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我院医学影像诊断服务需求,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拟选用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医学影像诊断、技术服务,并提供满足医学影像诊断服务所用的相关配套全新设备。根据我院新址开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医学影像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采购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服务地点及服务时限
服务地点:沈阳市铁西区贵和街46号1号楼
服务时限:自采购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完成服务所需要的基础搭建并开始提供相应服务(完成设备安装及调试,开始提供服务),服务时限为三年,采购合同每年一签订,采购人将定期对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考核评估,如其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将终止下一年度的采购合同签订。
二、服务需求内容
(一)医学影像诊断服务
1.检查服务要求
对来院就诊患者提供检查服务,同时自行配备医学影像诊断服务初始检查时所用的相关配套全新设备,并负责管理,其中包括:
★(1)用于对患者全身各部位(头、颈、胸、腹、盆腔、脊柱、四肢)作诊断检查,并具备冠脉及心脏的三维成像功能,配置不低于64排/128层的全身X射线计算机体层螺旋扫描装置(CT机)1套(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表);
★(2)用于对患者进行数字化X射线摄影,X射线医学影像诊断及常规放射诊断及治疗需要,并满足全身所有部位数字摄影服务需求的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双立柱DR)1台(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表);。
★(3)影像报告打印机1台。
2.诊断服务要求
(1)医学影像诊断服务所配备的医学影像诊断人员具备并提供《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合格证》等相关证书,具备能准确运用影像诊断技术进行疾病诊断的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医学影像存储及传输系统(PACS)。
(2)配备的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并提供《放射工作人员证》和《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合格证》等相关证书,能够熟练并准确操作CT、DR等设备,熟练运用放射科登记、分诊、影像诊断报告以及放射科的各项信息查询、统计等工作的管理系统(RIS)。
3.技术服务要求
(1)提供的医学影像诊断服务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对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要求,满足采购人医学影像诊断服务实际需求。
★(2)提供7×24小时响应服务和免费电话技术支持,保证采购人能及时与成交供应商技术支持人员取得联系。
(3)供应商必须具备远程服务平台的建设及维护能力,为保证远程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转,供应商在远程服务平台必须具备专家库,专家必须具备副主任以上职称,具备开展影像检查、诊断的资质(提供远程诊断能力资质或软件系统的相关证明文件)。
(4)供应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承诺书,内容应包括:远程会诊、远程诊断、人员进修培训及制度创建等。(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函)。
(二)医学影像诊断服务的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及采购人管理要求实施科室管理,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应急预案)并执行。
1.人员管理
1.1制定岗位责任制,并按院内管理要求对上岗人员全面实施规范管理。
1.2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入职前需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经过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佩戴个人剂量仪,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在岗期间定期接受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2.人员配置
2.1供应商应结合我院新址初期开业的实际需求情况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并对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2供应商须配置3名以上的放射线医学影像学科从业人员注册在招标方执业。医学影像诊断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放射工作人员证》和《全国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合格证》。
2.3供应商任用招标方医学影像科室现有的两名具备行业资质的医、技
人员,并进行管理。
2.4供应商须在双方签订合同一个月之内,至少将两名医师和一名技师的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在采购方。
★2.5供应商提供医学影像中心医技工作人员的来源及保障措施详细说明。
3.培训及考核。
3.1提供医学影像中心能力建设及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安排、组织科室医、技人员进行必要的相关培训和进修,每年不得少于15天(提供培训方案,日后按方案考核、评估)。
3.2医学影像中心应当制定培训及考核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并严格落实。建立定期复训考核制度,严格培训对比剂过敏反应抢救流程。制定并落实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计划,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达到行业标准。
4.配套用防护用品。
供应商负责提供医护人员和受检者全套防护用品。
(三)技术服务费
1.供应商负责承担服务配备设备运抵服务地点的搬运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2.供应商负责承担服务过程中所需的人员薪资(包括工资、福利、绩效考核奖金、保险等)、体检费、通讯费;
3.供应商负责承担服务过程中耗材、药品及合作期内设备的检测、维修、维护、升级、保养、季度检测、年检费等所有费用。
4.供应商按折扣报价的费用须包含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承担或另行追加任何费用。
5.技术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以供应商在结算周期内采购人执行的物价部
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基础上的报价(中标人投标时,所报的各项放射影像设备单次收费总价折扣价)为准,按实际到院检查患者数量结算。
★(四)质量保证、服务标准、效率要求、
1.供应商需保证医学影像检查诊断服务结果输出及时、可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供应商需确保服务及时、有效,所提供的软、硬件质量可靠;须保证医学影像检查诊断的连续性;检查结果出具及时、可靠,且诊断质量达到行业标准。
3.供应商提供服务配备的设备运行时间与采购人开诊时间相一致,设备年服务有效期(年开机率)不少于采购人工作时长的95%。
(五)供应商应为采购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加业务量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案(提供相关内容承诺书和实施方案)。
(六)供应商须配合及辅助采购人进行科室管理、财务核算等工作。
三、项目其他要求
1.供应商须协助采购人获得开展医学影像诊断服务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
许可证等。
2.供应商负责采购人的影像信息与影像云的对接服务。
3.供应商须负责医疗纠纷争议的处理和相关经济赔偿。
4.供应商不得以招标方名义,擅自、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5.在双方合同存续期间,如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人临床业务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采购人重新进行医学影像诊断服务招标(采购)时,供应商须在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同时,积极配合采购人完成与后续接手人的相关交接工作。
6.供应商须负责影像科房间内设施设备及人员的安全工作,并对安全工作负全责。
四、项目采购相关要求
1.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可自行来院进行现场勘查,对采购人预留场地进行CT和DR机房场地设计和规划,并出具机房现场勘查报告。
2.供应商须自接到成交通知书3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五、支付方式及条件
供应商在采购人自购买服务的第二个月起,每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对
应顺延)前与采购人完成对账,双方核对无误后,供应商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采购人按供应商提供的帐户信息,5日内完成医学影像检查诊断服务费支付。
六、项目验收
本项目由采购人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文件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
七、违约责任、权利保护事项和补救措施:
1.合同存续期间,如成交供应商方违约,除应及时纠正错误并继续履约外,还应该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成交供应商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通知后,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的,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2.当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违约行为之一且不能纠正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于成交供应商违约行为带给采购人的损失。
2.1 未事前告知采购人或与采购人协商妥当,成交供应商擅自暂停提供服务,影响采购人工作正常开展的,须按暂停前采购人放射科医学影像诊断的年平均日业务收入额为标准计算,按天数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2.2 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影像诊断结果无法满足有关质量要求或无法满足采购人临床诊断需求,且不能及时整改的;
2.3 当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出现质量事故或由于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产生医疗纠纷事故,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纠正给采购人造成损失,且双方对事故处理方式无法达成一致的。
2.4 由于自身原因,成交供应商不能再继续为采购人提供医学影像检查服务时,应赔偿其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5 成交供应商未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未执行采购人的整体管理要求,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八、其他服务承诺
供应商自行制订并加盖公章放入响应文件内。
九、未尽事宜以采购合同实际签订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采购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完成服务所需要的基础搭建并开始提供相应服务,服务期限为三年,采购合同每年一签订,采购人将定期对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考核评估,如其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将终止下一年度的采购合同签订。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因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相关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400-100-9691,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该部分问题。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
2、供应商应在网上按要求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同时应递交与电子响应文件内容相同的纸质响应文件并在纸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致性承诺函。评审过程中纸质文件不拆封,非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电子评审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批准后,可使用纸质文件进行评审。
3、供应商报价解密严格按照最新的电子招投标要求的程序执行,授权代表人携带笔记本电脑、手机及数字认证证书在现场解密电子文件,不接受其他方式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