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3年度公车定点维修项目

2021-2023年度公车定点维修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泰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乙方:永泰县城峰永峰汽车保修厂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5]CZX[GK]*******的2021-2023年度公车定点维修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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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金额
(元)
1-1 C05030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各级维护、小修、保养、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工作和轮胎的更换和维修(不包含车辆美容、装饰及装潢)。保证参加定点维修和保养车辆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县内免费施救服务;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报修电话后城区30分钟内予以响应派人赶到救援现场,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3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柒拾壹万贰仟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期3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县府路1号;

4.3交付条件: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维修范围 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各级维护、小修、保养、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工作和轮胎的更换和维修(不包含车辆美容、装饰及装潢)。 (二)维修程序 1、中标人须使用“福建省公务车辆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为用户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档案内容应有送修单、派工单、结算单,质量承诺等相关资料,为用户随时查询提供数据,并建立虚拟旧件仓库,开展跟踪、提醒服务。按要求填写车辆送修单,经单位授权的管理人员同意认可后提交中标人。 2、中标人根据车辆送修单要求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并按要求对送修单进行修改后报车辆送修方,经送修方比对价格和服务内容并确认后,办理车辆的交接手续并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中标人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车辆送修方。车辆送修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确认。 2、车辆修复后,中标人应当使用“福建省公务车辆综合信息管理”认真填写并打印车辆维修结算单;送修方应对修复车辆认真检查、试车,符合要求后对结算单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中标人将车辆交付送修方。 3、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要求,维修结算清单内容应包括托修方信息、承修方信息、维修费用明细单等。 (三)维修质量保证要求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费计算方法的通知》(闽运管车辆〔2006〕6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具体要求如下: 1、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3、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4、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5、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6、定点维修企业对公务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若定点维修企业不具备资质或没有竣工检验能力的,允许外协,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服务要求 1、保证参加定点维修和保养车辆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县内免费施救服务;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报修电话后城区30分钟内予以响应派人赶到救援现场,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等。 ★3、为保证项目实施的便捷性,投标人中 标后须在1个月内在永泰县城区范围内设立固定维修点或服务场所。 ★4、中标人必须使用福建省公务车辆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维修项目及金额由该平台下载作为报销凭据。为用户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档案内容应有送修单、派工单、结算单,质量承诺等相关资料,为用户随时查询提供数据,并建立虚拟旧件仓库,开展跟踪、提醒服务。 ★5、为永泰县定点维修公务车辆提供年检服务,提供免费检测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且免收服务费。 ★6、中标人应根据维修、保养内容提供最优的报价、最优的服务(如免费洗车等)。 7、托修单位可以根据车辆所需不同的维修项目在所有定点维修机构中任意选择一家进行维修。 8、所提供的零配件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9、所有更换的维修旧材料,由车辆使用单位自行带回单位处理,同时维修企业必须做好登记。 ★10、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维修、保养内容以及所签订的合约规定对业主车辆进行维修及保养,同一项目一个月内三次仍不能解决的业主有权将该项的维修工作转给其他厂家维修,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须建立车辆档案,对维修/保养过的车辆详细登录具体细节,并注明维修、保养后的质保期,进行车辆跟踪服务,使车辆常年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11、定期保养: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或每隔3个月,由中标人通知车辆到厂进行例行的三清保养。 12、三清保养所使用的机油、变速箱、转向机等用油必须符合该车使用的技术指标。 13、送修车辆经中标人维修/保养后须由维修单位的维修工、管理人员自检合格,并经送修人及业主的管理人员检验合格后共同在《车辆维修报告单》上签字确认才能出厂。该报告单将作为结算的依据之一。 14、业主的有关管理部门将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全面质量检查,对未按规定标准提供服务,或经鉴定发生因维修质量问题引起机械事故或交通事故的则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之后视情处理。 15、中标人需有合格正规的厂房。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人必须接受永泰县机关事务中心和省、市、县行业部门主管的监督和检查。 16、如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维修质量不好、服务质量差、未履行合同等问题,业主有权根据合约具体条款进行处罚。 ★17、中标人不得将定点维修/保养承包合同以任何形式转包其他企业和个人。若发现转包,用户有权终止协议(合同)。 ★18、中标人如因技术能力不足需转场维修/保养时,经采购人同意,可将车辆转该车辆品 牌的专业厂家进行维修/保养,不得转到其他非专业品 牌厂家维修/保养。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中标人负责,且中标人仍应对维修/保养的质量负责。 19、针对交通事故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的保险公司不能全赔支付的情况,维修费用中除去保险公司应负责的理赔金额之外,维修差额部分按本项目规定价格计算办法进行最终结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车辆使用单位所购买和更换的所有配件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负责送修方车辆的年检,且不加收服务费。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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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按季度、按月或按次结算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0.12%。说明: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协议前向采购人指定银行账户采用以银行转账等公对公(非现金)的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0元。若中标人在维修期限内未出现违约、违规行为且无质量保证未了事宜,该履约保证金将在维修期限满后,予以原额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2021年1月29日至2023年度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

10、违约责任

10.1.实际的维修厂房设备、停车场、客户接待区及相关设施与投标文件承诺严重不符的;10.2.不按招投标文件提供应承担的维保服务的;10.3.所用维修材料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10.4.不按招投标文件中要求和承诺计费的;10.5.车辆维修结算时给予司机或单位回扣、赠送礼品及报销其它费用的;10.6.拒绝接受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0.7.无正当理由拒修的;10.8.保修期内确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10.9.弄虚作假、虚报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的;10.10.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10.1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10.12.一年内被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10.13.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10.1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情形。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必须有正规合法的厂房。14.2.乙方若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其拆除之日起,即合同终止,如更换地址继续经营的,应在开业之日向永泰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申请,并经同意后,恢复其中标资格。14.3.招标文件没有涉及到的维修部分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协商处理。14.4.本项目的所有维修费用由托修单位与乙方通过永泰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进行结算。14.5.维修费用的结算一律采用转账方式办理,不得使用现金。14.6.结算方式可以是按季度、按月或按次结算,具体结算方式由托修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在《送修单》上约定。14.7.各托修单位车辆维修完结后,乙方必须持税务发票、《送修单》、《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等资料办理结算手续。对没有及时结算的单位,乙方有权拒绝该单位的车辆维修保养业务,并向永泰县财政局投诉。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4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永泰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乙方:永泰县城峰永峰汽车保修厂
住所:永泰县委机关大院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塔山路26-27号
单位负责人:陈振灯单位负责人:翁斌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85*****66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
账号: 账号: ****************1901

签订地点: 福州永泰

签订日期:2021年02月0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定点维修 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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