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雅安市天全县应急管理局备灾点应急物资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

关于“雅安市天全县应急管理局备灾点应急物资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

关于“雅安市天全县应急管理局备灾点应急物资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1-03-10 10:53


质疑供应商名称:天全县翼鼎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始阳镇凤阳大道203号


联系人:敖蜀丰


联系电话:151*****111


邮编:625500



质疑答复人名称: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中段西康商业广场2幢1单元5层7-10号


项目联系人:万洪志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scqxzb@163.com



你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采购人递交的关于“雅安市天全县应急管理局备灾点应急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已收悉并依法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在采购人授权范围内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一、质疑事项1:第一中标人四川温特美棉业有限公司为谋求中标,存在虚假响应。


二、质疑事项2:本项目核心采购货物为移动照明灯组,应急帐篷、救灾棉被,而第二中标人四川禹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应急帐篷、救灾棉被相关经营范围。


三、质疑事项3:贵公司根据中标结果公告的评审情况分析,中标供应商四川温特美棉业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救灾棉被、救灾棉大衣、防寒服、防寒手套为四川温特美棉业有限公司产品,所投产品移动照明灯具为浙江洲创电气有限公司产品。贵公司通过其官网、彩页等渠道了解到,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及功能要求。


(二)质疑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一、质疑事项二答复如下:


你司质疑函中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该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该依法经过批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解释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分为二种情况:第一,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才能经营或生产的,投标人必须取得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才能参加相关的招标活动。即便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没有相关内容,但投标人已经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就有了经营资格。第二,不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经营的项目,不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否有相关内容,投标人都可以经营或生产,也可以参加投标,不受任何限制。本项目属于以上描述的第二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你司仅凭相应公司的经营范围判断其不具有生产和经营资质,缺乏客观有证明力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故质疑事项一、质疑事项二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三答复如下:


我司在收到质疑函后组织专人认真核查中标供应商“四川温特美棉业有限公司”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未发现你司所述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你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仅体现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四、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的技术参数,并没有直接证明材料证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内容仅为你方主观臆测,缺乏客观事实依据。另,公司的官网、彩页作为质疑证明材料其证据效力不足,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且你司并未提供所质疑产品的的官网、彩页资料。故质疑事项三不成立。


感谢你司对本项目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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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应急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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