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交易纠纷管理规则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交易纠纷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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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第一章概述\t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交易纠纷处理,特制定本规则。
\t第二条通过电子卖场进行交易的采购人、供应商,适用本规则。
\t第二章定义\t第三条采购人:是指广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经广东省财政厅允许同意进入电子卖场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
\t第四条供应商:是指在电子卖场完成进驻且通过电子卖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
\t第五条运营服务机构:是指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电子卖场的日常运营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t第六条交易纠纷:是指采购人或供应商在通过电子卖场交易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
\t第七条纠纷提出方:是指提出交易存在纠纷的采购人或供应商。
\t第八条提出纠纷:是指向运营服务机构提出纠纷内容的行为。
\t第九条撤销纠纷:是指交易纠纷提出方申请撤回提出纠纷内容的行为。
\t第十条终止纠纷,是指交易纠纷提出方申请终止提出纠纷内容的行为。
\t第三章交易纠纷管理\t第十一条纠纷提出方在提出纠纷时,需向运营服务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t第十二条纠纷双方应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运营服务机构将依据相关证明材料作出责任的归属认定。
\t第十三条纠纷双方中对其中一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否认的,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否则将作为无效否认。
\t第十四条运营服务机构通电子卖场或电话等方式向纠纷双方发送纠纷处理相关的提示或通知,构成纠纷处理依据及结论的有效组成部分。
\t第十五条纠纷双方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可在提出纠纷后的2个工作日内申请运营服务结构介入处理。超过此受理时间后,运营服务机构将不再接收介入的申请。
\t第十六条运营服务机构受理纠纷提出方的介入处理申请,但出现以下情形时,运营服务机构可不予受理:
\t(一)纠纷提出方提出的纠纷内容被核实为虚假无效的;
\t(二)纠纷提出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t(三)纠纷提出方主动撤销纠纷的;
\t(四)纠纷提出方未在本规则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申请运营服务机构介入的;
\t第十七条纠纷提出方要求终止纠纷并说明终止原因的,运营服务机构将终止纠纷处理程序。
\t第十八条交易纠纷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运营服务机构将移交至采购人同级的财政部门处理。
\t第四章附则\t第十九条本规则由电子卖场负责解释,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t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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