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东阳五菱汽车4S店装饰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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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建罚字 [2020] 第 03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睿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海青)
执法部门:浙江省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0-11-16
主要违法事实:东阳五菱汽车4S店装饰工程地处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199号,2020年9月25日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勘查发现,该项目已基本完工,面积约1000平方米,建设单位为金华市九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睿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查,该项目于2020年6月进场施工,现场未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违法行为于2020年9月27日予以立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对施工单位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元整;对法定代表人赵海青处以公司罚款数额10%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支行(地址:东阳市人民路79号),账号:****************6(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备注: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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