支付乙方违约金600万元;若乙方反悔,甲方不退乙方履约保证金。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意向书签订日期:2013年3月28日意向书签订地点:婺源县林业大楼二楼附件4: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造林营林承包合同(范本)甲方(发包方):婺源县生态林场乙方(承包方):填写合作客商所注册的承包企业名称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林下经济”,坚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甲方拟开发万亩果用香榧林产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婺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和公开招商竞争,决定把该项目开发的造林营林权承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一、承包内容与方式甲方分期分批向乙方提供宜林地,乙方投资营造果用香榧林,所造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归乙方登记,乙方依法自主经营和受益。承包期间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费;承包期满时,地上林木不得采伐,其中部分林木权无偿归甲方,其余林木权依法协商处置。二、承包期限自甲方拨交乙方宜林空地之日起计七十年,逐块拨交与计期。三、承包面积承包造林营林总面积为8606亩,宜林地的具体拨交时间、地块、面积和造林计划等详见《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用地规划表》和《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用地规划图》。乙方已到实地踏勘并对林地的宜(香榧)林条件和面积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双方约定,进一步在小沱分场落实林地,力争总面积达到一万亩,后续落实的林地的承包方案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执行。四、宜林地拨交1、拨交时间:宜林空地的拨交年份须严格按上述附表中的约定执行,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提前两年与乙方协商且不超过两年。2、拨交手续:宜林地拨交时,甲方申请林业主管部门派员并与乙方共同到实地办理指界、交底等拨交手续。未办理拨交手续的视为未拨交。办理宜林地拨交手续时,甲方的林权证同时押于乙方,且须签订押证协议并报林权登记部门备案。待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和按照有关规定办妥林权登记时,该质押手续同时解除。押证期间,甲方不得向林权登记部门申请林权证补办或重办手续;乙方仅有保管、押证权利,没有利用此证办理抵押等他项权利。若押证期间乙方违约,出现需要退还甲方林权证的情形时,乙方须无条件退还。宜林地拨交后,该林地的使用权即转移到乙方,受法律保护。五、宜林地的用途甲方承包给乙方的宜林地,乙方须用于果用香榧林造林、育林及相关的苗圃、林区公路建设和林业设施用房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六、造林时限乙方自收到林地之后,原则上须在第三年春天完成造林栽苗工序,最迟不得晚于第四年春季。七、造林营林质量造林、育林和林分经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标准及果用香榧林专业标准,以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为准。八、承包费承包期间,乙方自接收林地后的第十六个年度开始,每亩每年交甲方立方米木材价款(人民币)的承包费,木材单价以交款时上一年度第四季度4米长、小头直径12厘米的正品杉原木的市场价格为准。交款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若届时双方对市价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乙方每亩每年交甲方上述材积的正品杉原木的货物抵作承包费。木材规格不小于上述标准,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县内货场,交货时间不晚于每年6月份。九、林木权划拨与处置办法1、林木权划拨:承包期满时,乙方所属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面积的 %无偿划归甲方所有,其林分质量必须全部达到合格标准。具体地块的落实,应本着便于管理、相对集中连片、相对质量均等的原则,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2、林木权处置:承包期满时,乙方无偿划拨上述林木权给甲方后,其余林木乙方不得采伐。该林木权的处置,届时由甲、乙双方本着保护生态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协商解决。十、未成林造林地投资成本承担上述承包林地中包含了1609亩(第111号小班1297亩、第51号小班241亩、第69号小班71亩)未成林造林地,为甲方2012年春新造的未成林地,由乙方承包经营并套种香榧树。该块林地的造林成本(含15年的“日元”项目贷款利息)共计100万元人民币。该项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最迟不能晚于2030年前付清给甲方。上述100万元的承担与承包费无关,该林地承包费依本约支付。十一、上级扶持资金归属约定国家、省、市、县的政策性扶持资金,如种苗补助、造林抚育补助、林区公路补助、封山育林补助、支农惠农补助、项目专项资金等,凡上级普惠性或有文件规定补助给乙方或本项目的政策性扶持资金,无论是否经过甲方账户,全部归乙方所有并用于该项目开发,甲方不得挪用或占用。十二、林权登记乙方以小班或地块为单位逐块完成造林并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共同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登记。除林地所有权归国有之外,承包期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均属乙方。十三、国有资产保护措施甲方所有资产均属国有。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约定如下:1、林地资源保护措施:乙方办理林权登记时,林权证的备注栏中须注明“本林地使用权为林权登记人依据承包合同获得,属国有林地,未经婺源县生态林场同意,持证人不得据此办理抵押等林权他项权利登记”字样。为支持乙方发展,在国有资产得到完全保护的前提下,甲方原则上应同意乙方办理抵押等林权他项权利登记,具体届时另行协商。2、未成林造林地投资成本承担信用:林地拨交时,乙方须质押200万元股权给甲方,待乙方付清上述100万元未成林造林地投资成本或落实其它信用保证后,解除该质押手续。十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有权核查乙方注册资本金额度,当乙方未按招商须知的约定完成资本金注册时,有权责成乙方及时增加注册资本。2、有权核查乙方的林地使用状况,当乙方改变用途或毁坏林地时有权予以纠正和索赔。3、有权督查乙方的造林、育林和营林的进度与质量,当乙方不能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造林、育林和营林任务时有权责成返工或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有权收回林地并索赔。4、不得干预乙方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及时协助乙方解决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协调周边矛盾与纠纷。5、积极协助乙方落实本县招商政策、争取上级政策性扶持资金,及时协助乙方办理林权登记。(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自担风险、自行处置林产品和获得经营收益。2、有权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当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保护林地资源,不得自行或放任他人毁坏林地,当林地遭毁坏时须赔偿甲方损失。4、及时按质按量完成造林、育林和营林生产任务,依法做好护林防火工作。5、承包期间,及时按招商须知的约定完成增资注册,及时足额缴纳承包费;承包期满时,确保林分符合果用香榧林质量标准。十五、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若甲方中途毁约,须按乙方实际投资额的三倍承担违约金。2、未经乙方同意,因甲方原因不能拨足林地的,乙方可以按照减少的权重少交承包费;未按本合同约定,因甲方原因推迟林地拨交年限的,每推迟一年,该块林地的承包费少交两年。3、甲方拒绝协助乙方办理林权登记的,须按申办宗地全部投资成本的二倍赔偿乙方;拖延协助乙方登记,时间超过三个月,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负赔偿责任。4、甲方挪用上级补助给该项目的政策性扶持资金的,乙方有权在承包费中双倍扣回。甲方非法干扰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负赔偿责任。5、因林地使用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损失的须负赔偿责任。6、甲方在国有资产得到完全保护的前提下,拒绝乙方办理抵押等林权他项权利登记的,须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乙方违约责任1、若乙方中途毁约,除林地上的附着物无偿归甲方所有之外,须按实际接收林地面积、实际用地年度和承包费三倍标准计得金额承担违约金。拒不依约增加企业资本金注册登记的以毁约论处。2、拖延完成造林时间,每拖延一年该块林地的承包费提前两年开始支付。造林质量不合格的须返工,返工两次仍不合格的,该块林地收回且乙方须按前款标准承担违约责任。3、未经甲方同意,转包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该林地并按实际使用年限、按承包费的三倍标准向乙方收取林地使用费。因此造成林地其它损失的,乙方还须负赔偿责任。4、毁坏林地导致丧失造林功能的,乙方须予以恢复并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标准支付甲方林地植被恢复费。5、未及时交纳承包费的,乙方须按拖延天数和拖欠总金额每天承担1%的滞纳金;拖欠满三年的,甲方有权收回拖欠承包费的林地,地上附着物无偿归甲方所有。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清100万元未成林造林地投资成本的,甲方有权处置乙方所质押的200万元股权或兑现其它约定的信用。6、承包期满时,质量不合格的林分不得划归甲方。当无偿划归甲方的合格林分的面积不足本合同约定比例时,须承担赔偿责任。十六、本项目招商过程中的《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合作开发招商公告》、《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合作开发客商须知》、《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开发合作意向书》、《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用地规划表》和《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用地规划图》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十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若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本着保护生态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诉讼处理。十八、本合同一式十份,甲方执二份、婺源县林业和国资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其余合同文本由乙方保存或用于办理相关手续。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签订地点:江西省婺源县城才仕路婺源林业大楼合同签订日期:2013年月 日婺源县生态林场万亩香榧林项目用地规划表所属分场土 名小班号码林权证号码面 积(亩)林地现状与供地地类供地时间林地用途小沱分场方 坑 源111
********892962采伐迹地,其中未成林地1297亩。2013年香榧林造林营林基地湖 坑 里56
********4960采伐迹地51
********25241未成林地青 云 亭69
********3371细 岭74
********4855采伐迹地白石坑源54
********47299查 木 坑29
********232003131湖 坑 里52
********34310人工杉木成熟林,待皆伐后迹地供应。2015年53404白石坑源55
********365762111人工杉木近熟林,待成熟采伐后迹地供应。2018年63
********5011157
********36155(计1264亩)人工杉木中龄林,待成熟采伐后迹地供应。(其中61号小班为天然阔叶幼林,做为生态屏障用地)2020年58344细 岭73
********3039吴楚分界39
********8132040355白石坑源59
********36416110青 云 亭70
********4243(计1232亩)人工杉木中龄林,待成熟采伐后迹地供应。2021年平坦南坑96
********4031597292查 木 坑30
********32186白石坑源68
********407细 岭75
********3822777
********39162青 云 亭65
********40152(计678亩)人工杉木中龄林,待成熟采伐后迹地供应。2022年6720172325秋口分场宅 山 塘114
********04143人工杉木低产林地,低改迹地供应。2013年供地,为示范林、苗圃和管理加工基地。茅 屋 岭11521长 岭 坞119
********62356合 计8606说明:全部林地分布在沱川乡小沱村(集中5124亩)、清华镇花园村方坑源(连片2962亩)和秋口镇金盘村(集中520亩)三个地方。其中小沱和金盘交通比较方便,方坑源有便道但需征地维修。需要查阅用地规划图的请于林地踏勘时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