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345线杂多至查吾拉段公路改建工程施工(ZCSG-1标)招标文件第1号补遗公告
国道345线杂多至查吾拉段公路改建工程施工(ZCSG-1标)招标文件第1号补遗公告
国道345线杂多至查吾拉段公路改建工程施工(ZCSG-1标)招标文件第1号补遗书
根据《国道345线杂多至查吾拉段公路改建工程施工(ZCSG-1标)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第1号补遗书。本补遗书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效力优先于招标文件。本补遗书正文共2页,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一、补遗书
一、删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2款中1.3.5项。
二、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一)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9.9款后同时增加一段:“如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已公布了2020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则按照2020年度公布的结果进行确定。”
三、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B中4.1.10其他义务新增第(44)目:承包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命名的“标杆工程”。
四、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B中第4.10.3修改为:
“4.10.3承包人不得在生态保护区内设置取(弃)土、石(砂)料场等临时用地。取(弃)土、石(砂)料场等临时用地的位置应严格执行本项目的环评批复和设计文件,但设计文件中的筑路材料储备量及料质仅供参考,若因筑路材料储备量或材质导致料场需要进行调整,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若承包人通过自行调查,认为取(弃)土、石(砂)料场等临时用地的位置确需调整的,需经监理人、发包人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因运距调整或办理相关行政手续的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结合项目所在地气候条件、生态环保等因素综合考虑施工组织,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五、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B中第15.4.2修改为:
“15.4.2 本标段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子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应对子目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当工程增加15%以上时,对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子目单价予以调整,原则如下:
(1)当P0>P2×(1+15%)时,P1按照P2×(1+15%)调低;
(2)其他情况不予调整。
2、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对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子目单价予以调整。
(1)当P0<P2×(1-L)×(1-15%)时,P1按照P2×(1-L)×(1-15%)调高;
(2)其他情况不予调整。
上述公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
P1–重新调整后的子目单价;
P2–发包人在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的单价;
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六、删除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B中 22.1.2第(6)项第(x)目、第(y)目后增加第(x)目、第(y)目、第(z)目:
(x)无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与否,若承包人非法在生态保护区内设置取(弃)土场和片(砂)石料场等临时用地的,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除核减扣除相应运距差额外,按100万元/处的标准课以承包人的违约金,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其他临时用地严格执行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制,如实施与审批不符,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课以50万元/处?次的违约金,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y)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应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命名的“标杆工程”等先进工艺、工法的,发包人将视情况按10-30万元的标准课以承包人的违约金。
(z)承包人若发生未列入资金使用计划的资金转出、现金交易,且未取得发包人审批同意的,视为承包人挪用本项目资金,按挪用资金的10%课以承包人违约金。”
七、原工程量清单100章中部分子目没有工程量,现已重新制作,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内容均未做修改。
八、招标人电话变更为0971- *******。
上述内容为本次补遗主要内容,招标文件中相应内容已作对应调整,请各投标人重新下载澄清答疑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招标人: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2月8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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