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城东抱罗粉店不合格原料制作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招标公告
东方城东抱罗粉店不合格原料制作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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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城东抱罗粉店采购不合格原料制作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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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城东抱罗粉店采购不合格原料制作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05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方城东抱罗粉店”采购的河粉进行抽样,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东方城东抱罗粉店2020年11月5日购进的河粉(原料)经抽样检验,该店采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河粉作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该店没有履行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在知道自己使用的河粉不合格后立即进行召回公告和问题排查,已提供召回公告和排查报告,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案财物(涉案金额为42元)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为14元)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给予东方城东抱罗粉店从轻行政处罚。
东方城东抱罗粉店采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河粉作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东方城东抱罗粉店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元。
东方城东抱罗粉店经营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东方城东抱罗粉店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综合以上情况,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东方城东抱罗粉店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4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14元。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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