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监行处决〔2021〕3号
当事人:达州市通川区海英冷冻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62UGJ24D住所:***********************
法定代表人:王朝树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12月31日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租赁的某冷藏库内有6件标识为“Hormel”?等字样的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食品,因该食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查封。2021年1月7日该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我局,2021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投资人王朝树之妻高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出具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1年1月13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批货物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2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高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投资人王朝树之妻高某某负责商行日常管理经营,2019年12月,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从成都青白江市场一欧姓商户处购进涉案标有“Hormel”?等字样的无中文标签标识的食品冷冻猪舌,购进价格240元/件(10KG/件),购进数量6件,共支付货款1440元,截止案发,该涉案冷冻猪舌并未进行销售。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了该涉案冷冻猪舌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未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等资质,食品进货台账中未详细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也无法提供欧姓商户的微信联系方式以及微信支付货款的凭证。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等资质,以及食品进货台账中未详细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移交审批表,证明案件调查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进口食品的事实。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王朝树身份证复印件2份,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调查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未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食品生产经营信息的违法事实。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高某某有代表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签收文书等权利的资格。
6、《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批预包装食品属于进口食品的事实。
2021年2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市监行处告〔2021〕3号)告知了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未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食品生产经营信息,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食品冷冻猪舌60公斤,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等资质,以及食品进货台账中未详细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食品冷冻猪舌60公斤
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清华园支行(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金利多青华园5号楼一层3号),收款人: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0281,单位编码:707701,款项来源:一般罚没款99901)。再到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巴渠东路111号)开具“四川省行政处罚罚没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标签: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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