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股份2013年劳务派遣招标公告
金科股份2013年劳务派遣招标公告
金科股份2013年劳务派遣
代理公司
招
标
文
书
招标单位: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日 期:2013年3月29日
您好,如果贵公司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遇到任何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欢迎致电金科股份开发建设监察部负责人。
姓名: 黄丹 联系方式:150*****535
目 录
1、项目概况
2、招标的范围及内容
3、投标报价及合同价
4、付款方式
5、评标原则及内容
6、投标人须知
7、招标日程安排
8、投标文件确认书
附件1:招标文件确认书
附件2:《投标人报名暨资格预审表》
附件3:劳务派遣协议书
重庆金科地产2013年劳务派遣代理公司
招标文书
一、项目概况
适用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旗下主城及区县开发的所有项目。
二、招标的范围及内容:
按照招标单位所提供的招标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投标。
招标内容:劳务派遣代理
三、投标报价及合同价:
1、投标报价:采用清单式报价,其代理价格按照招标单位所指定或者同意的品牌及规格按实进入报价。
2、合同确定价:由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签订的具体价格为准。
四、付款方式:
甲方在每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各项金额,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格的发票,乙方应按照与被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实习生协议》及时支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相关费用(包括提成等费用)
五、评标原则及内容:
将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评选人进行评审,中标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济标为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2、在同等条件下与金科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优先。
3、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如资质、工期、承诺、服务及最近两年的项目业绩等)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4、若两家单位标的一样,甲方则根据是否有过合作、可以兑现的服务(需写入合同)以及双方资质进行评标。若投标单位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未到甲方指定地方则视为投标单位弃权。
六、投标人须知:
1、 投标单位必须符合2012年12月2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修订案中有关从事劳务派遣必须具备的条件的相关规定。
2、 投标单位企业必须提供自己的公司简介。
3、 参加本制作投标的单位只能以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一次。
4、 投标单位必须要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项目业绩,其社会信誉由招标单位实施考察和进行社会调查。
5、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6、 在投标时,投标单位法定代表持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壹份,原件交招标单位核对后退还,招标单位留复印件。
7、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故评标时投标人须到现场,所提交的资料恕不退还,作为下次合作的参考资料。
8、投标人详细列出活动涉及的每种科目及价格,费用表(价格清单)包括:活动设备使用、物料制作、舞台搭建安装、人工(演职人员及其他人员)、维护、运输、转移、撤除、辅料、税金及一切偶然事件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9、物料、设备(音响、灯光等)需要品牌及产品型号;主要演职人员需提供2个以上供招标人选择。
10、投标内容应包括所有物料设备的制作到位周期,供招标公司参考。
11、中标公司应在七日内与招标单位所指定的时间、地点签定合同,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的,均属于违约,我公司将取消与该公司的所有合作,并将其违约行为通报集团的其他公司。
12、中标人若在此活动合作中配合较好,活动效果、服务质量、执行效率全面符合招标公司的要求,可优先考虑下一次的投标资格。
13、报名时请提交:
1)投标文件确认书;
2)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宣章);
3)最近两年与一线企业合作的清单;
4)公司及服务内容简介。
七、招标日程安排:
1、投标单位必须在2013年4月8日17:00前将《投标文件(经济标)》密封盖宣章送达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田园处(中途答疑时间由我司另行通知),超过规定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无论任何理由均取消其投标资格。
2、开标具体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
3、本邀请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重庆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4、《投标文件(经济标)》中须有:
1)投标标价表;
2)投标单位授权“谈判人”的委托书,若法人参加则不需要此项;
3)谈判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文件确认书;
5)投标人报名暨资格预审表;
6)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宣章);
7)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8)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9)最近两年与一线企业合作的清单。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一号天湖公园内重庆金科地产二楼营销管理部
联系人:田园
联系电话:***-********;186*****445
附件1:
投 标 文 件 确 认 书
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单位自愿参加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所有在售项目及新开发项目的劳务派遣代理的投标,对贵单位2013年3月29日发出的该投标文件及相应资料全部内容予以确认,并按贵公司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我公司保证本工程中标后绝不转包和挂靠,并按照合同要求按质、按期完成任务,一旦招标单位发现我司有上述违规行为,我司甘愿承受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处罚。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公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投 标 报 价 范 围
(一)全职派遣人员乙方管理服务费为: 元/人/月。
(二)社会实践人员乙方管理服务费为: 元/人/月。
(三)我司为社会实践人员购买商业保险费用为: 30元/人/月 ,简要说明贵司能提供的最优保险赔付方案。
附件二:《投标人报名暨资格预审表》
投标人报名暨资格预审表
招标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报名时间
资质等级法人代表
企业电话经营范围
企业传真企业组建时间
开户银行账 号
企业概况自有人数管理人员其他:
固定工
合同工
合计
与本公司合作经历
最近两年业绩
拟投入本项目团队力量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职务及职称
相关负责人姓名电话职务及职称
项目部人员安排:
项目团队最近两年业绩
(盖章)
招标委员会意见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投标人报送的资格预审文件作为本表的附件,本表一式两份。视招标内容的不同,选择填写。
附件3:劳务派遣协议书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期限及适用范围
(一)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本协议。本协议期满时还有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的,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至乙方所有派遣员工全部退回乙方之日止。
(二)适用范围:甲方及甲方确定的各关联公司(付款或确认《派遣员工确认通知书》中的实际用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1、重庆中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2、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
4、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重庆市金科宸居置业有限公司
7、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小镇项目)
8、重庆璧山县金科众玺置业有限公司
9、重庆市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条 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一)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驻至甲方的全职派遣员工人数:具体派遣的工作岗位及各岗位派遣员工人数见双方确认的《派遣员工确认通知书》;在派遣期限内派遣的工作岗位及各岗位的派遣员工人数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增减并按照实际工作岗位薪酬标准支付薪酬,具体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派遣员工增减明细表》作为派遣员工人数增减的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乙方指派到甲方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人员的社会实践人员人数:在双方充分沟通与协商的前提下,由甲方将社会实践人员所需的时间、地点和岗位数量等向乙方进行通报,确定社会实践人员人数;在指派期限内,乙方派遣到甲方的社会实践人员人可以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增减及调换、轮换岗位并按照实际工作岗位薪酬标准支付薪酬,具体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派遣员工增减明细表》作为派遣员工人数增减的依据。
第三条 被派遣员工的管理
(一)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驻至甲方的全职派遣员工的管理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十五天向乙方提供用工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录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特征、工资待遇、派遣工作期限、到岗时间及其他条件等具体要求。
2、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面试。并由乙方负责人员初步筛选、考核、并将面试人员送达到甲方(人和金科地产)面试,经甲方面试合格后,由甲方决定是否录用该派遣人员。
3、派遣期内,被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递交书面申请。乙方应敦促该被派遣员工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4、派遣期内,被派遣员工离职或擅自离职的,根据甲方用工需求,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一周内向甲方及时补充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同岗位被派遣人员,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的同时应当将其相同岗位的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乙方并不得提出高于先前离职人员的条件要求,否则,乙方可以参照先前离职人员条件向甲方补充派遣人员。
5、乙方应该将其体检符合要求的人员派遣至甲方,经甲方确认体检符合要求者方可派遣到甲方工作(乙方交该员工体检报告复印件一份给甲方备查)。
6、派遣期内,乙方应对派遣员工进行思想教育、监督,并有权对派遣员工进行奖惩。
(二)社会实践活动人员的用工管理
1、甲乙双方充分沟通与协商的前提下,由甲方将对于社会实践人员所需的时间、地点和岗位数量等向乙方进行通报,乙方在接到甲方资讯的基础上,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提供相应社会实践生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参与社会实践工作。在双方都明确相关社会实践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时间、地点之后,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进行社会实践人员的储备工作,储备的数量大致为甲方所需社会实践岗位数量上限的120%。
2、由甲方进行岗前产品知识、岗位技能的培训,时间由甲方自行确定。
3、在完成以上工作之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用工情况提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需要社会实践的时间、地点和岗位数量,(如长期合作,在甲方未提前5个工作日正式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乙方可视推荐社会实践生的合作按前一周相同的情况进行),乙方接到甲方报送表后,在甲方实际用工时间之前2个工作日,将实践人员及实践地点的表单发送给甲方。保证甲方在指定时间内的实际用工需求。
4、乙方指派的到甲方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人员的社会实践时间应在学生实习期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根据甲方需求而定。
5、社会实践人员由乙方招募、组织,乙方确保所招募的人员在身体健康程度、知识水平等方面能够适应实践工作所需,且组织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涉及社会实践人员产生的劳务纠纷以及相关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与解决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乙方应为该等人员购买足额的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第四条 派遣员工的退回及补偿
(一)全职派遣员工的退回及补偿
1、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甲方将乙方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2、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派遣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乙方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并将退回理由及证据材料一并提交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工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被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以甲方公司制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为准);
(4)被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或被派遣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乙方订立或者变更协议,致使协议无效或录用乙方被派遣员工的;
(6)被派遣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8)被派遣人员被证明隐瞒真实情况(身份证/学历/年龄/婚姻状况/病史、工作岗位、能力、从业经历等与录用条件、能力相关信息),实质性影响其在履行甲方安排的工作职责的;
(9)甲方公司注销的;
(10)甲方根据经营情况裁减派遣岗位的;
(1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12)不能胜任甲方所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甲方向乙方退回派遣人员,导致乙方需依法向劳动者承担相关赔偿及补偿责任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或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后方可退回乙方:
(1)乙方派遣员工因在甲方服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乙方派遣员工因在甲方服务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后,可退回乙方。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限终止:
(1)派遣服务期满的;
(2)乙方派遣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第(3)、(4)项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根据派遣员工在甲方的工作期限和实际工资标准,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7、乙方违法用工,导致或可能导致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应员工的派遣期限终止,有关该等相应员工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 社会实践人员的退回及补偿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招聘需求表,为甲方招聘的社会实践人员,满足甲方正常工作的需要;如果因为社会实践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能力或其他原因,无法胜任、完成甲方安排的实习工作,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为实习生提供的社会实践岗位,且无须支付任何补偿、赔偿或费用。
2、社会实践生在甲方实习期间,须遵守甲方的规章、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不得损害金科的形象,不做违纪违法的事情,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为实习生提供的社会实践岗位,并根据产生的危害及影响,追究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3、社会实践人员在甲方参加实践期间(时间范围从社会实践人员到甲方指定岗位开始工作到实际工作结束为止,不包括社会实践人员往返实践场地的时间),因社会实践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甲方或他人损失,由社会实践人员本人自行承担,乙方有协助甲方对社会实践人员进行追偿的义务。
4、社会实践人员在甲方参加实践期间(时间范围从社会实践人员到甲方指定岗位开始工作到实际工作结束为止,不包括社会实践人员往返实践场地的时间),社会实践人员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由乙方与社会实践人员协商处理,乙方应为社会实践人员及时购买商业保险,乙方未及时为社会实践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或者购买的商业保险金额不足补偿社会实践人员的损失的,由乙方根据与社会实践人员签订的《社会实践及培训协议书》约定进行补偿,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社会实践人员在甲方参加实践期间时间范围从社会实践人员到门店开始工作到实际工作结束为止,不包括社会实践人员往返实践场地的时间),因甲方原因造成社会实践人员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在乙方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足额部分,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若乙方代甲方承担相关责任赔偿义务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以及社会实践人员录用等各项用工手续。处理涉及被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有关事宜,负责建立、接转被派遣员工档案;
(二)乙方应保证按时、足额向被派遣员工发放各项劳务报酬,代扣代缴员工个税,如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延时或拖欠被派遣员工劳务报酬,造成被派遣员工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损失;
(三)乙方应为被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并负责办理被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各项保险的申报、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理赔等相关手续,乙方应保证被派遣员工到达甲方时社会保险关系清楚;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漏保、脱保,由此造成被派遣员工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甲方根据规定与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甲方已承担的部分甲方可以向乙方全额追偿,可以从应支付给乙方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负责为社会实践人员及时足额购买商业保险,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漏保、脱保,由此造成社会实践人员受伤后不能享受商业保险赔付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社会实践人员所受伤害等属于商业保险免赔事由的,由赔偿义务人赔偿);
(四)被派遣员工有权依法参加乙方或甲方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被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相关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判定由员工赔偿而员工未赔偿的,由乙方无条件协助甲方向该员工追偿,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向该员工追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担后再向该被派遣员工进行追偿,但乙方先赔偿的金额以乙方收取的服务费为限,不足部分仍由甲方向该员工追偿;
(六)被派遣员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
(七)乙方负责教育培训社会实践人员,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双方需全面履行上述约定的各项义务;
(八)社会实践人员按约定在甲方工作期限届满,甲方需要留用的,应当与乙方协商续延工作期限;甲方不留用的,甲方不得强行扣押社会实践人员相关证件和社会实践补贴;
(九)向被派遣员工书面告知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情况;
(十)乙方应当向被派遣员工按月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十一)乙方应将与被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实习生协议》复印件交甲方一份备案,若乙方与被派遣员工间因《劳动合同》、《实习生协议》产生的纠纷,与甲方无关,该《劳动合同》、《实习生协议》约定内容与甲方无关,在甲方的备案不代表甲方的同意、批准、默认、审批。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报酬及费用;
(二)甲方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派遣员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派遣员工人身安全;
(三)甲方不得扣押乙方派遣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派遣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四)社会实践人员在甲方参加实践期间(时间范围从社会实践人员到甲方指定岗位开始工作到实际工作结束为止,不包括社会实践人员往返实践场地的时间),因甲方原因造成社会实践人员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在乙方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足额部分,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若乙方代甲方承担相关责任赔偿义务后,有权向甲方追偿,若乙方未购买足额保险的,则乙方在保险赔偿额度内承担责任;
(五)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乙方为被派遣人员支付工资及购买社会保险等相关情况;
(六)若被派遣员工在甲方属于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的,甲方应当提前告知乙方并负责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七)甲方应当对派遣人员进行业务和规章制度培训,保证被派遣人员了解熟悉甲方业务及规章制度,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劳动纪律、劳动保护
(一)乙方在派遣前对被派遣员工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安全法规的教育。
(二)甲方负责被派遣员工上岗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发给被派遣员工。公司以OA系统或以张贴发布的规章制度,则被派遣员工应主动学习之前和现在、将来的规章制度,一经在OA系统或以张贴发布的,视为员工已接到并了解该规章制度。
(三)甲方应向被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动防护用品。
(四)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派遣员工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被派遣员工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五)社会实践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若出现无法胜任岗位的要求,或者任意旷工、迟到和离职等不遵守甲方岗位的规定甲方应及时将该情况反应给乙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更换合适社会实践人员。乙方应配合甲方对违纪的社会社会实践人员按照甲方的岗位相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八条 派遣费管理办法
(一)全职派遣人员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乙方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乙方派遣员工加班费(按实际发生计算)、乙方派遣员工法定福利、乙方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乙方服务费。
2、费用的标准:乙方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由甲方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乙方派遣员工加班费按实际发生情况由双方根据国家规定标准确定,乙方派遣员工法定福利及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由双方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标准确定后执行,乙方服务费按 元/人/月标准计算。每月甲方应付的具体金额由双方在《使用派遣人员确认单》中确定;
3、派遣期间,如遇国家及重庆市社会统筹保险政策的规定进行调整或出台新规定的发生变化,由双方按新规定重新确认标准后执行。
4、除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另行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款项。
(二)参加社会实践人员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支付方式:
1、社会实践人员个人补贴(含工资、提成)标准按:个人补贴按根据甲方与实习生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照实际工作日据实结算。
2、社会实践人员商业保险费用为: 元/人/月,保险金额为 元/人/年。凡当月参加社会实践人员均须参保,参保形式为团体险。
3、乙方管理费标准为: 元/人/月。
(三)支付办法:
1、甲方在每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双方在当月15日前书面盖章确认的《使用派遣人员确认单》中确定的上月各项金额,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格的发票。乙方应按照与被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实习生协议》及时支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相关费用(包括提成等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如果甲方不按时支付上述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总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四)支付方式:
(1)乙方指定的收款帐户为:
乙方开户行:
乙方开户名称:
乙方银行账号:
(2)乙方在收取上述费用(劳动报酬、保险费、服务费)前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国家正规发票作为甲方付款凭证;
(3)以上费用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4)乙方保证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如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的,乙方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甲方已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更换真实、合法、有效发票,乙方逾期更换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该发票金额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同时每发生一次,由乙方按该虚假发票金额的10%且每次不低于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税务机关认定该发票虚假不同意甲方进入成本费用,致使甲方多支付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前述违约金及损失,甲方可以直接在应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7日补足,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 工伤及工亡处理
(一)发生工伤、工亡情况时,乙方立即启动24小时应急措施,并会派合作医院的救护车免费将员工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合作医院将会对伤病人员就医期间的医疗费予以全额垫付,同时协助甲方高效、准确的办理工伤、工亡申报、认定及申请赔付。
(二)员工发生工伤或工亡时,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负责申报理赔,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理赔后仍不足以完清责任的费用,或者由乙方为甲方投商业保险来化解(商业保险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甲方代为垫付。
第十条 管 理 责 任
(一)乙方派遣员工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乙方负责处理,包括善后工作(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家属安抚工作。
(二)乙方每月定时派专人到甲方处理被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教育工作。
(三)乙方应协调甲方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关系,处理被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与甲方发生的争议及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
第十一条 其 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再商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效。
(二)双方认为需要另选约定的条件。
1、甲方每月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上月实际所产生的相关劳务费用的,超时需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在甲方已足额付款的情况下,因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未及时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引发的劳资纠纷、工伤理赔、补偿金、赔偿金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员工在甲方发生工伤、病变等突发事件时,甲方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处理,需要甲方配合或提供相关情况及资料的,甲方应配合和或提供相关情况及资料。
4、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5、在甲乙方根据《派遣人确认通知书》确定具体录用的被派遣人员后,乙方将以下资料复印件交一份给甲方备案:
(1)乙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2)乙方与社会实践人员签订的《实习生协议》;
6、本协议附件:《派遣人确认通知书》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由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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