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防台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防台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20〕22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防台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防台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区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

温州市洞头区防台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落实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防台防汛防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市防汛抗旱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防台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温州市防台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温州市洞头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各部门“三定”规定等,制定本预案。

1.3风险评估

洞头区是温州市辖区,位于浙江省东南沿海,瓯江出海口,属亚热带海洋型气候区,境内多丘陵地型。在各类自然灾害中,台风灾害所占比重较大、出现频率高、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重。每年7-10月,是台风频繁影响的季节,台风带来的强风、暴雨、高潮位是影响本区最主要的灾害性气候。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对台风、暴雨灾害防御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防灾减灾理念日益坚定,“科学防灾、综合减灾”的防灾减灾思路日益强化,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知识明显提高,我区对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大大提高,灾害防御的效益十分显著。但是,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频发,大风、暴雨等灾害增多,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区迫切需要加快完善台风、暴雨等应急响应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灾害,即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实现科学、高效的减灾。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洞头区范围内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下同)、暴雨、大潮、洪涝、干旱等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防台防汛防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 在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区防汛防台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区防指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农口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府办有关副主任担任。

区防指成员由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洞头分局、生态环境洞头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洞头海事处、乐清湾海事处小门海巡执法大队、区海洋预报台、洞头城发公司、洞头旅发公司、国网洞头供电公司、电信洞头分公司、移动洞头分公司、联通洞头分公司、铁塔洞头分公司、人行洞头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公安洞头分局负责人组成。区防指设立区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区防指组成或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若有调整,由区防指发文公布,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

2.2区防指分指挥部

区防汛指挥部下设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海上防台分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应急救援分指挥部、大门防汛防台防旱分指挥部、鹿西防汛防台防旱分指挥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水旱灾害防御、城市防台防洪、海上防台、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和大门、鹿西防台防汛防旱等相关工作。

2.2.1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

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局)、区教育局、公安洞头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体局、区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洞头分局、区融媒体中心、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区海洋预报台、国网洞头供电公司、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发公司、区旅发公司、电信洞头分公司、移动洞头分公司、联通洞头分公司、人民财产保险洞头支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2.2.2 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

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综合执法局,公安洞头分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和规划洞头分局、国网洞头供电公司、海洋预报台、气象局、北岙街道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

2.2.3 海上防台分指挥部

海上防台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洞头海事处,公安洞头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乐清湾海事处小门海巡执法大队、北岙街道、大门镇、东屏街道、元觉街道、霓屿街道、鹿西乡等为成员单位。

2.2.4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和规划洞头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公安洞头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洞头分局、国网洞头区供电公司、区气象局、区武警中队、电信洞头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2.2.5 应急救援分指挥部

应急救援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区经信局、公安洞头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执法局、国网洞头供电公司、电信洞头分公司、移动洞头分公司、联通洞头分公司、区武警中队、区城发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2.2.6 大门、鹿西防台防汛防旱分指挥部

大门、鹿西防台防汛防旱分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大门镇人民政府和鹿西乡人民政府,具体成员单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发文确定。

2.3 街道(乡镇)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乡镇级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街道(乡镇)行政负责人任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街道(乡镇)要加强对村(社区)防汛防台工作的领导,建立“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

2.4 村(居)防台防汛防旱工作领导小组

各村(居)设立村(居)级防台防汛防旱工作领导小组,村(居)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区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海洋预报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海浪、旱情、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区防指及有关分指挥部,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成果报区防指及有关分指挥部。

区气象局负责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区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集中降雨区和风力强度细化到村居(社区)。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权限,及时向有关防台防汛防旱责任人发布河道、水库山塘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自然资源和规划洞头分局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

区海洋预报台负责近岸海域海洋水文要素监测工作;及时提供风暴潮以及沿海大浪的预警、预报信息。

区综合执法局全面排查城区内涝风险点,承担城区内涝监测预报预警。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制和日报制。汛期,气象、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预报等部门每周一向区防汛办报告上周情况和本周预报成果,必要时由区防汛办组织会商;气象部门每日两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预报等部门每日一次向区防汛办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启动应急响应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汛期,区气象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洞头分局、洞头海事处等防指成员单位,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区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区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乡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洞头分局、区文广旅体局、洞头海事处等部门应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并报区防指,由区防指统一向有关街道(乡镇)发送风险提示单。

根据会商研判和市防指风险提示单,落实风险管控动态销号制度,对风险隐患实行定部门、定人、定责、定时间等精准整改制度。

4.3风险管控

各街道(乡镇)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报区防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台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等四级。

洪涝台灾害事件发生后,各街道(乡镇)、各防指分指挥部和各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区防指。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5.1 事件分级

5.1.1 一般事件(Ⅳ级):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包括热带风暴,下同)消息,预报台风可能影响我区,或预报近海热带低压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区。

(2)区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全区将发生较大范围50毫米以上降雨,或实测全区日面雨量达50-8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沿海潮位:3.50-3.69米之间。

(4)7-10月份连旱天数达30天;或全区受旱人口达到总人口的10%以上;或大门和鹿西两乡镇受旱人口达到当地总人口20%以上。

5.1.2 较大事件(Ⅲ级):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台州登陆,或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至浙江台州登陆或紧擦我区沿海北上,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广东汕头至浙江宁波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我区近海转向。

(2)全区日面雨量达80-10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并且区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沿海潮位:3.70-3.89米之间。

(4)7-10月份连旱天数达40天;或全区受旱人口达到总人口的20%以上;或大门和鹿西两乡镇受旱人口达到当地总人口30%以上。

5.1.3 重大事件(Ⅱ级):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在福建宁德至乐清湾登陆,或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台州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厦门至浙江台州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紧擦我区沿海北上。

(2)全区日面雨量达100-15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并且区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沿海潮位:3.90-4.09米之间。

(4)7-10月份连旱天数达80天;7-10月份连旱天数达60天;或全区受旱人口达到总人口的30%;或大门和鹿西受旱人口达到当地总人口40%。

5.1.4 特大事件(Ⅰ级)

(1)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宁德至乐清湾登陆,或预报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台州一带沿海登陆。

(2)全区日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两日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三日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并且区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沿海潮位:4.10米以上。

(4)7-10月份连旱天数达80天;全区受旱人口达到总人口

的40%;或大门和鹿西受旱人口达到当地总人口60%。

5.2 应急响应

5.2.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汛办常务副主任组织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海事、海洋预报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防御工作通知。

(3)区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各街道(乡镇)进行动员部署。

(4)各分指挥部和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部署落实防汛防台工作。

(5)区防指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气象、海洋预报、海事等成员单位坚持24小时值班,相关科室负责人进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成员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街道(乡镇)加强24小时值班,相关责任人进岗到位;各类巡查、监测、预警等网格责任人进岗到位。

(6)区气象局每天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区农业农村局每天9时、16时报告重要水库水位、库容等情况;区海洋预报台每天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

(7)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街道(乡镇)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区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

当区气象局发布海上台风消息并预报台风将对我区海域造成影响时,区海上防台分指挥部启动海上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涉海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海事、海洋预报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紧急防御通知,区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各街道(乡镇)进行动员部署。

(3)区防指副指挥长在防汛指挥部值班指挥。

(4)宣传、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气象、海洋预报等部门联络员进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5)教育、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气象、海洋预报、供电、通信等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成员单位负责人进岗带班;其他成员单位安排24小时值班,成员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街道(乡镇)分管领导进岗到位;各类巡查、监测、预警等网格责任人坚守岗位。

(6)区气象局每天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区农业农村局每天9时、16时报告重要水库水位、库容等情况;区海洋预报台每天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7)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各街道(乡镇)每日7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区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

5.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组织区应急管理、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气象、海洋预报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3)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街道(乡镇),重点部署落实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工作。

(4)区四套班子领导赴联系点检查指导防台防汛防旱工作。

(5)区防指下达紧急防御通知。

(6)区防指副指挥长在防汛指挥部值班指挥。

(7)区四套班子成员、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防汛防台相关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全体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与防汛防台相关的人员取消休假。

(8)区人武部、宣传、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粮食物资、消防、武警、海事、气象、海洋预报等防指成员进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9)抽调区委办信息科、区府办信息科、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信息工作专班,负责综合材料和信息上报工作。

(10)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成员单位负责人进岗带班,主要负责人未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离岛外出,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街道(乡镇)主要领导进岗到位;各类巡查、监测、预警、转移、抢险救援等网格责任人坚守岗位。

(11)区气象局每天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区农业农村局每3小时报告重要水库水位、库容等情况;区海洋预报台每天至少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12)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起,每3小时向区防指报告1次工作动态;各街道(乡镇)每日7时起,每3小时向区防指报告1次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 区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

5.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相关部门会商,进一步加密会商频次。

(2)区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街道(乡镇)。必要时,提请区委主要领导部署防台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3)区防指根据台风影响情况下达通知,有针对性地部署防风、防雨或防潮等工作。必要时,区防指可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

(4)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在防汛指挥部值班指挥。

(5)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领导干部取消休假范围。

(6)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进驻区防指。必要时,根据区领导意见,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组织部等单位负责人进驻区防指。

(7)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进岗带班;各街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进岗到位;应急抢险队伍24小时备勤待命;各类巡查、监测、预警、转移、抢险等网格责任人坚守岗位。

(8)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9)区气象局每小时1次报告天气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区农业农村局随时报告重要水库水位、库容等情况;区海洋预报台每天至少3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

(10)区防指成员单位每隔1小时向区防指报告1次工作动态;各街道(乡镇)每隔1小时向区防指报告1次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区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

(11)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进一步加大防御工作力度。

5.2.5 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区防指报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台风即将登陆洞头的;重要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重要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的情形。实施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下达《关于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宣布启动紧急防汛期,并报告市防指。

(2)制定下达《温州市洞头区防台紧急避险通告》,最大力度实施人员转移工作。

(3)区防指指挥长发表防台紧急电视讲话,实施最广泛的动员部署。

(4)各街道(乡镇)、各分指挥部和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预案规定,实施最广泛的动员部署,实施停课停工停市等措施。

(5)针对台风影响情况,下达紧急通知,进一步部署强风、强降雨或大潮的防御工作。

(6)加强防台宣传工作,区防指适时召开防台工作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24小时不间断报道防台工作。

(7)消防救援队伍、人武部、驻洞部队以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台抢险等应急救援队伍要按最高等级要求,全员备勤、严阵以待,做好抢险救援的一切准备。

(8)进一步强化防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利用应急广播和人民防空警报设备发布预警信息。

(9)台风即将登陆前,防台一线干部可视情撤离危险区域。5.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台风灾害

(1)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视情况关闭旅游景区。

(4)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5)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5.3.2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相关部门应:

(1)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高风险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报告属地街道(乡镇)和区防指。

5.3.3水利工程险情

(1)立即向属地街道(乡镇)和区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当地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二)型以上水库、重要海塘出现险情,区防指会同区农业农村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3.4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划定重要供水水库的抗旱库容,合理分配水量,以便遭遇干旱时(或陆域引水工程供水中断期间)尽可能保证正常供水。

①长坑、龙潭坑水库(备用)抗旱库容40万方。

②枫树坑、杨梅田水库抗旱库容25万方。

③南山、仰天岙水库抗旱库容10万方。

当重要供水水库降到抗旱水位时,相关街道(乡镇)应会同区水务公司应制订抗旱应急供水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实施。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 抢险救援

各街道(乡镇)负责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物资队伍不足时,可以请求区防指支援。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区防指统筹调度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支援地方防台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区防指要求,区人武部、武警中队、驻洞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区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各街道(乡镇)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区防指。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5.5 信息报送

区防指应及时向省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区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街道(乡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出现较大以上灾害后20分钟内口头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送区防指。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海洋预报台等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区防指;区防指分指挥部、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街道(乡镇)应在2日内将总结报区防指。

5.6 信息发布

防台防汛防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台防汛防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各街道(乡镇)要按规定及时将重要灾情、险情信息报区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区防指。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区防指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区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台风、防汛应急响应。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①市防汛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②大范围降雨趋停,区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③区气象部门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区已无明显影响。

④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6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1 灾后排查

区防指组织相关街道(乡镇)和成员单位在台风登陆后的48小时内,对灾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体、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危旧房、工棚、临时构筑物、户外广告牌、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厂房、校舍等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一时不能排除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严防二次灾害发生。

6.2 灾情核查

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情抽查复核,确保数据准、实、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计核查本系统、本行业受灾情况,指导街道(乡镇)开展灾情核查上报,并以书面形式报告。

6.3 灾后恢复

灾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单位须派出足够力量,第一时间、以最快速度全力抢修完成水毁电力、供水、通讯、道路等设施。受灾较轻的区域,原则上要求在12小时内抢修完成,实现通电、通水、通讯。受灾较为严重、抢修任务较重的区域,水毁电力设施,在交通畅通的前提下力争在24小时,确保2天内全面修复灾区电力供应;水毁供水设施,力争24小时内修复供水中断问题;水毁通讯设施,力争在24小时内实现通讯畅通;快速抢通受阻道路,保证“救援通道”畅通,通村便道力争在受灾当天抢通,主要道路力争在5天内全面恢复通车;及时启动水毁水利设施的修复,按照轻重缓急,制定落实修复计划,确保在下次台风来临前恢复防台防汛功能。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全部抢通前,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电力、通信等有关成员单位必须派员驻守区防指,向区减灾委报告进展情况。

6.4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区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街道(乡镇)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或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当防台防汛防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区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7.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洞头区防台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洞政办发〔2019〕3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区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防汛防台纪律、决策、命令等情况,对执行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依法依纪实行责任追究。

2.区人武部:组织相关部队做好防台防汛准备;组织协调相关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调办理区政府提出的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与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队和民兵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3.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防台防汛防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汛情灾情有关的新闻,协助做好防台防汛防旱知识普及宣传等工作。

4.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指导本系统防台防汛防旱工作,根据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标准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备、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督促、指导重点项目做好防台防汛防旱工作,协调推进重点项目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5.区经信局:组织制定经信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预案;负责归口管理工业企业防台防汛防旱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并指导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指导协调防台防汛防旱救灾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提供归口管理工业企业水旱灾害损失情况;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抢险队伍,由领导带队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调派。

6.区教育局:组织制定教育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预案;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培训机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特殊情况下采取停课措施;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和宣传;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负责所属避灾安置点的监督管理,随时按照区减灾委要求开放避灾安置点。

7.公安洞头分局:组织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稳定;组织对积水道路、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负责330国道灵霓海堤段、大门大桥等交通管制相关事项,并及时将情况报送至区防汛指挥部;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转移工作;组建一支不少于35人的抢险队伍,由领导带队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调派。

8.区民政局:监督指导社会养老机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社会救援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负责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

9.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台防汛防旱和救灾专项资金,及时下达并监督使用;负责所属避灾安置点的监督管理,随时按照区减灾委要求开放避灾安置点;组织一支不少于10人的抢险队伍,由领导带队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调派。

10.生态环境洞头分局:组织制定本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预案;监督、指导、协调因洪涝台旱灾害引起的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在极端天气时,指导各地加强水质监测和企业排污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1.区住建局:组织制定住建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预案;负责在建工程、建筑工地和地下空间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旧房防汛防台安全检查,协助街道(乡镇)做好危房居住人员的安全转移,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指导、监督物业公司做好防汛防台工作;指导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监督、指导城区人防设施防台防汛防旱及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全区利用防空警报设备发布灾情警报;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提供住建系统水、旱、台风灾害损失情况;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抢险队伍,由领导带队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调派。

12.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制定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避风工作预案;负责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和职权范围内港口的防汛防台应急管理;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必要时协助公安、海事等部门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水毁交通设施等;组织、协调抗旱应急调水取水码头、航道等安全检查;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抢险队伍,由领导带队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调派。

1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分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预案;负责农业防台防汛防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组织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应急调用安排;监督、指导避风港、渔船、休闲渔船、海上养殖等防台工作;指导区小型休闲船艇服务中心做好安全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农家乐、渔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防台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全区水利工程实时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对水利工程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和防御建议,协助做好风暴潮监测和预报;承担水利工程抢险等技术支撑工作;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利工程水毁设施修复;做好全区水文监测、水利工程工情监控等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提供农业、水利设施、海上养殖和渔船等台风灾害损失情况;组建一支不少于25人的抢险队伍,由领导带队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调派。

14.区文广旅体局:组织制定旅游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预案;指导民宿防汛防台预案制定;督促民宿业主与游客签订安全责任书;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旅游经营者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指导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避险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指导协调文物、博物馆防汛防台安全管理、保护等工作;负责所属避灾安置点的监督管理,随时按照区减灾委要求开放避灾安置点。

15.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卫健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预案;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护和心理干预工作;负责防疫消杀,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干旱期饮用水质的监测;组建一支医疗抢险救治队,由领导带队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调派。

16.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台防汛防旱工作,组织编制区级防台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区避灾安置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干旱期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企业落实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和尾矿等采矿区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协调指导自然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抢险专业救援力量建设;组织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

17.区综合执法局: 负责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城区排涝、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城区防洪排涝应急处置;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牌、窨井盖等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负责非法占用水域阻碍行洪的处置;指导台汛期间市政供气管道保护;协调抗旱应急供水保障;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抢险队伍,由领导带队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调派。

18.自然资源和规划洞头分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指导灾后林业救灾恢复技术指导,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提供林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组建一支不少于10人的抢险队伍,由领导带队随时听从区防汛指挥部调派。

19.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按照区防汛指挥部要求,随时提供大数据平台数据供领导决策;防汛防台期间,优先保证区防汛指挥部会议场所的使用。

20.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汛前检查等管理工作;负责办公用房灾后维修标准审核;负责省市指导防台防汛领导接待工作;负责区机关大院、行政服务中心防汛防台工作;负责台风防御期间区领导防台部署后勤保障工作。

21.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监督、指导保险企业做好灾区受灾损失查勘理赔。

22.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报道防台防汛防旱工作动态;宣传防台防汛防旱知识;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暴雨、洪水、台风等预警信息;负责宣传报道抗台抢险救灾先进事迹,做好抗台抢险救灾摄制工作。

23.洞头城发公司:组织制定本系统防汛防台预案;组织、指导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等在建工程项目的防汛防台工作;组织防汛防台期间在建工程的人员安全转移,做好所属转移人员的避灾安置管理工作。

24.洞头旅发公司:组织制定旅游防台预案,指导旅游经营者制定防台预案;承担涉旅在建工程项目的防汛防台工作;组织防汛防台期间涉旅在建工程的人员安全转移;适时关闭景区,指导游客有序疏散;做好所属转移人员的避灾安置管理工作。

25.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应急救援分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等工作。

26.武警中队:组织所属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27.洞头海事处:承担区海上防台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海上防台应急响应的发布;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辖区交通运输船舶防台工作和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提供辖区交通运输船舶数量和分布情况;负责做好相关防台避风安全水域(锚地)的划定、建设和维护工作;承担管辖区域内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同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指导、协助做好抗旱运水船只的安全管理。

28.乐清湾海事处小门海巡执法大队: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辖区交通运输船舶防台工作和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提供辖区交通运输船舶数量和分布情况;负责做好相关防台避风安全水域(锚地)的划定、建设和维护工作;在区搜救中心统一指挥下开展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同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指导、协助做好抗旱运水船只的安全管理。

29.国网洞头供电公司:组织制定供电系统防汛防台工作预案;负责防汛防台应急指挥和抢险救灾的供电保障;及时调度抗灾电力;负责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抢险队伍,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全区电力供应;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提供供电系统损失情况。

30.区气象局:负责暴雨、热带气旋、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体系;及时提供短期气象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台防汛防旱有关气象资料;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1.区海洋预报台:负责洞头沿海海洋水文要素监测工作;及时提供风暴潮以及沿海大浪的预警、预报信息。

32.电信洞头分公司、移动洞头分公司、联通洞头分公司:制定本系统防汛防台预案;确保水情、险情、灾情电报电话的及时、正确传递;落实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通讯设施及运用方案,保证防汛指挥联络畅通;进入台风紧急警报阶段后,要保证区防汛指挥部的通讯畅通、水文专用线畅通及防汛“全球眼”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承担区防台防汛防旱指挥部交办的应急预警信息发送;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报送本系统损失情况;电信公司要全力保障防汛视频会商系统线路的正常运行。

33.铁塔洞头分公司:负责防台防汛防旱工作通信保障,及时抢修损毁铁塔设施,保障全区通信基站连通。

34.人行洞头支行:指导、协调各金融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救灾贷款,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将救灾资金划转到账工作。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57fa64a69.gif">********5544ad08725b9aeb454d68a.gif">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印发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应急预案 防汛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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