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鲍镇聚星镇区路灯安装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王鲍镇聚星镇区路灯安装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王鲍镇聚星镇区路灯安装建设工程
招标公告(第二次)
20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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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鲍镇聚星村村民委员会决定对聚星集镇镇区路灯安装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因第一次开标参与单位少于3家,故进行第二次公告,有关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启东市王鲍镇聚星集镇镇区。
(2)工程规模:约65盏。
(3)计划开竣工时间:2013年3月至2013年4月。
(4)工期:30个日历天。
(5)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并一次性通过合格标准验收。
二、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或经国家电监委认可的南通范围内电力施工企业或照明器材生产企业(注:照明器材生产企业安装路灯时需委托有资质的安装公司);
(2)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合法经营权、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4)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5)资格审查材料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6)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资格审查材料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人代表授权的投标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投标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报名时间及要求:
(1)投标人于2013年3月21日9:00至10:30随带资格审查材料到王鲍镇聚星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报名,交纳200元报名费(不予退还),并索取有关资料。
(2)投标报名时需携带如下样品:灯头、电缆、控制箱。
(3)投标人在投标会议上当场交纳贰万元投标保证金,如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五、付款方式:
1、工程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3个月后且提供完整的决算资料后付至合同价的50%;余款二年内付清;以上付款均不计利息。
2、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的15%,保修期结束后无息归还。
六、有关事项:
1、本工程位于王鲍镇聚星集镇镇区内,招标单位不统一组织现场考察,各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考察。开标时间:2013年 3月21 日上午10:45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3年3 月21日上午10:45。
2、投标报价方式:固定价格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相关资料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劳务及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时将上述全部费用折算成单套路灯的综合单价进行报价。以综合单价报价×技术要求的应装套数=路灯综合价。
3、投标中标方式:最高限价内下浮竞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有效投标报价中最低价中标,
4、LED光源芯片要求采用国际知名的、成熟的功率型产品并附使用该芯片的证明材料。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鲍镇聚星村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 陶平
电 话 ********
王鲍镇聚星村村民委员会
2013.3.15


聚星镇路灯施工技术要求
一、路灯灯型:见样图
二、路灯数量:约 65盏
三、技术要求:
1、7 m单臂路灯(具体指标见附图计说明),挑臂2m,臂厚5.25mm,¢60mm。经热镀锌处理后喷塑(防紫外线,锌层厚度≥65um,喷塑厚度≥80um。
灯杆材料为Q235,符合GB/T700标准。灯杆下口直径¢145mm,上口直径¢60mm,钢杆壁厚5.25mm。经热镀锌处理后喷塑(防紫外线,锌层厚度≥65um,喷塑厚度≥80um,灯杆颜色为白色。焊接质量符合GB/T12469要求,灯杆抗风速强度按抗速40m/S要求设计,灯杆摇摆度≤5°,抗震等级≥7级。
2、光源配置:光源芯片为选用CREE、LUMILEDS、OSRAM、NiChia之一,并附芯片证明书。50WLED压铸铝路灯头类型,为保证光效及售后,需为3模组控制,面板式发光。杆内配线RVV—3*1mm2 ,灯具表面静电喷塑,防护等级IP65,灯具效率95%以上,并附具有检测资质单位的灯具检测报告证明书。
3、灯杆所有紧固件螺钉、螺母均为不锈钢铸件,符合GB/1220标准。
4、路灯安装尺寸:280*280mm。发兰厚度≥20mm,¢26月牙孔(见附图)。
5、检查孔下口带保险装置,便于独立检测。
6、电缆规格:BVV3*6mm2;杆内配线:RVV—3*1mm2。
7、不锈钢控制箱高度不少于1.5m,符合电力部门相关标准要求,内接标准控制配置。
8、穿线管需设置过路的预埋管件(过路管须埋设钢管)。
9、报废路灯及附件须拆除干净。

王鲍镇聚星镇路灯改造工程量编制说明

1.施工技术要求及项目特征未详尽处请投标人参阅图纸、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清单说明及自行现场勘查。
2.下列内容由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等要求、企业自身情况及现场踏勘情况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后,采用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自行报价,工程结算时不调整:
(1)旧路灯拆除费用。
(2)附着在原路灯上的各式管线搬迁费用。
(3)涉及与航道、水利、交通等部门的协调等所有费用。
(4)施工时要注意对周围环境保护,不得损坏沿线的绿化、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如有损坏必须原样恢复(道路或场地可用C30混凝土修复)。
(5)施工临时用地、临时用电、临时用水、临时排水、临时道路等费用。
(6)沿线企业及居民干扰等群众矛盾引起的停工、窝工、机械停置等费用。
(7)路灯控制箱费用、电源安装费用、电源至路灯控制箱接入电缆费用。
3.投标人必须按业主方提供的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清单中数量供参考,如与实际施工不符均不调整(除业主方书面同意认可的路灯套数的增减),以达到竣工验收要求为准。
4. 对设计变更(仅指路灯套数的增减)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待竣工后按实调整。投标人不得擅自更改路灯数量,如确因现场实际需要,经业主方书面同意可更改设置数量,结算单价参照中标人投标时相应类型路灯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执行,按实结算。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改路灯数量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符合验收规范、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计入投标报价中。施工过程不再有签证,投标人应在报价时考虑各种因素后谨慎报价。

7米单臂杆样图
颜色: 白色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王鲍镇聚星村村民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王鲍镇2013年聚星镇区道路路灯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启东市王鲍镇聚星集镇镇区范围内
工程内容:施工图所示王鲍镇聚星集镇镇区道路路灯安装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拔款、自筹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所示王鲍镇2013年聚星镇区道路路灯安装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3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13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且一次性通过合格标准验收。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元)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王鲍镇聚星村村民委员会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此部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标准;6、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等 。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有关图纸内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进行工程造价、质量、进度的监控、验收;安全、现场管理,详见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 。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工程设计变更所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及工期调整的签认权;2、工程竣工日期的签认权;3、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4、工程质量最终确认权;5、增减工程造价现场签认权;6、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组织工程建设,负责处理与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合同的履行,协调外部工作的联系事宜,并具有1、对施工专业分包人的认定权2、工程计量认证及工程款支付的确认权;3、对材料、设备的质量以及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权; 4、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进度监控、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监管权6、落实合同违约的奖惩 。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现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现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含在报价中)。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现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含在报价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在现场实际交验,并作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三天完成。
(8)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时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临时用地、临时用电、临时排水、地下管线(给水、排水、燃气、电气及相应配套附属设施设备)保护和修复等不可预见因素,上述费用均含在合同价中,竣工结算时不调整。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与本工程无关人员的干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做好配合工作,使得工程顺利实施。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施工过程中具体协商。
9、承包人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3天内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每月3日提供上月已完工程量报表,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等发包人需要的各种报表;以上计划及报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发包人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在进场前要制订对人员、机械设备的操作及安全用电等各方面的安全制度,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施工、防火宣传标牌、标语及设施并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做到绝对安全,负责发包人的安全责任,禁止外单位施工车辆、人员出入工地 。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在施工场地就近范围内解决临时设施问题,费用承包人承担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1、需要办理交通特殊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2、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3、施工噪音超出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采取措施。以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交付后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保修范围内的内容外)。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本专用条款第8.1-(8)项办理。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启建设[2009]45号文中的考核内容,做好现场安全文明工作,交付前清理现场,垃圾外运,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七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所有的机械设备、材料、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出现场,清理标准应征得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b、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与本工程无关人员的干扰,承包人应采取积极态度做好协调、劝解工作,使得工程顺利实施c、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中制作、封样、送检、检测等全部费用,全部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试验检测机构由发包人指定,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负责见证取样。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施工合同签订后并在工程开工3日前,承包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形象进度总计划表,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再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根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形象进度总计划表》,编制《按月工程形象进度计划表》,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在每月3日前报发包人备案。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资料三日内予以确认 。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所有工程必须在中标工期内结束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工期不得延期。
四、质量与验收
15.1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工程,且一次性通过合格标准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施工工序全过程,所有部位均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应当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 。
五、安全施工
①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发包人、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 。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以及施工现场周围居民干扰或其它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其他风险 ;(2)工程实施期间,遇到发包人及以外的单位、个人和其他可能出现的阻挠施工所发生的费用;(3)工程实施期间,便道所占土地的赔青、便道的设置、拆除、返还绿地;(4)措施项目费、检验试验费;(5)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内向发包人提出的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可能存在的缺陷;(6)其他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的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均已包括在本合同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下同)规定的暂定工程量、暂定价格、暂定费用及暂列费用;设计变更及经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签证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3日前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其它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 。
25.2凡设计变更及涉及现场签证的,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的有关工程量变更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填报者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与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工程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三个月后且提供完整的决算资料后付至合同价的50%;余款二年内付清[第一年付审定价的15%;第二年付清];以上付款均不计利息。
2、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的15%,保修期结束后无息归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承包人应编制材料供应计划。合同生效后一般材料承包人应提前15天向发包人按实提交所需材料品种、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执行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按通用条款执行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超供、欠供部分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的所有材料(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外),均由承包人按设计文件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自行采购与保管,但是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在采购前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材料设备进场时要有质保书或出厂合格证,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必要的检验或试验;材料设备进场后须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经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与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28.2材料检验试验由承包人按见证取样等有关规定委托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试验检测机构由发包人指定)进行检测,所有材料检验试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投标报价时投标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报价,并列入措施项目中。
八、工程变更
○1发包人变更设计按通用条款相应条款执行○2凡设计变更及涉及现场签证的,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造价控制的有关工程量变更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填报、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填报者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与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上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2、施工中只有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给发包人;3、施工中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承包人应重新组织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关费用;4、竣工图中应标明地下管线的走向、标高。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提前不奖,推迟完成的,将首先罚没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同时处每天500元的罚款。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未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导致实际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并经发包人再三友情催告后仍未见效的或因工期赔偿违约金额超过工期履约保证金额,发包人视为承包人难于完成本工程,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于终止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达不到罚没质量履约保证金,并必须负责返工、修理;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经返工、修理后,仍不能消除质量缺陷或隐患,不能达到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未支付工程款将不予支付,并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必须指派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管理,不得更换,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清退出场,并罚没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必须指派投标书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到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管理,不得更换,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的,则按更换每人1万元处罚。并且,上述人员在施工期内按月出勤率达90%以上,否则按缺勤每人每天500元处罚。
(2)承包人在施工中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正当管理工作指令的,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500—1000元/次。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如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则罚没安全履约保证金,并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4)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完整的竣工资料,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如承包人不能满足此要求,则全额罚没其竣工资料履约保证金,按延期每天500元加罚,并且发包人有权决定本工程的后续工程款一律不予支付 。
(5)承包方未在合同期内竣工的,每推迟一天,按拖延期每天500元加罚。
(6)经相关部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支付工程款。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双方当事人协商 调解;
(2)当采取第 (1) 种方式不能解决时,双方约定向向 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不得转包,一经发现转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将罚没全部履约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须等价赔偿。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银行汇票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共计捌份,双方各肆份,分送有关部门 。
47、补充条款
(1)承包人投标书及发包人招标文件与此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实际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现行国际质量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一经发现,限期退场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有关部门决定临时停水、停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有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不能延长工期 。
(5)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
(6)发生下列情况,承包人不向发包人收取任何费用:
①承包人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和保证进度及保证工程正常进行,采取的各种措施 ;
②因承包人损坏发包人的设施、道路、场地等所发生的修复费用 。
(7)承包人进入现场施工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要符合启建设[2009]45号文的要求,并由招标人、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达标化进行监督。各种安全文明措施必须按业主要求规范布置,否则,由业主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应从承包人的相应款项中双倍扣除 。
(8)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沿线道路进行保洁,沿线管网及道路成品设施进行保护。在施工中不能损坏道路路面、路沿石。如若发生损坏,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无偿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
(9)投标人应充分踏勘现场,必要时请随带测量仪器。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现场因素。除设计变更、招标人要求变更的内容外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不予签证。
(11)下列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
①施工区域的所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破损路面拆除、清障、清表、清除垃圾杂草、各项障碍物(包括地上、地下、水下)的拆除及搬迁、苗木挖除或移植;枯草、渣土、碎石、建筑垃圾、杂物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垃圾土、淤泥、余土等废弃物清理、堆放及外运费用(含渣土、垃圾处理费);地下管线(给水、排水、燃气、电气及相应配套附属设施设备)及现有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路灯、电线杆、原有绿化及应需保护的构筑物等)保护、搬迁与修复费用;
②施工时村民交通影响、施工噪声及扬尘控制费用、施工区域内的违章建筑影响等不可预见因素所涉及的费用。
③承包人必须做好工程开工前的现场保护工作,从现场踏勘至开工时现场如有变化,所涉及的相关费用。
④施工中周边建筑物的沉降观察、沉降控制、沉降后果处理等费用;道路开挖时临时交通设施、安全设施费用;
⑤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中已明确的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⑥除不可抗力外,不能因资金、群众矛盾等原因而延误工期,如因群众矛盾引起的各项费用;
⑦承包人自行土方平衡,缺土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⑧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场地租用费用及二次搬运费用;
⑨施工临时用地、临时用电、临时用水、临时便道的修建费用及其拆除后恢复原样的费用;
⑩施工排水、降水及河道、河塘的保护以及影响水系等费用;
○11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提的,施工中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
(12)凡因施工原因对原绿地造成损坏的,在本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须对该地段进行恢复。否则,所造成的后果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恢复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13)凡因施工原因对施工地段的水系造成损坏、堵塞的,在本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须对此进行修复,确保水系的通畅。否则,所造成的后果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水系修复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14)施工期间需注意周边环境,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减少对行人、车辆行驶的影响。
(15)冬、雨季施工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6)施工期间必须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交通防护、施工警示标志等设施。
(17)未说明处均按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执行。
(18)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施工规范、监理程序及“聚星镇区路灯施工技术要求”操作,凡造成质量隐患或缺陷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返工整改或在合同工价中扣减承包方工程款。具体事项如下:
①凡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因现场管理混乱、机械设备欠缺、存在违规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原因造成较大质量隐患被发包方发现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停工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停工整改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同时发包方有权视承包方整改情况实施工程款扣减。
②承包方必须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全部到位后,书面报发包方,经认定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否则发包方不兑付承包方施工款。
③承包方必须按镇施工技术要求控制好原材料。凡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被发包方发现的一律作清场处理。
④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及图纸施工,凡未按设计标准或其它工程量而进行施工,发包方每发现一次,扣减工程款3000元,并立即停工整改到位后施工。
19、对设计变更(仅指路灯套数的增减)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待竣工后按实调整。投标人不得擅自更改路灯数量,如确因现场实际需要,经业主方书面同意可更改设置数量,结算单价参照中标人投标时相应类型路灯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执行,按实结算。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改路灯数量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启东市王鲍镇聚星村村民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王鲍镇2013年聚星集镇道路路灯安装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质量保修范围的工程内容实行保修。
质量保修内容的保修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约定: 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除外力撞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外,均属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需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王鲍镇2013年聚星集镇道路路灯安装工程 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15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额为 施工合同价×15% ,利率为 不计息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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