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湾潭小区垃圾分类中转站垃圾站除臭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缙云县湾潭小区垃圾分类中转站垃圾站除臭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一、项目编号:JYZFCG(分散)2020-83

二、项目名称:缙云县湾潭小区垃圾分类中转站垃圾站除臭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汉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99号创业大厦1204室            

被投诉人:杭州好邦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缙云县紫薇花园一幢一单元4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金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古墩路1359号旺君国际A座1807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浙江汉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99号创业大厦1204室
2杭州好邦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缙云县紫薇花园一幢一单元4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缙云县湾潭小区垃圾分类中转站垃圾站除臭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YZFCG(分散)2020-83)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投诉材料。本机关审查后于2021年1月20日向投诉人发送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投诉人补正后本机关于2021年1月27日正式受理,并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及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采购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函及相关证据材料。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 投诉杭州好邦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应具备而不具备的条件,且在质疑回复中,没有就事论事,文不对题,缺乏代理机构依法代理的职责。 事实依据:该代理机构让不具备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中标,严重违反了《招标法》实事求是,依法代理的原则,其事实依据是供应商浙江金鸣在1、2018年10月11日该公司在实施(运营)舟山桃花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中排放超标;2、2019年7月30日该公司在义乌佛堂镇田心二村污水处理终端项目施工过程中将施工产生的泥浆抽排到农田水渠,造成农田水污染。 法律依据: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被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处罚;2、违法倾倒废气物,破坏生态环境。被义乌市行政执法局处罚。 二、本机关查明 本机关对被投诉项目的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查明: (一)本项目是缙云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杭州好邦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缙云县湾潭小区垃圾分类中转站垃圾站除臭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本项目于2021年1月5日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开评标后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金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浙江汉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杭州好邦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对质疑进行答复。 投诉人质疑事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48页“磋商文件声明书”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第1条第2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而浙江金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遵守“行政法规”。不具备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被投诉人答复为:针对质疑事项,经审查和咨询相关单位,得出以下结论:本次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为: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经审查,浙江金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本次采购资格条件要求。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48页“磋商文件声明书”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原文为: (供应商全称)授权 (全权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采购编号、磋商项目名称)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磋商。为此:我方同意在供应商须知前列表规定的磋商日期起遵守本磋商承诺函中的承诺且在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均有约束力。其中第1条:1、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第2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 供应商须知前列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为“磋商截止日后90天内有效。”“在供应商须知前列表规定的磋商日期起遵守本磋商承诺函中的承诺且在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均有约束力。”即从磋商截止日2021年1月5日起90天内“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页竞争性磋商公告中供应商资格条件:1、6.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经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中未查询到浙江金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记录;“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显示浙江金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失信惩戒为0,守信激励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浙江金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遵守行政法规,曾受过行政处罚,分别为1、义执法行罚字〔2019〕第04917号,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普环责改〔2018〕65号,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柒佰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五款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经查阅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义执法罚字〔2019〕第04917号,浙江金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被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经查阅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18〕42号、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普环责改〔2018〕65号,浙江金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柒佰元整。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府法发〔2014〕10号)规定: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环境保护系统对组织处罚额度为5万元;水利系统对组织处罚额度为8万元。根据该标准,该单位处罚记录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三、本机关认为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浙江金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受行政处罚不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日期内,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缙云县湾潭小区垃圾分类中转站垃圾站除臭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缙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03月0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缙云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郑女士
3、联系电话:****-*******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除臭设备 垃圾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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