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丹东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更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规范和促进既有住宅和加装电梯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丹东市自然资源局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丹东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12月10日
丹东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证安全”的原则。
二、未列入拆迁征收计划,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等符合加装条件的既有住宅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前,须经本单元全体业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加装电梯方案、资金筹集、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明确书面反对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帮助居民做好工作,化解矛盾。
四、业主应当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监理或有资质的企业作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县(市)、区政府城区建设主管部门可提供实施主体清单供业主选择。
五、县(市)、区政府应协助业主和实施主体、各相关单位做好加装电梯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充分发挥开展群众工作的优势,做好加装电梯公示及沟通协调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会同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六、按照“谁出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资金、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由本单元业主(含公有住房承租人)共同出资。自筹资金的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的资金筹集协议。
七、实施程序
(一)业主协商。加装电梯服务单元内的全体业主应进行充分协商,就加装电梯部位、电梯类型、资金筹集、电梯运行管理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增设后的电梯运行主体等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同时确定建设实施主体,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职责。协议签订过程需经乡镇、街道司法所或相关负责人员见证。
(二)勘察设计。实施主体应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安装电梯应在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日照、抗震、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设计前应当首先对房屋进行勘察,保证结构安全,要保证消防车道预留,设计方案需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如实施设计方案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人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应先征求相关产权单位意见并落实到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中(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实施主体应承担所有迁改费用和手续办理工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帮助。专项设计施工图须报经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如因设计方案原因,电梯加装项目未能实施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示。业主代表或实施主体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公示申请。街道办事处将本单元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协议、本栋住宅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设计方案等内容在该栋楼每个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盖章备案;如有异议不能达成一致的,不予盖章备案。
(四)规划、施工许可。实施主体持既有住宅土地确权图、加装电梯设计施工图和总平面图、施工审查合格书、房屋检测鉴定报告、日照分析报告、属地征收部门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说明、街道办事处签章确认公示证明等材料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主体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企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审查施工图,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无需提供资金到位证明、履约保函、支付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工伤保险证明)。电梯安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五)竣工验收。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工程竣工后,由实施主体申报,辖区城区建设主管部门协助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规划核实后,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由实施主体将相关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由本单元业主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相关业主应委托运行管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管理,并由运行管理单位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及井道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产权属于该单元出资业主共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该单元出资业主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不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实施意见如与国家、省、市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的规定有抵触之处,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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