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棚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18年经棚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经棚镇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城镇服务功能,改善镇区人居环境,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旗委、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目的、依据和范围
(一)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克什克腾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城市总体规划》。
(三)征收范围。
1.一小西侧地段:南至303国道、东至园林路、西至碧柳河、北至赛罕街(经二街)。
2.步行街地段:南至赛罕街(经二街)、东至应昌路、西至步行街、北至达尔罕街(经三街)。
3.气象局地段:南至字山根、东至经棚南广场、西至碧柳河、北至303国道。
4.河西地段:南至多伦河、东至碧柳河、西至铁路桥、北至敖包山。
以上合计征收约768套(以实际征收户数为准)。
二、拟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上述拟征收房屋主要为砖木及其它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总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
三、征收与补偿基本原则
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
四、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全旗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部门:旗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
(三)征收实施单位:旗住建局委托应昌街道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征收补偿与实施工作。
五、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房屋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期限为: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30日内。
六、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征收部门公示评估机构10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通过投票方式确定,由公证处进行公证。
(二)评估结果复核与鉴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货币化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有证房屋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即使用购房票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价值按照本款第一项确定后,被征收人可以在由旗人民政府搭建的商品房信息服务平台中购买安置房。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房屋登记建筑面积补偿价值的20%购房补助。
3.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的,按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安置;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的,按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1.3的比例安置。由多层住宅调换至多层住宅的,按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安置;由多层住宅调换至高层住宅的,按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1.1的比例安置。
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结算价格按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安置房市场价格下浮20%结算,增加安置面积超出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且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安置房市场价格下浮20%结算;超出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1.三代(或三户)以上家庭共同居住;
2.户口簿记载常驻人口与实际居住人相符;
3.共同居住人系直系亲属,且经棚镇区无其它住房;
4.征收部门、街道管理办公室共同公示7日后无异议。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旗房产管理所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各房屋征收现场设立公示栏,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享受自治区政府文件规定的关于“普遍实施根据市场租金价格的一定比例,实行分类长期货币化补助”的住房保障政策。
(四)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的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购房补助。
(五)征收住宅房屋,附属房屋执行下列规定:
被征收房屋实有建筑容积率0.75以内的房屋登记面积以外部分的附属房屋,已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的最高补偿不超过1400元/平方米,未建部分的土地补偿为700元/平方米;实有建筑容积率0.75至1.0之间部分的附属房屋,补偿为500元/平方米,未建部分的土地补偿为300元/平方米;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0部分的附属房屋,补偿为200元/平方米。
突击抢建、未经审批在原有建筑物上后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按房屋登记建筑面积计算,精装修不超过300元/平方米,普通装修不超过200元/平方米。
(七)征收住宅房屋的,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按有证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的补偿2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自行过渡安置,由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有证房屋面积计算,每月为15元/平方米,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助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如签约后因回迁房问题导致6个月内仍不能安置入住的,自6个月过期之日起由征收实施单位继续支付过渡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补偿标准为房屋评估金额的2.5%;对其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搬迁费补偿标准为房屋评估金额的1.5%。
(八)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进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商业”、“工业”或“仓储”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具体征收补偿办法按照《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克政办发〔2017〕196号)文件执行。
(九)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执行。
(十)征收范围内二层以下(含二层)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补偿,按经营状况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被征收人提供纳税证明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结合其经营状况、净收益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或按规定免税证明材料的,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补偿9000元。
(十一)被征收房屋属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十二)被征收房屋的附着物、设施补偿:
1.空调补偿迁移费4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400元。
2.养殖花卉(草)、饲养鸟类、鱼类、鸡、牛等补偿实际发生的镇区之内的搬运费。
3.管井每眼800元。
4.杨、柳、榆树等未成材的,每棵补偿8—12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12棵,成材的按市场价补偿。
5.果树结果的按产量每棵补偿200—500元,苗木每棵4—8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15棵。
6.葡萄结果的每棵补偿120—180元,未结果的每棵25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4棵。
八、奖励政策
自评估结果公示结束,签约时限15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人民币20000元;在签约时限第16日至第22日签约的,每户奖励人民币10000元。在签约时限第22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的搬迁时限内搬迁的,每户奖励人民币10000元。超过搬迁时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九、未登记建筑的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由旗人民政府组织旗住建、国土资源、房产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安置选房
(一)安置房源。
1.旗人民政府通过采购存量商品房价格搭建的商品房信息服务平台中的安置房。
2.旗人民政府采购存量房用于产权调换。
(二)安置原则。按照经棚镇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本次征收均采取异地安置方式予以安置。
(三)选房原则。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先后顺序,选择回迁安置楼房号。
(四)选房办法。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协议顺序分批次集中选房1次(即开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当天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为第一批次,第二天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为第二批次,以此类推)。集中选房后,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在剩余房源中选择。
选房批次及名单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每个签订协议日为节点定期公布,集中选房时间另行通知。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现房的被征收人,在现有回迁安置房源中集中选房。
(五)选房步骤。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实被征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地产评估报告。
2.被征收人根据签订协议先后顺序抽取抽签顺序号。
3.被征收人根据抽签顺序号抽取选房顺序号。
4.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房,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选房,并入下一批次重新抽签选房。
5.签订《克什克腾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产权置换补偿协议》。
6.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示选房人和所选房号。
7.被征收人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缴纳差价款,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8.被征收人到旗房产管理所缴纳大修基金、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费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选房过程由公证处公证,旗审计、财政等部门全程监督。
十一、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评估结果经专家委员会鉴定后,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由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房屋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其它
(一)旗住建、财政、国土资源、发改、人社、文体、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依照部门职能职责及本方案规定,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无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三)征收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否则不予补偿。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时,被征收人必须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人已故但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的,应先办理继承,再由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办理相关征收手续。
(五)对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或设有抵押权的,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或抵押关系,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收取被征收房屋钥匙。逾期搬迁的取消奖励。
(六)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卸原房屋结构和附属设施,违者按协议补偿价格双倍赔偿,并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七)如被征收人为享受相关政策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实行阳光征收,确保征收信息公开。公开发布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公开征收与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征收机构、选定评估机构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房屋调查基本情况、分户评估、补偿及安置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二)本方案由旗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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