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越秀区管辖交通设施养护招标公告

2013年度越秀区管辖交通设施养护招标公告

2013年度广州市越秀区管辖交通设施养护项目

2013年广州市越秀区交通标线标志维护项目

2013年度广州市越秀区管辖

交通设施养护项目

招 标 公 告

招标单位: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

招标代理: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二O一三年三月

2013年度广州市越秀区管辖交通设施养护项目

招标公告

根据越发改函[2013]33号批准,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现决定对2013年度广州市越秀区管辖交通设施养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项目名称:2013年度广州市越秀区管辖交通设施养护项目

二、招标单位: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

联 系 人: 翟先生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周工 联系电话:***-********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越秀区

四、项目概况:

招标范围:广州市越秀区管辖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巡查、养护、维修等。

本项目只设一个标段;

招标控制价:*******.66元;

五、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

六、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

报名开始日期(含本日):2013年 4月 7日

报名截止日期(含本日):2013年4月 11日

报名时间:上午 9:30~11:30时,下午:14:00~16:00时。如报名参加投标的申请人数量过少不足以形成充分竞争时,招标人在确认正式投标人之前,可以发出补充公告,适当延长报名时间。

七、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一楼。

八、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事业单位登记机构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3、投标人必须具有办公场所以及场地(厂房或仓库等)有效证明材料【需提供办公场所以及场地(厂房或仓库等)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且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及出租人房产证明材料】;

4、投标人自2009年1月至今具有交通设施维护项目业绩,须提供交通设施维护工程业绩项目合同(合同要点需包含金额、时间、交通标志、标线维护);

5、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七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1、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多于等于5且少于等于12名时,取全部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大于12名时,则按择优得分由高至低排名前12名作为正式投标人;当排名第12名投标人的得分出现同分现象时,则在同分的投标人中摇珠选取1家作为正式投标人。

3、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5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十、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二《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一式两份,一份正本一份副本,若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以正本为准,资格预审择优评分资料可以单独装订成册),《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一、投标申请人必须在投标报名前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IC卡事宜。

十二、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将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

十四、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内容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

异议受理电话:***-********

招标人: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

招标代理: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O一三年四月

附件一:

2013年度广州市越秀区管辖交通设施养护项目

资格审查文件

招 标 人: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O一三年三月

1.申请人须知
1.1 本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国家计委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公告所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

1.2 招标人,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等相关情况均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1.3自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之日起计,在原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向投标申请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在每一投标申请人与招标人之间以书面或传真形式进行。投标申请人答复拒绝延长的,视为撤回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1.4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编制

1.4.1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封面应注明相应的工程名称、及投标申请人的法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1.4.2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二《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份数见招标公告。

1.4.3投标申请人应承担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和要求内容,并装订成册,编制页码,所有资料封面须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的签章。

1.5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递交和接受

1.5.1投标申请人应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报名时间和地点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在该时间期限和同一地点,可对已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补充。

1.5.2投标申请人应自备密封袋和《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一式两份。《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要求原件备查的资料,其原件应在报名时携带至报名地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核,且在招标活动结束前,应招标监督机构或招标人要求,其原件应当能够在五日内再次提交审核。

1.5.3投标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由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认定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原件的证明效力。如出现该情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的“审核情况”栏填写“附有说明”。

1.5.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报名窗口按照《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资料目录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其原件进行签收或核对。

1.5.5《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和投标申请人双方共同签署,该表所记录的内容如需修改,须经双方共同签署确认。资料签收或核对结果须用中文文字表述,不得用简单符号表述(如“√”或“×”)。《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一份作为报名资料首页,连同其他资格审查资料在投标单位代表监督下当场进行密封,另一份交由投标申请人。

1.5.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接收投标申请人按时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不得在报名窗口进行任何形式的实质性资格审查工作,不得以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未提供原件核对、资料不完整等理由拒绝其报名。

1.5.7逾期送达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将被拒绝。

1.5.8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接收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并不意味着其资格审查合格。资格审查应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1.6资格审查结果的通知、确认和公示

1.6.1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或传真,把资格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申请人。投标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资格审查结果通知。

1.6.2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间及公示结束五日内,投标人可以就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中任何不公正行为及违法行为向招标公告载明的招标监督机构署名检举和投诉。

1.6.3所有获得投标资格的正式投标人,将获得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收到邀请书后,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书面或传真,向招标人确认同意参加投标或放弃投标。

2.资格审查和确定正式投标人办法
2.1总则

2.1.1资格审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评审原则,按照招标公告和本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程序,选定具有良好的业绩和能力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2.1.2资格审查将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未按照《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要求提交资料和原件的申请人,不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申请人,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1.3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的原件核对情况有疑问或资料复印件模糊无法辨认的,可以书面要求重新递交原件复核,投标人应按时提交原件,否则视为未提交原件。

2.1.4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公开要求所有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整个澄清和说明的过程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2.1.5《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2.1.6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按招标公告中的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

2.1.7拒绝挂靠单位参加投标,一旦发现即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上报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将挂靠情况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1.8投标报名单位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如被查实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或招标人及其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后,将取消该投标报名单位在其本项目的投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将对该投标报名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

2.1.9特别声明: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1.10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及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投标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报发证部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认定为无效。

2.2评审工作机构

2.2.1招标人应按相关规定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公布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家的条件和抽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的规定执行,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委员会。

2.2.2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并编制审查报告。

2.2.3由招标人组成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资格审查报告和确定正式投标人名单。

2.3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的程序和细则

2.3.1检查并记录各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资料的密封情况。发现密封被破坏的,应立即停止评审,封存全部资格审查申请资料,并向工程管辖招标监督机构报告。全部资格审查申请资料密封情况均良好时,方可进入下一步评审。

2.3.2检查《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的签署和涂改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停止评审,封存全部资格审查申请资料,并向工程管辖招标监督机构报告。全部《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的签署和涂改情况符合规定时,方可进入下一步评审。

2.3.3检查《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的“审核情况”,认定申请人是否按照《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要求提交资料和原件。

2.3.4资格审查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审查各项资格审查申请资料,认定其是否证明了申请人符合招标公告载明的相应投标人合格条件。

2.3.5汇总审查情况,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2.3.6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2.4确定正式投标人

2.4.1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

2.5正式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因故暂停招标程序,恢复招标程序时,若法律、法规、规章对投标人资格提出新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新的规定要求正式投标人补充、更换相关资格证明资料并核查,以符合现行规定。补充、更换资料的时间应不少于15天,资审结果如有变化,应在开标前5天上网公示。补充、更换资料的期间可以进行投标程序。

原正式投标人补充、更换资料后,经招标人审查,满足现行规定的,可以参加投标。重新审查后,合格投标人少于5人,应重新招标。已书面退出该项目投标的,无权再参加此次投标。

如尚未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补充公告,按新的规定修改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增加报名时间,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

附件二: 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

工程名称:2013年度广州市越秀区管辖交通设施养护项目 投标申请人(盖章)

核确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与投标申请人代表对以下报名资料共同核对,审核情况属实。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签名:

投标申请人的代表签名:

序号

项目

内页码

报名提交

资料要求

审核情况

备注

(此栏不需申请人填写)

1

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不用装订)

原件

2

资格预审申请函(按附件六)

(同以下资料装订为一本)

原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原件

4

投标人代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

5

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事业单位登记机构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件备查

6

具有办公场所以及场地(厂房或仓库等)有效证明材料【需提供办公场所以及场地(厂房或仓库等)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且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及出租人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原件备查

7

投标人自2009年1月至今具有交通设施维护项目业绩,须提供交通设施维护工程业绩项目合同(合同要点需包含金额、时间、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复印件

原件备查

8

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七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

原件

注: 1、《)。

2、本表原件审核情况栏及备注栏,投标申请人须留空,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机构审核后填写。

3、本表“报名提交资料要求”中原件备查指投标申请人需在投标报名时提交原件供核查,并确保在招标期间应招标人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工程招标监督机构提出要求后2日内提供原件复查。

4、投标申请人如提交两项以上业绩资料,可将本表第7项按照原格式扩展。

5、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附于报名资料内作为报名资料目录,另一份交回投标申请人的代表。 两份表格中每页的“审核确认”栏均需双方签署。本表中如有修改,修改处须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和投标单位代表共同签署。

6项的业主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未提供或提供不准确的,不被认定为资审不合格,但将影响招标人对投标人业绩的核查效率。


附件三: 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资格预审择优评分资料)

两份表格中每页的“审核确认”栏均需双方签署。本表中如有修改,修改处须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资料人员和投标单位代表共同签署。

5、《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资格预审择优评分资料)》只作为择优评分依据,不作为资格预审不合格的依据。择优评分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名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未能提供原件核对部分视作该项不计分。



附件四: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择优表

项目

及权重

序号

子 项

加分

综合评价(权重33分)

1

财务状况(8分)

优:8分;良:5分;

中:3分;差:0分

2

人员情况(满足施工要求)(10分)

优:10分;良:6分;

中:3分;差:0分

3

投入设备和车辆情况(10分)

优:10分;良:6分;

中:3分;差:0分

4

管理服务水平(5分)

优:5分;良:3分;

中:1分;差:0分

企业业绩(交通设施维护项目的业绩)(权重36分)

1

2009年1月至今承担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合同额在500万(含500万元)以上的(合同要点需包含金额、时间、交通标志、标线维护)

每项加 12 分(最高分为36分)

2

2009年1月至今承担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合同额在400万~500万(含400万元,不含500万元)(合同要点需包含金额、时间、交通标志、标线维护)

每项加 9 分

3

2009年1月至今承担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合同额在300万~400万(含300万元,不含400万元)(合同要点需包含金额、时间、交通标志、标线维护)

每项加6 分

4

2009年1月至今承担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合同额在100万~300万(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合同要点需包含金额、时间、交通标志、标线维护)

每项加4 分,没有不得分。

项目负责人业绩(交通设施维护项目的业绩)(权重12分)

1

2009年1月至今承担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合同额在500万(含500万元)以上的(合同要点需包含金额、时间、交通标志、标线维护)

每项加 6 分(最高分为12分)

2

2009年1月至今承担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合同额在400万~500万(含400万元,不含500万元)(合同要点需包含金额、时间、交通标志、标线维护)

每项加 4 分

3

2009年1月至今承担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合同额在300万~400万(含300万元,不含400万元)(合同要点需包含金额、时间、交通标志、标线维护)

每项加 2分

4

2009年1月至今承担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合同额在100万~300万(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合同要点需包含金额、时间、交通标志、标线维护)

每项加 1 分,没有不得分。

服务资质、生产能力、安装能力(权重9分)

1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限交通安全设施)专业承包资质(5分)

有则加5分,没有不得分。

2

具备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颁发的《交通标志板》工程安装施工合格证书或《道路交通标线》工程安装施工合格证书或《交通标志板》批量生产合格证或《路面标线涂料》批量生产合格证

每具一个证书加 1 分(最高分为4分)

资信证明(权重10分)

1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5分)

有则加5分,没有不得分。

2

守合同重信用证书(5分)

15年以上(含15年)加5分,10年以上(含10年)加2分,5年以上(含5年)加1分,没有不得分。

、企业业绩:同一项目按其获得的最高合同金额加分;项目负责人业绩:同一项目按其获得的最高合同金额加分。

2综合评价分+项目负责人业绩分+资信证明分合计。综合评价分、企业项目业绩分、项目负责人业绩分、资信证明分和服务资质、生产能力、安装能力分不得超过其分值范围。

3、综合评价中的人员、设备配备方面的评价标准应以招标项目的基本需要为依据。

5、业主综合评价中财务状况的评价标准,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连续2年度、2011、企业、项目负责人2009月至今承担的同类项目是以交通设施维护(含交通标志、标线维护)为准。

8家且≤12家,则按择优得分由高至低排名前12当排名第12则在同分的投标人中摇珠选取1家,则重新依法招标。

9综合评价附件六:

致: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

的招标公告要求,我公司现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做出如下承诺:

1、在此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内容是真实、准确的。

3、理解并同意提供可能要求的进一步的资料,也同意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并已授权要求有关的银行、公司或部门,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有关资料,以核对本申请文件及有关我单位的能力和信誉。

5

附件七:

投标申请人

本公司就参加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报名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两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

四、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

特此声明

投标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申请日期:

2013年度广州市越秀区管辖交通设施养护项目招 标 文 件招标单位: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招标代理: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一三年三月 目录目录1投标邀请书2第一章投标须知3一、投标须知前附表3二、投标须知5(一)总则5(二)招标文件6(三)投标文件的编制7(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0(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12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14(一)总则14(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15第三章合同条款24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59第五章技术条件(另册)75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76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77 投标邀请书致: [投标人名称]贵公司已报名参加我2013年度广州市越秀区管辖交通设施养护项目公开招标,经资格审查后评为合格并获得了投标资格,如贵公司对本招标工程项目感兴趣,请从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处购买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时间为2013年月 日上午 时。请注意:1.招标文件售后不退。2.贵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 壹万元(人民币)的投标担保。3.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3年 月日时分正,提交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室。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4.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会将于上述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室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2号东川大厦四楼联 系 人: 翟先生 联系电话:37668850 招标代理: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路111-113号白云大厦16楼联 系 人:周工联系电话:***-********传真:***-******** 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定义招标人(即发包人):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招标代理: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2.2.1工程名称2013年度广州市越秀区管辖交通设施养护项目32.2.2建设地点广州市越秀区42.2.3建设规模详见招标公告52.2.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包优质服务、包工作成果、包结算的组织实施工作、资料整理和备案。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验收标准,确保维护项目及数量能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质量的验收和备案要求。合同价款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工程量按实结算。62.2.5质量标准按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合格72.2.6招标范围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82.2.7工期要求合同期为2013年内按业主要求完成所有交通标线标志维护工作,业主有权根据实际工程需要对时间作相应合理调整,投标人应无条件配合业主调整相应的执行计划。93.1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104.14.5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14.2资格审查方式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213.1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1315.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1416.1投标担保1收取方式:由交易中心代收。2.投标担保额度:壹万元(在招标过程中不可调整)。3.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之前。4、投标担保的相关事宜详见招标文件16.1款。155.1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组织集中踏勘现场。投标人应自行踏勘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书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和风险,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68.1投标答疑疑问提交时间:2013年月日 时前,传真电话:***-********及E-mail:youxianggd@163.com答疑会时间:2013年 月 日 时。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室。 1717.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1份正本(含电子文件一套),5份副本。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共为2包。1819.1投标文件提交及截止地点和时间收件人: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室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时间:2013年月日 时截止时间:2013年 月 日 时1924.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3年月 日 时分,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室2040.1开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129履约担保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22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66元,超过招标控制价或投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综合单价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3评标委员会人数评标委员会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在开标前组成。 二、投标须知(一)总则1、定义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6)“书面文件”指打字或印刷的文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2、招标说明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工期要求等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3设计说明:详见招标图纸。2.4工程施工特点:详见招标图纸。2.5合同期限:自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3.资金来源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4.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5.踏勘现场5.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6.投标费用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自身因投标文件编制、递交及其他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按本须知第9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7.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7.3 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约束力。8.招标答疑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传真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或传真地点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对疑问进行答复。8.2 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答疑纪要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如投标人届时无书面确认,招标人将在合适的第三方见证下再次发出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并以发出时间作为送达时间。8.3答疑会会议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8.4若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答疑会议纪要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投标人届时无书面确认,招标人将在合适的第三方见证下再次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并以发出时间作为送达时间。9.3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含电子文本)11.1投标文件目录。11.2 投标书及附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要求填写,原件放在正本上,副本可用复印件)。11.3工程量清单计价表。11.4企业资质证书(如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公场所以及场地(厂房或仓库等)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且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及出租人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11.5法定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填写或使用工商管理部门的版本)。11.6投标担保凭证(复印件)。11.7投标单位一般情况表(按第四章提供的格式);11.8投标单位简介表(按第四章提供的格式);11.9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按第四章提供的格式);11.10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按第四章提供的格式);11.11拟投入本项目的交通设施维护设备、机械一览表(按第四章提供的格式);11.12投标人2009年1月至今承担过的交通设施维护项目业绩一览表(按第四章提供的格式);11.13投标技术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1)维护方案;2)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工作计划;3)安全文明措施、环保节能措施。11.14投标人认为须提交的其他资料。11.15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按招标文件第四章格式九填写)。12.投标文件格式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3.投标报价及造价承包和结算方式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13.2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监理单位、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在监理单位、发包人、承包人已经共同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前提下,发包人按月结工程价款的8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当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总额达到工程当年投资计划的80%,余下工程款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终审结算书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按终审价款(扣除5%的保修金后,如已过质量保修期,则不扣保修金)向承包人办理余款支付手续,在获准后5天内,与承包人结清余款。13.3保修期及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时间为1年。本工程约定的工程保修金为终审结算价的5%。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满一年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申请办理剩余保修金。13.4工期延误:因中标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从延期的第一天起,每天罚款工程额千分之一。13.5 本项目采取综合单价包干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结合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报价,投标单位可根据工作内容、自身经营状况下浮。1)投标报价包括完成本招标文件所述招标内容所需费用、税金、保险、规费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相关部门应收的费用等。2)投标单位所报综合单价需结合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报价。3)在合同期限内上述收费标准如发生变化,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13.6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充分理解招标人的意图,掌握投标范围内交通标线标志维护的特点,确定合理的工作方案及计划安排,圆满完成本项目。本项目采取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进行报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等。13.7投标人被视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充分考虑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因素,能够承担属于承包人的各类风险。本项目的总价是承包人圆满完成承包任务的全部报酬。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因劳务或其他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事项发生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13.8用于完成本项目的机械设备和材料由承包人自行运输、存管。机械设备和材料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检定/校准证书,同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标定要求。14.投标货币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5.投标有效期15.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担保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其他有关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6.2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其投标文件。16.3未中标的投标担保将尽快退还(不计算利息),最迟不超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16.4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担保后予以退还(不计算利息)。16.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没收投标担保:16.5.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标书;16.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16.5.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需由正本复印,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7.3投标文件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应骑缝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代表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17.4 如投标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法定印章。17.5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文件题名、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17.6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投标文件电子文件,使用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和加密(锁)处理,包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一并递交。其内容应与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投标文件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记18.1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分别独立包封投标文件,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列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18.1.1投标文件正本(1本)、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光盘(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为一包;18.1.2投标文件所有副本一起包封为一包;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上述各包分别独立密闭封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18.3投标文件的标记要求:每个包上应具有以下标记(中括号中内容已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由投标人自行填入):18.3.1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18.3.2 “[工程名称]项目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字样;18.4开标时,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9.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接收19.1 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代表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凭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19.2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19.2.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19.2.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识的;19.2.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技术标开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19.2.4在投标截止期前,法定代表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19.3 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述的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和标记,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22.4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23、开标。详见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4.评标过程的保密24.1 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4.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5.投标文件的澄清,计算错误的修正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27.中标通知书27.1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天。27.2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27.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2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8.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8.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8.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28.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服务,不得将中标项目服务转让(转包)给他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除没收投标保证金外,并负责对业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9.履约担保29.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29.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9.3.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29.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0.合同生效30.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31.其它费用31.1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9‰。32.腐败与敲诈行为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32.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32.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一)总则33 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3.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33.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33.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33.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33.6《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33.7《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33.8 本项目招标文件。34.开标34.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4.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34.3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35.评标35.1评标委员会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负责评标活动。35.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守则:35.2.1根据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35.2.2向业主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35.2.3 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5.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35.2.4.1 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35.2.4.2 必须公正、不得循私;35.2.4.3 必须科学、不得草率;35.2.4.4 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35.2.4.5 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35.2.4.6 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35.3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6.投标文件的澄清36.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超过五分之一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36.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36.3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36.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7.定标37.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37.2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7.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7.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38. 开标和评标程序38.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38.2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38.3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 38.4投标文件百分制详细评分; 38.5评标委员会向业主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编写评标报告。39. 开标细则39.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39.2 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39.3细则39.3.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地点。有关投标文件提交的事项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 39.3.2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见证下当众拆封,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d、投标担保;e、项目负责人名称;f、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等主要内容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宣读文字表述的投标报价。39.3.3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开标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39.4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39.5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40. 评标细则40.1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40.2评标委员会标书的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该评标委员会人数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40.3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一《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40.4投标报价的算术校核。算术复核后的投标报价与原投标报价相比存在1%或以上误差的视为无效标书。具体标准如下:40.4.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40.4.2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40.4.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40.4.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40.4.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定金额、预留金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40.4.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40.4.7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40.5投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附表二《投标文件百分制综合评分表》的标准进行综合评分。40.6投标报价得分的确定:40.6.1以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并经算术校核后的投标人的报价中且在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报价大于或等于5名时,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取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参考价;以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并经算术校核后的投标人的报价中且在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报价少于5名时,则直接取区间中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参考价。若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并经算术校核后的投标人的报价没有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则取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并经算术校核后的投标人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参考价。40.6.2 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20分,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计算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40.7综合得分排序:投标单位的综合最终得分为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将其余的得分进行算术平均后的得分。得分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得分前3名投标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若出现综合评分相同(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时,以投标报价价低者排前。若投标报价也相同,由评委记名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确定名次。40.8评审完成后,评委编写评标报告,并全体签字确认,推荐综合得分名次前3名投标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40.9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附表一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项目名称:2013年度广州市越秀区管辖交通设施养护项目序号 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与资格审查不一致;2投标书及附件未按规定盖章签署或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工期的;3投标文件中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4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的,或投标文件没盖骑缝章的;5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6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担保或交纳投标担保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额度的;7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没有申明哪个有效;8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或投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综合单价控制价;9投标报价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10算术复核后的投标报价与原投标报价相比存在1% 或以上误差的;11标书异常相同(由不同单位独立编制标书时不可能存在的相同);12无《参与编制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结论“有效”或“无效”注:1.凡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用“×”表示,并简述不符合的原因,没有出现用“○”表示,出现一个“×”,则结论均为无效,全部为“○”,则结论均为有效。2.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多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评委签名:日期: 附表二 投标文件百分制综合评分表项目名称:2013年度广州市越秀区管辖交通设施养护项目序号评审项目满分评分细则投标单位1投标单位2投标单位3投标单位4??????经济部分投标报价20以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并经算术校核后的投标人的报价为X, 在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若有效投标单位少于5个,则不用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剩余的报价平均,所得的值即为平均报价(评标参考价)A,X与A相比每高1%扣1.5分,每低1%扣1分,X与A相等时得20分。最多得20分,最低得0分。(超出最高限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商务部分服务资质1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限交通安全设施)专业承包资质,得8分;具备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颁发的《交通标志板》工程安装施工合格证书或《道路交通标线》工程安装施工合格证书,具备一个证书得2分,最多得4分,没有的不得分。维护业绩9投标人2009年1月至今具有交通设施维护项目经验,以合同要点(合同要点需包含金额、时间、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否则不得分)复印件为准。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每个3分;250万元-500万元(含250万元)的,每个2分;250万元以下,每个1分。综合服务支撑能力31、 办公场所以及场地(厂房或仓库等)总面积3000㎡(含3000㎡)以上的得2分;办公场所以及场地(厂房或仓库等)总面积2000㎡(含2000㎡)至3000㎡的得1.5分;办公场所以及场地(厂房或仓库等)总面积1000㎡(含1000㎡)至2000㎡的得1分;办公场所以及场地(厂房或仓库等)总面积1000㎡以下的,得0.5分;无办公场所以及场地(厂房或仓库等)的不得分。【需提供办公场所以及场地(厂房或仓库等)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且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及出租人房产证明材料】2、场地(厂房或仓库等)在广州中心六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加1分。人员配置项目负责人101、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需要同时提供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项目负责人不得从其他公司外聘,以投标截止日之前连续六个月由投标人购买或代缴的社保或个税等证明为准,社保或个税等证明需加盖所属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完全响应此条款得8分,否则不得分;2、项目负责人参加过一项以上类似交通设施工程维护业绩,且在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得2分。(须附合同,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技术负责人7技术负责人为交通类专业或市政类专业或路桥类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得7分;技术负责人为交通类专业或市政类专业或路桥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得4分;技术负责人为交通类专业或市政类专业或路桥类专业工程师,得2分。(须提供职称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专业技术人员5优良5分、中等3分、较差1.5分优良:投入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10人(含10人)以上的;具备相关上岗证的交通设施养护作业人员50人(含50人)以上的;中等:投入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8人(含8人)以上的;具备相关上岗证的交通设施养护作业人员30人(含30人)以上的;较差:投入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5人(含5人)以上的;具备相关上岗证的交通设施养护作业人员10人(含10人)以上的。(须提供职称证、上岗证,社保或个税等外部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机械设备4投入本项目的维护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吊车2台、升降车(或升降器)3台、4.5吨以上货车3台、4.5吨以下货车4台、巡查车5台、风炮2台,空气压缩机(5立方米)2台、发电机(5千瓦以上)2台,路面开槽机1台,得4分。(全部设备要求自有,提供车辆行驶证或机械设备发票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原件备查。)(上述维护设备有一项不达标减1分,最多扣4分)。技术部分维护方案10优良:维护方案详细、具体,内容齐全,维护方法合理可行,能满足本工程提出的所有维护项目,有具体可行的质量、进度确保措施。(7-10分)中等:维护方案基本满足要求,维护方法符合维护要求。(4-6分)较差:维护方案基本满足要求,维护方案基本符合维护要求。(0-3分)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工作计划10优良:计划严密、详实、紧凑,可操作性强,完全满足交通设施维护项目的要求。(7-10分)中等:计划较严密、详实,可操作性一般,基本能满足交通设施维护项目的要求。(4-6分)较差:计划不够严密、详实,操作性差,勉强满足交通设施维护项目的要求。(0-3分)安全文明措施、环保节能措施10优良:能够根据本项目的特点清楚、详尽地描述安全文明措施,考虑周全完整,切实可行;环保措施最为完善,符合国家和广州对环保的各项要求,描述详尽完整;有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表达清楚。(7-10分)中等:安全文明措施、环保措施、节能措施基本合理可行,表达基本清楚。(4-6分)较差:安全文明措施、环保措施、节能措施不够齐全、有漏项;或不够完善、安排不够合理、不能切实可行。(0-3分)总计100注:在评委评出各有效投标单位的得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进行算术平均作为该投标单位最后得分。评委签名: 日期: 附表三报价得分计算表项目名称:序号投标人12345678910……名称1投标最高报价值(元)2投标最高报价值×80% (元)3投标报价 PT(元)4 评标参考价PC(元)5偏差(PT-PC)/ PC(%) 6减分(A)7得分I=(20-A)1、评审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总价、投标人提交的价格清单作为依据,对投标人的报价算术校核后,计算出投标人的评标总价作为有效投标价(PT)。价格核准原则详见招标文件。2、有效投标价得分的确定:(1)在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中,当通过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大于或等于5名时,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取余下有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参考价(PC);(2)在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中,当通过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小于5名时,直接取区间中有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参考价(PC);(3)若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并经算术校核后的投标人的报价没有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则取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并经算术校核后的投标人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参考价。(4)以评标参考价作为计算各有效投标价得分的基础。当有效投标价(PT)等于评标参考价(PC)时,有效投标价得分I=20分;有效投标价(PT)比评标参考价(PC)上偏差1%减1.5分,下偏差1%减1分,最多减至0分止。 评委签名:日期: 算术复核表工程名称:编号投标人名称原投标报价A算术复核后投标报价B误差率r=︱A-B ︳/ A *100%1    2    3    4    5    6    7    8910……    算术复核原则:见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评委签名:日期: 第三章合同条款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技术服务合同工程名称:2013年度广州市越秀区管辖交通设施养护项目合同金额:万元甲方(发包人):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乙方(承包人):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发包人):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乙方(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2013年度广州市越秀区管辖交通设施养护项目工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工程内容:广州市越秀区管辖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巡查、养护、维修等。资金来源:财政投资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承包范围及方式:2013年内广州市越秀区管辖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巡查、养护、维修等。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包优质服务、包工作成果、包结算的组织实施工作、资料整理和备案。工程量按实结算。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自发包人下达进场令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并满足或高于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为依据。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出的内容,如有新的标准颁布,则按新的标准执行。1、GBJ124-88道路工程术语标准2、GN47-89道路标线漆(常温型)标准3、GN48-89道路标线涂料(热塑型)标准4、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为此合同价款数值只是估算数值,以财政资金下达的城市维护费资金计划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经最终审核结算价款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十、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 乙方: (公章) (公章)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 地址:2号东川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广州市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做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中标通知书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会议纪要投标文件各类任务下达的工程任务单文本广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计技术指引广州市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系统设计技术指引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经发包人确认的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权:全权代表发包方负责工程现场管理7、项目经理7.1姓名:职称: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按需要下达《交通设施维护工程任务单》(以下简称“《任务单》”)。 (2)如遇特急情况,以电话或在现场以简单的书面下达任务,但应于两天内补回正式的《任务单》,禁止使用没有任何依据的方式下达任务。 (3)交通工程现场定位与组织验收。(必须会同承包人、监理单位。) (4)收到承包人准确的周结算的三天内作出回复。当周内必须对上周的工作量以签证确认。 (5)收到承包人准确的月结算的七天内作出回复。十天内作出验收与送出结算的安排。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完成发包人《任务单》下达的任务。在按《委托书》预算金额施工时,如发现超预算10%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决定是否继续施工。(2)完成月包干的标志、标线维修等并实施该月包干项目无休日二十四小时值班维修。(3)发包人辖区道路标志、标线等月包干外的设施无休日二十四小时抢修。(4)做好值班报修电话记录,自检报修记录、抢修完工、回复记录。(5)每周星期一17:00时前,将上周准确的周结表交发包人签核。(6)每月准确的月结表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17:00时前,交发包人签核;同时附齐发包人《委托书》、质检验收表、寄存表等相关资料。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5天内。10.3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工程进度计划拖后超过2天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期按时按质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0.3条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预埋、暗装等隐蔽部位。五、安全施工本条款按通用条款执行。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方式确定。  (1)合同价款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相对应的固定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包含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细目(分部分项工程)。每个细目(分部分项工程)将按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和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数量来对承包人支付。  (2)工程细目(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位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3)由于本合同的工程细目(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所以只有工程细目(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的变化,才引起合同总价的调整。(4)本合同清单中标明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因劳务或其他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事项发生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材料价按投标书不再调整。(5)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本合同项目措施清单费、其他项目费实行总价包干使用,未在清单中列明的,则认为已包含在其他工程细目中,在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不再因此追加任何投资,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相关的责任。(6)本合同在实施中不再增加任何合同清单未载明的项目措施费等费用,为依据图纸按期保质完成本合同而必须的任何工程附加费用及临时工程费用均视为己包含在合同清单所列的细目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因此追加任何投资。承包人必须认真配合其他工程施工,包括配合已施工的隐蔽工程和后续工程及其他与本工程有衔接的工程,涉及的费用已包在中标价内。若由于承包人不积极配合或协调不力,造成相关工程工期延误,其发生所有费用及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监理和发包人对工程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确认,工程单价及实际工程结算须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经相关部门终审所审定的工程造价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24、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设预付款。25、工程量确认25.1按自然月每月作一次月度结算,承包人每周的周结表在下周的第一天中午前交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下午17:00时前送交发包人审核确认。按三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每月编制一次月结表,在下月的5日前送监理方审核确认,于下月的10日前送发包人审核后,作为送审结算价,发包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送相关部门作最终审核,以终审结算书作为结算价款。26、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监理单位、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在监理单位、发包人、承包人已经共同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前提下,发包人按月结工程价款的8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总额达到工程当年投资计划的80%时,余下工程款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终审结算书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按终审价款(扣除5%的保修金后,如已过质量保修期,则不扣除保修金)向承包人办理余款支付手续,在获准后5天内,与承包人结清余款。承包人在工程最后一项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满一年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申请办理剩余保修金的无息返还手续。七、材料设备供应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7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相关的技术文本中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采购,材料设备应有相当的质保、技术参数等证书。八、工程变更当出现设计变更、业主要求、答疑会议中允许调整的项目时。承包人必须在发生后的15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否则可视为承包人免费提供该项服务。调整的方式:1)只是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改变时,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沿用相应项目的单价及计费原则和程式;2)只是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材料(包括规格)改变时,主材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相似或相近项目的报价水平报价,相似或相近项目指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厚度、质量等级、产地、种类等发生变化,那么该项目的结算单价按相似或相近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材料差价参照投标时当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考虑下浮或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的价格计算;3)当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及主要材料同时改变时,同时调整相应项目的工程量及主材费用,其计费原则不变。材料差价参照投标时当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考虑下浮或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的价格计算;4)对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新增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重新报价,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10)》、《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0)》计算直接费,材料差价参照投标时当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考虑下浮15%并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的价格计算,按投标人总报价与招标预算价相比较得出下浮率下浮(下浮率=(a-b)/a×100%,其中a为最高报价值扣除预留金后的金额,b为投标报价扣除预留金后的金额)。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最低费率计算出综合单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若此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项目中使用到的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定额中无可供参考时,则发包人有权对该主材、设备单价使用以下的方式确定:(a)要求承包人报送三家以上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资料和报价给发包人择优确定;(b)通过发包人询价、竞价的方式确定价格;(c)由发包人另行招标确定价格。5)如本工程中使用到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因此而发生的在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新增项目,且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定额中无可供参考的,则该新增项目的主材通过发包人询价、竞价的方式确定价格,或由发包人另行招标确定价格;该新增项目的其它施工费用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谈判确定,若协商、谈判不成时则由发包人另行选定分包人。6)本合同清单中标明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因劳务或其他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事项发生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7)对于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同一种材料出现不同报价时,发包人有权按所报的最低价格对相应的报价进行调整,同时调整合同价款。8)当以上提及的变更计价方式均不适用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另行协商调整办法。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月结表、工程明细表、发包人下达的《委托书》、值班抢修记录及照片、自检抢修记录及照片。32.2 涉及到交通管线以及交通岗的建设,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合格的竣工图。32.3 承包人需提供所完成的工程涉及的材料设备的质保、技术参数等证书。34、质量保修:34.1质量保修期自各项交通设施维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时间为一年。34.2 如由于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保修,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予以保修,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发包人在收到通知2周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违约行为时,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在采取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如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并抄送监理单位。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3周内仍不答复,则承包人可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并撤走其人员和设备。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3周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的给承包人金额):1)即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过的费用。3)承包人设备运回规定地点的合理费用。4)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5)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监理单位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如因发包人资金拨款不到位造成逾期付款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不能成为承包人拖延施工的理由。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程延误;2)承包人违反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一部分分包出去。3)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设备、材料撤离工地。4)施工过程当中,经抽检承包人未按承诺的工程质量施工。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履行或实质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当承包人发生违约时:1)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3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3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危及工程安全,监理单位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通用条款第12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定承包人在5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停工整顿期间,其工程范围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标段的承包人负责施工。3)监理单位发出停工通知5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单位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单位,并在发出通知的10天内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计、设备、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单位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以及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设备等的估算金额。5)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单位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2)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违约金每天为工程造价千分之一、总逾期违约金不超过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十)和其他应付金额;(4)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5)监理单位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上款(1)项减去(2、3、4)的金额,若上述(2、3、4)相加的金额超过款(1)项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的部分付还发包人。6)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进行,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做的设计、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5天内,通过适当程序办理这种转让。7)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单位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单位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争议双方应共同努力直接进行磋商解决争议。2)如经双方友好磋商未解决争议,则发包人和承包人任一方均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抄送另一方。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3)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协议书时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始终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机构认为仲裁协议无效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双方未能解决的争议向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9、不可抗力按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40、保险40.1合同生效期间, 由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及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1担保中标人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5天内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广州地区银行开具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履约保函自银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期满28天内一直有效。履约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履约保函作为合同附件及支付工程备料款的依据。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有私自分包、拖欠工人工资等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十一、其他46、合同份数46.1 合同正本份数:共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46.2合同副本份数:共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 合同附件1: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承包人(全称):为保证《2013年度广州市越秀区管辖交通设施养护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的约定如下:本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及依据本合同增补的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各项交通设施维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时间为1 年。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位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 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年;3、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5、其他约定:按建设部第80号令。三、质量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标准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承包人的工程内容及范围;(3)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立即派有关人员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确认原因,保修期内属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无偿检查和维修;保修期内属发包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仍负责进行检查和维修,发包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终审结算价的5%。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额为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无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工程最后一项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满一年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由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广州市越秀区 承包人(公章):建设和水务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2013年 月日 签署地点:广州市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书……………………………………………………………………………………….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三、企业资质证书(如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公场所以及场地(厂房或仓库等)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且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及出租人房产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五、投标担保凭证………………………………………………………………………………六、投标单位一般情况表………………………………………………………………………七、投标单位简历表…………………………………………………………………………...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九、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十、拟投入本项目的交通设施维护设备、机械一览表…………………………………………十一、投标人2009年1月至今承担过的交通设施维护项目业绩一览表……………………十二、投标技术文件……………………………………………………………………………十三、投标人认为须提交的其他资料…………………………………………………………十四、参与编制投标文件人员名单……………………………………………………………. 一、投标书项目名称:项目简述: 致: [发包人名称、地址]在分析研究了贵单位提供的上述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以及招标答疑等文件,我们愿意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       )作为上述项目服务费的总价,并遵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承担上述工程合同的服务任务工作。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按规定日期及穗价函[1999]59号文件的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中说明的投入本工程的人员、设备、技术方案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和交付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工作并按投标书中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任务,并按规定提交完整合格的资料。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对此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我方同意投标文件自《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开始对我方有约束力,并自《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截止日期前一直对我方有约束力且随时可能按此投标文件中标。我方理解你们将不受必须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随同本投标书,我们出具《投标须知》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我们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投标须知》规定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或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你单位有权不予退还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另选中标单位。在签署合同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契约。项 目内 容合同期限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元(大写):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户名)及账号[账户名称(户名)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且账户不能是临时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 户 名 称: 账 号: 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专业:身份证号码:投标书附件:1、工程进度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名称:(盖公章) 地址:日期: 年 月日 投标书附件1:工程进度承诺书致: [发包人名称、地址]我方承诺按下表的进度进行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工作,提交阶段成果及最终成果,一旦不能按时提交成果,你方有权停止支付进度款,并由我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发包方的一切损失。进度承诺一览表序号起讫时间工作内容提交成果备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名称:(盖公章) 地址:日期: 年 月日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另册提供。 三、企业资质证书(如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公场所以及场地(厂房或仓库等)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且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及出租人房产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第 号 ………………………………………………………………………………授权委托证明书(  )第 号 注:按提供的该格式或使用从工商管理部门购买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版本填写。 五、投标担保凭证附投标担保凭证复印件 六、投标单位一般情况表 1.简况单位名称:具备资质情况证书编号2.人员结构职工总数专业人数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从事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工作10年以上人数从事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工作3~10年人数3.领导人名单职务姓名职称从事岗位业务5.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手机传真注: 1、联系人栏应填写两个人的联系方式以便于联系; 七、投标单位简介表注:1、本表中应简述投标单位成立时间、单位主要人员结构、单位主要业绩、交通设施维护项目业务能力、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2、投标单位简历不够填写,可另编页增写。 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姓名职务职称专业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注:如果本列表不够,投标单位可加页。 九、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技术职称从事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工作年限拟在本项目担任的职务交通设施维护项目主要经历起讫时间任职工程名称工作内容注:1、本表后附有关人员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身份证、毕业证书、上岗证等复印件,项目负责人需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复印件。2、本表后附有关人员社保或个税等证明需加盖所属管理部门印章复印件,项目负责人不得从其他公司外聘,以投标截止日之前连续六个月由投标人购买或代缴的社保或个税等证明为准。 十、拟投入本项目的交通设施维护设备、机械一览表机械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额定功率生产能力设备来源(自有或租赁)目前所在地备 注:1、自有提供车辆行驶证或机械设备发票复印件。2、如果本列表不够,投标单位可加页。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十一、投标人2009年1月至今承担过的交通设施维护项目业绩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合同总价(万元)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内容竣工时间业主名称、地址、电话注: 1、投标人2009年1月至今具有交通设施维护项目经验,以合同要点(合同要点需包含金额、时间、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复印件为准。2、如果本列表不够,投标单位可加页。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十二、投标人认为须提交的其他资料投标人认为有利于投标需要提交的相关补充资料 十三、参与编制投标文件人员名单投标单位名称:姓名职务所承担工作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名栏注:参与编制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如编制技术投标方案、编制各种专业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负责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第五章技术条件(另册)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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