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办事指南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办事指南
基本编码 | 000717009000 | 实施编码 | 11450323007845217A4000717009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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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50323007845217A4000717009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50323007845217A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暂无 | 实施主体 | 灵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暂无 |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暂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核实是否本人办理及是否按规定提交资料 | 暂无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暂无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暂无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暂无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办理公示 | 02,03 | 年检或年审 | 年审 | |||
公示地址 | 1.公示网址:http://zjw.guilin.gov.cn:8213/;2.公示报纸:《桂林日报》。 | 暂无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暂无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 暂无 | |
查询地址 | 电话查询:0773-6863872 现场查询:灵川县银渠路48号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28、2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 暂无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暂无 | ||||
法定办结时限 | 78个工作日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暂无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为准 | 暂无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按照“简易办”改革的要求提速60%以上; | 暂无 | ||||
咨询方式 | 0773-6863872 | 暂无 | 监督投诉方式 | 0773-6861808 | 暂无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
行使内容 | 申请人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电话通知并说明理由。 | 暂无 | ||||
权限划分 |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电话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暂无 | 委托部门 | 暂无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暂无 | 容缺时限 | 暂无 | ||
容缺补正方式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1)应认真仔细阅读申请表(书)填写要求,申请表(书)内的表格应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相应内容;(2)所提供的材料均为1:1复印件,不得缩小或放大;(3)严格按照申报附件材料清单顺序进行的分册装订。2.材料要求:(1)真实;合法;有效。(2)所有资料须清晰,特别是复印件;(3)所有须签字、盖章的地方都已签字、盖章。 | 暂无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暂无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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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 | 网上办,就近办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暂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 暂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其他 | 改革方式 | 暂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暂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暂无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暂无 | |||||
是否证照分离 | 否 | 暂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否 | 是否智能审批 | 否 | 否 | |
是否代办、帮办 | 否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否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暂无 | |
送达付费方式 | 到付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暂无 |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住房保障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暂无 |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暂无 |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暂无 |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暂无 |
环节名称 | 公示 | 组织单位 | 灵川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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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73-6863872 | 办结时限 | 12个工作日 |
依据及描述 | 根据《灵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灵政办〔2015〕211号)的规定,自受理公租房申请起,二审通过后公示5天;综合审查通过后,公示7天。 |
暂无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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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 |
条款号 | 第四条 | |
颁布机关 | 住建部 | |
实施日期 | 2012-07-15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 |
条款号 | 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住建部 | |
实施日期 | 2012-07-15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住建部 | |
实施日期 | 2012-07-15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 |
条款号 | 第九条 | |
颁布机关 | 住建部 | |
实施日期 | 2012-07-15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
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 |
条款号 | 第十条 | |
颁布机关 | 住建部 | |
实施日期 | 2012-07-15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 |
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住建部 | |
实施日期 | 2012-07-15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 |
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住建部 | |
实施日期 | 2012-07-15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 |
设立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 |
条款号 | 第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住建部 | |
实施日期 | 2012-07-15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 |
设立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 |
条款号 | 第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住建部 | |
实施日期 | 2012-07-15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 |
设立依据10 | 法律法规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 |
条款号 | 第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住建部 | |
实施日期 | 2012-07-15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 |
设立依据11 | 法律法规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建保〔2013〕178号) | |
条款号 | 一 | |
颁布机关 | 住建部 | |
实施日期 | 2013-12-02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
暂无
点击展开是否列入《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 | 无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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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灵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 材料类型 | 原件 |
原件份数 | 1 | 复印件份数 | 0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容缺时限 | 无 | 容缺补正方式 | 无 |
资料下载 | 空白附件样本附件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灵川县房产管理局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公租房申请书格式中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申请承诺等。 |
受理标准 | 统一A4纸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灵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 | 0查看电子证照 | 签名签章要求 | 要求签名签章 |
备注 | 无 |
是否列入《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 | 无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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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户口本(居住证)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容缺时限 | 无 | 容缺补正方式 | 无 |
资料下载 | 无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局及派出所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无 |
受理标准 | 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灵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 | 0查看电子证照 | 签名签章要求 | 无 |
备注 | 无 |
是否列入《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 | 无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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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结婚证(离婚证) | 材料类型 | 复印件 |
原件份数 | 0 | 复印件份数 | 1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容缺时限 | 无 | 容缺补正方式 | 无 |
资料下载 | 无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政府部门核发证照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无 |
受理标准 | 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灵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 | 0查看电子证照 | 签名签章要求 | 无 |
备注 | 无 |
是否列入《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 | 无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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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收入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 |
原件份数 | 1 | 复印件份数 | 0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容缺时限 | 无 | 容缺补正方式 | 无 |
资料下载 | 无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单位或街道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无 |
受理标准 | 无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灵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 | 0查看电子证照 | 签名签章要求 | 要求签名签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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