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罚没财物拍卖底价评估服务招标公告

财政局罚没财物拍卖底价评估服务招标公告


佳木斯市财政局罚没财物拍卖底价评估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一、商务条款要求

1、采购单位:佳木斯市财政局

2、项目名称:本次采购服务内容分为两个标包。

包一:佳木斯市财政局不动产类罚没财物拍卖底价评估服务采购项目;

包二:佳木斯市财政局动产及其他类罚没财物拍卖底价评估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项目类别:服务

4、采购预算:委托评估财物的评估价之和乘以基准费率

基准费率如下:

(1)委托评估财物的评估价之和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10‰收取;

(2)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4.2‰收取;

(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1.2‰收取;

(4)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5)超过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的部分,按0.15‰收取;

(6)超过100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5、最高限价及报价:

采购最高限价:30%≤投标下浮率<100%【下浮率必须为固定唯一值,整数,不接受区间值(如 30%~40%)】

本项目采用投标下浮率的方式报价

结算公式:实际须支付费用(委托评估费用)=一批委托评估财物的评估价之和×基准费率×(1-投标下浮率)

注:下浮率不得低于30%。即投标单位在填写下浮率时,范围应在(30、31、32...)以此类推,对应的最终结算折扣为(70折、69折、68折...);最终结算价格为:(1-下浮率)*单件评估物的拍卖底价评估价格。例如:委托方单次委托供应商评估5套房产的拍卖底价,供应商分别出具该5套房产的评估报告,得出拍卖底价合计为150万元,供应商填报下浮率为40%,则计算方式为:

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基准价为:100万元*10‰=1万元。

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基准价为:(150万元-100万元)*4.2‰=0.21万元。

最终结算方式为:(1万元+0.21万元)*(1-40%)=0.726万元。

6、资金来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7、付款方式:委托方验收完成后付款100%。

8、支付方式: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9、合同履约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10、售后服务:供应商应按照《资产评估法》规定妥善保管评估档案,在委托评估合同终止15年内随时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委托人所需的相关资料。

11、履约验收:供应商应及时按照委托合同完成拍卖底价评估服务,由委托人负责服务监督、验收。供应商向委托人提供3份评估档案(评估报告),委托人对评估价格无异议,即为履约验收合格;

评估价格应符合此类财物在委托人指定时段的市场流通价格,如供应商的评估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流通价格,委托人有权另行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中心对此项标的重新进行价格鉴定。供应商评估价如偏离价格鉴定中心评估价15%的,则该次供应商的评估服务验收不合格,该次评估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委托人不予结算该次委托的任何费用。中标合约期内,供应商3次以上出现上述情况,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服务合同,并将该名供应商纳入黑名单,五年内不采用其价格评估服务;

拍卖人应在委托方提出委托之时3日内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评估标的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次评估服务;评估标的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次评估服务;

除委托方同意或遇不可抗力,供应商不得以成本、排期等理由拖延委托人评估委托,经委托人在5个工作日内3次书面告知仍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即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提前解除年度服务合同,将该名拍卖人纳入黑名单,5年内不予采用其提供的服务;

因供应商拖延导致委托标的严重贬值损失的,委托人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追偿贬值损失。

11、其他要求:“包一”、“包二”采购项目兼投不兼中。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2、是否接受合同分包:不接受

3、仅面向中小微企业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4.1供应商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且由自然人出资,对公司组织形式不作限定,提供合格的营业执照(主营业务为评估),单位名称中有“评估”字样。

4.2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并且是在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企业(磋商时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4.3供应商须具备2名以上(含2人)国家注册评估师;

4.4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并在省及地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

4.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不得同一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

三、技术参数要求

1、包一:2021年度佳木斯市财政局不动产类罚没财物拍卖底价评估服务采购项目。即委托方将需要评估拍卖底价的不动产类罚没财物委托供应商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罚没土地、房屋、建筑物、林木等地上附着物的使用权、所有权、处置权;

2、包二:2021年度佳木斯市财政局动产及其他类罚没财物拍卖底价评估服务采购项目。即委托方将需要评估拍卖底价的动产及其他类罚没财物委托供应商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罚没机动车、设备、电子产品、珠宝、贵金属、艺术品、奢侈品等的使用权、所有权、处置权;

3、“包一”、“包二”采购项目兼投不兼中。

4、供应商完成价格评估所必需的相关材料,如房产测绘面积、土地测绘面积、欠缴物业费、供暖费等相关信息,由供应商负责联络沟通有关部门,进行资料收集。有困难的,由委托人为供应商出具介绍信;

5、委托人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在中标年度不定期按需求类型委托供应商进行罚没财物拍卖底价评估服务,按事、分次签订委托合同,一事一委托,结算比例应按照中标扣除率结算比例,不得更改;

6、委托人所委托的拍卖底价评估服务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7、委托人所委托的评估标的可能包含国外、黑龙江省外、佳木斯市外财物;

8、委托人已经委托供应商评估的财物,在合约期终了后尚处于评估过程中但并未完成的,由原供应商继续评估,结算比例按原约定比例;已经委托但尚未启动评估程序的,由下一年度中标拍卖服务企业接手评估;

四、采购单位信息

1、联系人:陶先生

2、联系电话:****-******* 186*****757

3、电子邮箱:********6@qq.com

4、公示时间:2021年03月12日——2021年03月17日。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从公示次日算起)。

5、公示方式:依据《关于加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需求编制与公示工作的通知》(佳财发〔2018〕52号)的规定,进行采购需求公示。

采购单位(公章):

2021年3月1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评估服务 拍卖 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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