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陈化仓服务塔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建设项目发包竞争性磋商公告
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陈化仓服务塔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建设项目发包竞争性磋商公告
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陈化仓服务塔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建设项目发包
竞争性磋商公告
本项目发包方为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拟对发包方陈化仓服务塔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建设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发包,特邀请有关单位参加竞争性磋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内容及要求
1.1、工程名称:发包方陈化仓服务塔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建设项目。
1.2、本次采购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发包方陈化仓服务塔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
1.3、工程地点: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产区内
1.4、工程内容及承包方式
(1)工程内容:承包方负责工程设计及施工,承包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院出设计文件,工程设计文件经发包方审核验收通过后,承包方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及相应的工程施工规范完成施工,并确保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具体包括完成: 1)发包方陈化仓、服务塔消防设计及施工;2)配合陈化仓、服务塔消防设计的改变(如楼层封板等)工作;3) 消防设施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管道、阀门、喷头、执行部件,电器、电线、仪表及消防控制及报警系统,监控系统(统一接入发包方消防水系统和消防控制系统); 4)涉及到的消防封堵及消防涂料;5)取得消防检测合格报告。
(2)承包方式:由承包方按照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包通过消防验收等方式总承包。
1.5、工程设计、施工的质量、技术要求
1.6、工期:
(1)工程设计期限:要求在2021年3月15日前完成设计、交付合格设计文件,交付设计文件份数:,交付地点: 。
(2)工程施工期限:在2021年4月20日前完工、通过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并取得消防检测合格报告。
1.7 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工程质保期、双方义务及责任、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他要求等详见本公告附件四拟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
二、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承包方资格要求、报价方式及结算方式
2.1、要求承包方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含副本)、银行基本账户等相关证件”,且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
2.2、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的资质。
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2.4、承包方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承包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竞争性磋商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5、本项目报价方式:①报设计费;②按符合整改规范要求自行计算工程造价(可提供大概清单、总图等供参考)。
2.6、本项目结算方式: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具消防整改合格意见书后进行结算。
2.7款项支付:经双方确认承包方施工进度完成工程量的30%时,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付款申请书及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经双方确认工程施工完成工程量的60%时,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付款申请书及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日内发包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工程施工完成100%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国家消防监督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后,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付款申请书及开具全部剩余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日内发包方付至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97%;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3%留作质保金,工程保修期期满1年,工程无质量问题,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付款申请书后【15】日内无息支付质保金。在质保期内,质保金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部分或全部扣除后,承包方须在发包方扣除后15日内补足质保金。
三、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3.1 竞争性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承包方需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将竞争性磋商保证金汇入发包方以下帐户(备注为:发包方陈化仓服务塔消防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账户名称: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崇左市支行
3.2 承包方以公司的账户汇入发包方账户,即公对公转账,严禁以个人账户进行转账(即使是法人代表也不认可)。
3.3 任何未按以上规定提交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的承包方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4 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竞争性磋商有效期一致。
3.5 成交承包方的竞争性磋商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3.6未成交承包方的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发包方在与成交承包方签订合同并收到未成交承包方提供的《退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的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3.7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竞争性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如造成发包方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发包方另行发包给第三方的差价损失以及花费的人力、物力等成本),承包方还应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承包方未在发包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
(2)承包方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争性磋商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
(3)承包方有串通竞争性磋商的行为或涉嫌串通竞争性磋商的;
(4)承包方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5)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遭到拒绝后,不与发包方订立合同的;
(6)承包方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竞争性磋商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承包方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发包方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
五、响应文件及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5.1 需要递交的响应文件:营业执照、银行基本账户、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以上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其他资质证明文件,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报价书(按本公告附件一格式),竞争性磋商书(按本公告附件二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本公告附件附件三格式)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承包方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5.2响应文件应用中文编写,之后提供的所有文件均采用中文。
5.3响应文件加盖公章后用信封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封面标注“XX(竞争性磋商单位名称)报发包方陈化仓服务塔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并写明承包方的名称与地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
5.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3月2日下午16:00前。
5.5响应文件递交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5号华润大厦C座23楼,发包方采购部玉绍新(先生)、宫世杰(先生),电话:****-*******。
5.6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发包方将有权不予受理。
5.7 响应文件有效期: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日历天。
5.8 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承包方不得撤销其响应文件。
六、竞争性磋商及评审
6.1竞争性磋商时间:具体按发包方通知。
6.2竞争性磋商地点:具体按发包方通知。
6.3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后,如需承包方现场进行竞争性磋商,将会提前一天发出通知邀请承包方与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现场竞争性磋商,请承包方负责人提前做好准备。
6.4最终报价:经过竞争性磋商,发包方可给予承包方最终报价的机会,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超过规定时间递交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其响应将被拒绝。
6.5竞争性磋商有效期限为:从承包方递交最终报价之日起90日历天,如无竞争性磋商环节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七、确定成交承包方
7.1 发包方将对承包方提交的全部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确定成交承包方。
7.2成交承包方确定后,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以邮件形式通知未成交承包方,成交结果不再另行公告。
7.3 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承包方理解并同意,发包方不一定会接受最低的报价,如承包方的报价高于发包方的预期价格或响应文件未满足发包方的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否决所有响应文件,并有权选择重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八、合同签订
8.1确认成交承包方后,成交承包方应在发包方通知的时间、地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
8.2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详见本公告附件四。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四合同条款,按本公告递交响应文件的,即视为认可接受该合同条款,并保证按该合同条款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九、竞争性磋商流程
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承包方提交响应文件——发包方技术部门、内审部门与采购部评审——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竞争性磋商(如需)——确定成交承包方——签订合同。
十、监督部门
本采购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发包方内审部。
十一、联系方式
欢迎广大承包方积极参与,如有疑问,请联系采购部玉绍新(先生)、宫世杰(先生),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yushaoxin@easugar.com
十二、网上公告媒体查询
发包方官方网站(www.easugar.com)。
发包方: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4日
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一:
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发包方陈化仓服务塔消防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报价书
工程名称 | 设计费 | 工程造价 |
发包方陈化仓服务塔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建设项目 |
承包方:(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二:
竞争性磋商书
致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贵方发包方陈化仓服务塔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附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要求以及有关附件。我方有能力满足所投贵方采购发包方陈化仓服务塔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建设项目,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附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响应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1、我方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保证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2、我方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根据贵方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文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并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的报价。
4、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竞争性磋商相关的所有信息。
5、公平竞争,不与其他承包方相互串通报价,不排挤其他承包方,不损害贵方的合法权益。
6、如我方成为成交承包方后:
7、我方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贵方规定的期限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8、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
9、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如有弄虚作假,违反贵方竞争性磋商采购要求,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方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身份证号码:)为我单位授权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与贵方的陈化仓服务塔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授权代理人在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竞争性磋商、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授权代理人无转委权。
特此证明!
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签名和摁手印)(签名和摁手印)
单位名称:
(盖公章)
年 月 日
竞争性磋商公告附件四:拟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
消 防 安 装 工 程合同号:
合
同
书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陈化仓服务塔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同制订本合同,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一、工程内容
1.1项目:
1.2施工地点: 。
二 工程施工时间:
2.1计划开工日期为年月日,竣工日期为年 月日,总工期日历天数为:天。开工日期以实际具备开工条件的开工令为准。
2.2工期延误
2.2.1 乙方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 甲方要求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
(2) 一周内非乙方的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 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施工;
(4) 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开工。
2.2.2工期顺延的签证乙方应在2.2.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甲方代表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答复。
三、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3.1承包范围:。
3.2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包设计报审、包通过消防监管部门验收、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由乙方总承包。
四、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4.1本合同包干价不含税价款为(小写): ¥;(大写):人民币;含税价款为(小写):¥;(大写):人民币。(税率9%)
4.2本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转帐
1、经双方确认承包方施工进度完成工程量的30%时,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付款申请书及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经双方确认工程施工完成工程量的60%时,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付款申请书及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日内发包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工程施工完成100%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国家消防监督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后,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付款申请书及开具全部剩余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日内发包方付至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97%;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3%留作质保金,工程保修期期满1年,工程无质量问题,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付款申请书后【15】日内无息支付质保金。在质保期内,质保金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部分或全部扣除后,承包方须在发包方扣除后15日内补足质保金。
2、履约保证金: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原参与竞争性磋商缴纳的保证金转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后,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的,乙方向甲方出具《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申请》,甲方收到乙方申请后确认无误后15日内将该笔款项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3 本合同价格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为结算基础,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1+适用增值税税率)。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按结算当期适用税率执行。
五、质量标准
5.1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同时乙方须确保工程通过消防监管部门验收。
5.2 工程质量评定应当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m/list-98.htm">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等相关法律及技术规范要求。
5.3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计划,严格质量监督,并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监督。
5.4乙方应严格按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及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按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
5.5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应当承担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等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请求减少支付相应程度的工程价款及赔偿损失。
六、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
6.1 甲方代表:甲方委派同志为甲方驻工地代表,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6.2下列事项必须以甲方代表签字并盖甲方公章后方可有效:
(1)确认工期顺延的签证;
(2)工程进度的签证;
(3)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确认;
(4)工程竣工验收及各项工程验收报告的确认;
(5)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通知。
6.3 项目经理 乙方委托 同志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和实施,是乙方施工现场的总负责人。
6.4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应向甲方提供本项目参与施工全体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备案的组成人员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另行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七、甲方工作
7.1为乙方提供项目设计报审,使施工现场具备有施工条件;
7.2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设施和临近建筑物的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有关费用。
7.3开工前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底。
7.4 为乙方提供堆放材料的场地。
7.5 为乙方有偿提供施工用水电、生活用水电,提供搭建施工人员住宿工棚场地。
7.6甲方根据合同要求及时划拨工程款项,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7.7甲方变更施工方案或时间,应提前五日通知乙方。
7.8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或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八、乙方工作
8.1 组成本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现场组织协调和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并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和参加甲方召开的工程例会。
8.2 开工前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及分阶段进度计划、用水用电计划等书面资料或文件。施工过程中向甲方提供有关统计报表、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比较报表、工程事故报告及竣工通知书等书面资料或文件。
8.3 精心组织工程施工与维修,提供一切劳务、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设备和所需要的其他临时设施。
8.4根据工程的需要,安排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拦和安全措施。因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工程、财产、人员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8.5 已竣工未交付甲方使用之前,负责已完工工程成品的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依约交付给甲方使用。
8.6 对施工过程中所有现场作业、施工工艺及方法的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8.7施工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8.8乙方施工完毕,负责施工现场清理。
8.9乙方在项目交付使用前,负责对甲方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原理组成、日常操作和维护等。
九、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要求时,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并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修改后重新验收,工期不予顺延。
9.2 经验收符合规范要求,甲方代表在验收后12小时拒绝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已批准验收,乙方在验收记录上注明后即可进行隐蔽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十、工程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
10.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后对设计进行变更。变更后由乙方将相关材料报送消防机构核准。
10.2 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但可以针对设计向甲方提出合理性建议,交由甲方决定是否采纳。
10.3 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工程进度计划变更、质量标准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工程量变更,双方应就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进行协商,确定相应的方案。
十一、材料设备供应
11.1 本工程的材料由乙方采购。乙方应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书、质检报告等合格证明,到货后负责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11.2 乙方应建立严格的材料质量检查制度,对于按规范需要检验的材料,应按照规定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费用按《桂建标[2013]47号》最新有关规定执行。
11.3 若双方对所使用的材料有特别约定的,乙方应按该约定进行采购和使用。
十二、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12.1 根据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施工前必须向甲方提供项目安全施工方案,并经甲方确认备案。乙方必须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甲方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12.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标准,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消除一切事故隐患。因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2.3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现场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对于必须持证上岗的工种,必须做到由持有相关上岗证的人员完成,严禁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12.4 乙方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甲方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12.5 工地上或建筑物内的所有物料必须整齐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藏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储藏,并设标志告示。
12.6 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甲方、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2.7 在工程移交之前,乙方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乙方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保留乙方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如乙方未能清理好现场或者未能按指定堆放垃圾,则甲方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 工程转包或分包
13.1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
十四、竣工验收
14.1 工程具备有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通过消防机构验收的合格报告。
14.2 甲方收到竣工资料和通过消防机构验收的合格报告后28天内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工程的质量进行评定(验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验收后14天内对工程质量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14.3 竣工日期为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如因乙方递交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达不到要求而需要修改的,应为乙方修改后重新递交给甲方的日期。
14.4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14.5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5天内将工程交付给甲方使用。不得以工程款尚未结算或工程结算未完成为由拒绝交付。
14.6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乙方不得交付甲方使用。
十五、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经验收合格后2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十六、工程质量保修
16.1 工程保修期限为 壹年 。
16.2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6.3 在保修期内,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若乙方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的,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外,乙方还需按本次维修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4乙方应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间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6.5因乙方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质量争议检测
17.1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存在异议的,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答复,逾期则视为认同甲方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无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7.2 甲乙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甲方有权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乙方不得再对检测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17.3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拒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一笔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直至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争议得到有效解决。
十八、违约责任
18.1如因乙方原因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完工超过2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支付合同价款,乙方须返还甲方已付的工程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8.2乙方擅自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支付合同价款,乙方须返还甲方已付的工程款,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与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18.3乙方在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元器件等不符合约定标准或设计图纸的,乙方除应立即免费更换成合格产品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18.4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乙方应自担费用予以返工、重新施工安装,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仍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18.5乙方单方毁约的,须退回甲方已付工程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20 %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18.6 乙方施工完成后工程未能通过消防监管部门验收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支付合同价款,乙方须退回甲方已付工程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8.7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乙方两次返工或重新施工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乙方时生效,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支付合同价款,乙方须返还甲方已付的工程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8.8 乙方丧失相应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系虚假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支付合同价款,乙方须返还甲方已付的工程款,并向甲方支付工程价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8.9甲方按上述约定行使解除合同权利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和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执行的,甲方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进行清场,费用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8.10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2日内向甲方返还全部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及其他权属于甲方的资料。乙方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8.11在质保期内,质保金被部分或全部扣除后,乙方不按时补足质保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未补足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8.12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并未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18.13本合同项下乙方存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因此而延误生产经营的损失、甲方另请第三方完成工程的差价损失。
18.14 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乙方按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等,甲方均可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8.15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设备设施、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按原价赔偿损失。
18.16 乙方承诺放弃上述违约金过低过高的请求。
十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19.1、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19.2、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货物增值税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合同下的各项义务仍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因此而造成的税务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
19.3、乙方声明并承诺向甲方开具与真实税率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9.4、若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国家税法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标的的应征税率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0日内重新开具符合税法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乙方开具的发票甲方被税局处罚,甲方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19.5、若乙方与甲方结算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被国家税务机关验证为不合法发票,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相应的税务机关要求补交或增值税进项转出的税款,对甲方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税额50%的违约金,相应费用可以由甲方直接在未付款项和质保金范围内扣除。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法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乙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乙方又在税控系统中作废、乙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等;本项规定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二十、工程保险
20.1本工程如需要购买工程一切险及责任险的,由甲方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20.2 乙方应办理所有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二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21.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21.2 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3发生争议后,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二十二、守约方因实现权利而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三、送达方式
23.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36-5号华润大厦C座23楼】,邮编:【530028】。
买方同意接受电子文件送达,电子终端信息如下:
移动电话:【无】,传真:【****-*******】,微信号:【无】,QQ号:【】,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编:【】。
乙方同意接受电子文件送达,电子终端信息如下:
移动电话:【】,传真:【】,微信号:【】,电子邮箱:【】。
23.2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应当为邮政、顺丰等特快专递)交邮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发送内容对接收方产生拘束力。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23.3本合同第23.1条款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9.4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二十四、合同生效及其它
2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2 本合同壹式 肆 份,甲方执贰 份,乙方执 贰 份。
24.3 本合同附件及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4.4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开 户 行 代 码: 开 户 行 代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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