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山镇岗楼村保祥至宋岗乡村道路工程发包公告吴山镇岗楼村保祥至宋岗乡村道路工程(发包编号:皖建施招-A-2013-049),其发包前期工作已完成,根据《2013年长丰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简易操作实施细则》(招管局[2013]3号)的规定,经招投标监督部门同意,决定对该项目按简易操作办法进行发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包内容:新建1.9KM长3.5M宽水泥路,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建设规模:95.44万元(含4.5万元预留金)。
三、资金来源:项目资金
四、发包价格:61.5万元(含4.5万元预留金)。
五、支付方式:按照已完工程进度支付合同价款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审计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
六、工程建设地点:吴山镇
七、建设工期:60个日历天
八、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九、发包时间、地点:2013年4月12日10:00,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东侧中奥花园11栋1楼开标室
备注:在吴山镇合淮路至海罗岗水泥路、牌碑村硬化60U型渠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中标的企业,不再参与本项目的简易操作。
十、资质条件: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资质,或者公路养护二类乙级以上(含)资质。
十一、备选企业
安徽东方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鑫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大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十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兴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丰县兴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西土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十二、注意事项:
1、备选企业主动提出放弃参加抽取资格的,须出具经盖章的书面材料并于2013年4月11日17:30前以传真等方式递交综合部(传真号码:********或********)。备选企业首次主动放弃抽取资格的,将不参与该项目的抽取,但排序不变;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放弃行为的,剔除出小型项目定点企业库。
3、备选企业可自愿参与现场观摩监督,但所指派人员必须为企业交易员、项目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或者有两年以上养老保险的合同关系人员。法定代表人前来需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经理需携带项目经理证(或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交易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交易员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其他人员需携带劳动合同和两年以上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长丰县招投标中心
2013年4月10日
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含答疑、修改澄清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___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___年月 日。____竣工日期:_____年月 日。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中标工期)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即中标价)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双方签字并盖章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及安徽省和合肥市现行有效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__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提供三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图纸归还发包人。___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将图纸泄露给第三方。_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执行监理合同。另增加:1、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到岗出勤天数统计确认权。2、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到岗出勤考核、请假备案、擅自离岗天数、劳动力人数不足、机械数量不足、节点工期形象进度考核、存在质量及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违约经济处罚权(从工程进度款或提示发包人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执行监理合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涉及增加合同价格的设计变更最终指令2、工程变更单价、数量的最终核定权3、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单价最终核定权4、工程施工工期延期天数确定权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权:__执行通用条款。_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中标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7.1姓名:职务: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书) 磁卡号7.2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应常驻现场组织工程施工。以下环节项目经理必须在现场:(1)施工合同的签订。(2)项目施工内容、施工范围、临时设施布置、水电接引等工作的现场确定。(3)工程开工仪式或工程正式开工。(4)材料、设备采购进场抽检或送检或重复检验。(5)重点关键工序施工过程的现场旁站。(6)地槽验收、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重要隐蔽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7)工程设计变更、多方协调会议等。(8)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或野蛮施工,不服从配合建设单位代表(或现场监理人员)正常项目管理的情况的。(9)通知需要参加的各类专项检查、建设项目所属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等。(10)因工程施工引起的应急事件的。(11)因工程进度滞后于序时进度或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或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整改的。(12)因对工程施工的进度或工程质量或双方履约配合上不满意且有反应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反应和配合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通知项目经理到场进行相关事项进行约谈的。(13)重点项目或民生工程类或受特别关注的项目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后与合同进度,需要压缩工期并采取赶工措施进行突急施工的。(14)建设单位(或现场监理机构)通知要求到场的其他情形的。7.3违约处罚 出现上述(1)-(9)情形应到岗而没有到岗的,确因其他原因(指虽未到岗但已请假说明原因或委托一名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全权代表项目经理组织现场施工的,建设单位也认可或默认的)未能到岗,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也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无不良履约情形反应的且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不予追究。出现上述(10)-(13)情形的,特别是建设单位多次(含2次)电话通知要求到现场而不到现场(实质是对该工程施工不管不问或工程施工及进度情况根本不了解)、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施工现场发生突发事件后通知应到场但拖延或不来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因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良履约情形的有反应或其他途径的不良反应或因配合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通知项目经理或法人进行专项事件约谈等情形均不能及时到岗进行约谈的、重点工程或民生工程类项目或关注的重点项目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且未能及时采取赶工措施进行进度补救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现一次,处罚违约款5000元。出现2次的,处罚违约款10000元。出现3次的,按照施工单位无能力履约情形对待,只支付已完成实体工程量合同价值的50%,施工单位再也无权要求再支付本工程的任何费用,解除合同,清除出场。处罚款可从履约保证金或应付工程款中扣除。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7日内完成。(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源、电源等未明确约定的,以投标前现场踏勘时的现状条件为准,发包人不再另支付该项任何费用。(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开工前7日内完成。(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___(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发包人在开工前3日内进行书面移交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若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开工前7日内完成。____________(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发包人负责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因处理或保护而发生的措施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因保护处理影响工期5日以内的,总工期不予顺延,超过5日的,经发包人签证后可以顺延。_(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双方另行协商。__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双方另行协商。(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承包人负责,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_____(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为监理单位提供足够的现场办公用房。(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承包人负责办理,按照规定由应承担此费用的单位承担。(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执行通用条款。(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合肥市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要求。(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开工前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含进度计划网络图、横道图)。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乙方标段范围内的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应服从和满足甲方对于整个项目群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并能根据总体进度计划的需要进行调整。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收到后3日内进行确认和提出修改意见。10.3关键性控制节点形象进度要求:开工后20天,过路涵铺设完成、二灰碎石基层完成50%;开工后30天,二灰碎石基层全部完成、混凝土路面开始浇筑;开工后60天,全部工程完成,具备竣工验收移交条件。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执行通用条款。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现行的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重要材料采购的质量确认、进度支付前已完成工程的质量验收必须有建设单位、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并签字确认。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__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__五、安全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固定价格_(综合单价)_________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_____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详见补充条款。_____(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不采用。____________(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不采用。________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详见补充条款。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不采用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不采用____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每月25日后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在7日内审核完毕。____25.2增加:已完成工程量的计量应约请使用单位参与并签字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照已完工程进度支付合同价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审计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26.2 任何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均须有监理工程师、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才能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1、实行暂定价的材料或对工程功能、外观有直接影响的,采购均须使用单位参加。2、使用单位发现或提出进场材料不符合要求时,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相关检验。3、本项目的部分材料、设备发包人推荐下列品牌,承包人可选用以下品牌的材料或不低于以下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水泥:海螺、东关、巢湖;商品砼:商品砼生产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及生产许可证,商品砼使用的水泥满足水泥品牌限制规定;钢材:对招标范围中需要的钢材,只要是马合公司能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服务及时,则投标人必须使用马合公司生产的钢材产品。如部分规格、型号的钢材马合不生产则必须使用武钢、宝钢、首钢。4、本工程使用商品砼。2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执行通用条款。(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但保管费用不予调整。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1)开工前承包人提交材料需求明细计划;每种材料进场批次不超过2批。(2)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交的计划供应材料;当材料出现短缺时,承包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通知发包人;(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按相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承包人未按规定检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4)甲供材料的检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的措施费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若发包人自行检验的,须提供检验报告,检验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5)因承包人计划不周造成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供应材料超供的,如不能退货,该部分材料归乙方所有,其价款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7%作为管理费用;可以退货的,退货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10%作为管理费用。(7)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数量为图纸用量。(8)因发包人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关键线路工程施工的,工期顺延。(9)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现场即视为供应到位,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入库等其他工作,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增加如下:1、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并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材料质量进行检验。承包人选定的材料及设备品牌和质量须经发包人、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可。如发包人、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某种或某些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服从该要求。若该材料经权威检验部门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负。2、因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八、工程变更1、涉及主要功能、装饰标准变化、材料更换、暂定价材料采购(须重新招标的除外)、工程投资增加等变更,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使用单位单位负责人必须参与。2、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县内有关工程变更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3、变更价款的确定办法:(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变更价格水平应保持与中标价格相同的竞争水平,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必要时由原本项目清单编制单位或审计机构审核确定。(4)涉及变更金额超过招标限额的,还应进行二次招标。32、竣工验收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 2 套,另提供水、电(含弱电)竣工图2套;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32.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3 竣工结算33.1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建设单位后,承包单位应在30日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单位应在30日内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初步审查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给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33.2建设单位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在60日内完成结算审计工作。35、违约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见履约特别要求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_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保金。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双方另行协商。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向 合肥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执行通用条款,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分包施工单位为: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时,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减小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不采用___(2)承包人投保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41、担保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不采用。(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 46、合同份数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陆份,发包人三份、承包人两份、招投标中心一份。47、补充条款(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47.1人员及职责47.1.1 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47.1.2工 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47.1.3 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47.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须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47.1.5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工程师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47.1.6 承包人委派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47.1.7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47.1.8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47.1.9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7.1.10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承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47.1.11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28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47.1.12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都被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47.2变更与调整47.2.1 在工程移交前,工程师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工程师。47.2.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47.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工程师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47.2.4 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励。47.2.5 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47.2.6 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47.2.7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47.2.8 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47.3分包与配合47.3.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第38条的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工程师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47.3.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7.3.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47.3.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塔吊等费用。(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47.3.5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7.3.6 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 (该项中标价) 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47.3.7 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47.4结算47.4.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考虑不周提出索赔。47.4.2 水电费的结算:(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在结算价(税前)中扣除。(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47.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47.4.4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投标报价中的分包配合费工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47.4.5 工程实施中新增的项目,参考投标报价清单中类似项目单价结算;没有类似项目的,由发包人(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根据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率、风险费、取费费率等进行组价结算。47.4.6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47.5 工程款的支付47.5.1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开户行和银行帐号为接受工程款的唯一帐户;未经许可,发包人不得将工程款汇入其他帐户,否则承包人不予认可,后果由发包人承担。47.5.2 若承包人实施的某项工作或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可以暂时将相应的款项从进度款中扣除,直到符合合同要求为止。47.5.3 承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合乎要求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或相关报表的,发包人可以暂缓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到承包人提供了合乎要求的相关文件。47.5.4 如果在前期的进度款中出现错误,工程师可以在后面的任何一次进度款支付中予以修正;任何一次付款或退还保函均不代表工程师对相关工作的接受、批准或同意等。47.5.5 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时不含暂定价及预留金部分的金额。47.5.6 所有付款(退还保函)均不计利息。47.6工程移交47.6.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按规定提交了竣工资料,并将其所提供的留在现场的所有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和建筑垃圾撤离现场,完成现场的清理后,可以书面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移交申请。47.6.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可根据需要随时要求承包人进行工程移交。47.6.3 工程移交视为承包人对现场和工程照管责任的结束。47.6.4 工程移交与双方的其他矛盾和争议无关,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一切与工程有关的款项,并可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47.6.5 承包人应按经总监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布置施工场地,竣工验收后,应在10天内撤清全部设备机具、施工用房,清除建筑垃圾和平整取、弃土场的土方,办理交接手续。47.7 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当月全部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无息)47.7 履约要求1、预中标单位约谈项目公示期内(开标后3日内),可对中标企业实施约谈。约谈工作由县招投标监管部门或发包人负责组织,中标企业参加约谈的,原则上须为法人代表或分管负责人、项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约谈企业人员可扩大至施工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约谈主要内容如下:(一)中标企业与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对接事项;(二)合同签订及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要求;(三)中标企业进场施工准备;(四)中标企业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承诺不得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项目经理在岗、变更等要求;(五)县招投标监管部门、项目建设(业主或代建)单位负责同步录入项目经理指纹。标后约谈的其它具体事项由县招投标监管部门商同项目建设(业主或代建)单位负责确定。预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分管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约谈。如法人代表或分管负责人、项目经理不来约谈或不能进行书面承诺或项目经理不录入指纹的,按照投标单位不诚信或以欺诈方式谋取中标等不良投标行为进行处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进行网上披露,限制进入长丰县招投标市场。2、合同签订时间要求:中标单位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当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负责经营的负责人或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持法人委托书、中标通知书与发包人联系,落实并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发包人给予直至取消其中标资格的处理。3、项目管理班子组建、到岗、出勤、资金管理要求3.1管理班子机构组建: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按照投标文件所报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等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进行组建,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中,不得将与本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列入,也不应吸纳工程所在地的人员参与任何的工程管理。3.2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公示制度:现场施工管理班子成员的姓名须在施工现场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公示牌中还包含发包人和项目使用单位的项目监督管理人员、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本项目的举报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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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牌的制作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3.3管理班子到岗要求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岗不得更换,五大员在工程施工中涉及到其工作阶段时必须在岗。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除因身体健康等不可抗拒原因外一律不得更换。除上述原因,中标单位提出更换现场组织机构人员的,须经发包人、项目使用单位书面同意并报县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专业、资质等级、合同业绩和技术水平。发包人、项目使用单位如因上述人员的不称职或不作为行为,认为有必要更换的,可要求对上述人员做出更好的调整,中标单位重新委派的相应人员须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工程实施期间,每月在现场天数不少于21天。3.4项目资金管理:中标单位的项目财务管理应符合相关制度规范要求,与项目部的往来以及项目部与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财务往来应管理规范,资金流向明确合理,发包人有权利对本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与核实,承包人须积极配合。3.5项目班子的工作监督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施工安排、财务、劳务分包、材料采购、机械设备调配、各类指令下达等必须由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独立完成,一律不得由非项目部管理班子的工程所在地的地方人员负责。4、进场通知的发出:发包人(或现场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以建设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向承包单位下达书面进场通知,通知应明确要求开工准备工作完成的最迟时限及准备工作应达到的标准。承包单位应在接到书面进场通知后,立即进行开工准备工作,开工准备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的,报发包人或监理机构批准,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未及时下达书面进场通知的,中标单位也应当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开工准备工作。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的各类信息传递,书面方式为唯一认可的形式。5、开工申请的递交承包单位应在进场通知约定要求的开工准备工作完成时间的前一天,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或现场监理机构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含劳动力及施工机械进场计划)、总进度计划、开工当月的月进度计划、周工作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项目管理班子中的1名成员作为与发包人或监理机构各类文件传递的固定人员。6、开工申请的审查及开工令的签发6.1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的审查监理机构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书承诺等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节点工期、人员及机械配置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及投标书承诺,总进度计划中的各段调整不允许影响控制节点的形象进度。对月计划及周计划的合理性应认真把关,保证计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能达到以周保月、以月保节点、以节点计划保总工期的要求。计划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批准后,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并以此计划进行施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进度控制和节点形象进度考核。如未对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的,则以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进度计划为控制性计划。6.2开工令的签发发包人(或现场监理机构)收到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经审定符合招标文件及投标书约定的,其中项目管理班子、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的,监理单位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已进场在位的书面确认函,确认函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后(监理机构存档一份经发包人批准的确认函),立即向承包单位下达开工令并报发包人留存。开工令应明确具体的开工日期及工期计算的起点。工期计算起点为开工令标明的日期为准。7、实质性开工要求中标单位接到开工令后应进行实质性开工。实质性开工是指开工令约定的开工时点起,工序作业开始后,能够连续组织工序流水施工作业,不得出现首个工序开工后,各项准备工作不到位,或施工作业面很少或作业面机械、人数很少或施工作业面无人或等待材料、机械等现象。8、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控制8.1开工令下达前的人员核实:建设单位对项目经理是否在现场情况进行核实时,如项目经理不在现场也无明确的去向或准确的到达现场时间的,视同承包单位单方面违约,立即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清除出场,并对不良履约行为进行网上披露。8.2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工程施工期间,若发现中标人有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到位或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虽到位,但具体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调度、机械设备进场、材料采购接收、财务、各类临时性指令的及时落实、突击性事件的安排、工程例会等实质上是由非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承担的,均视同为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建设单位有权依法终止施工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有关部门可视情对违约单位作出罚款、列入黑名单网上通报、限制投标等处理。8.3承包单位提出更换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因承包单位的原因,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处罚合同总价的10%的罚款,更换技术负责人的,处罚合同总价的8%的罚款,更换其他专业人员的,处罚合同总价5%的罚款。因承包单位现场人员不称职或不能完全履约,发包人提出的人员调整也执行上述规定。上述原因引起的罚款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不予返还。8.4项目管理班子出勤、在岗履约情况监督发包人、监理单位或监督管理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只要发现项目经理不在岗又无书面请假备案手续的。发现1次,罚款5000元,发现2次的,罚款15000元;现场施工管理组织机构人员未能按照投标承诺尽职尽责的或不服从发包人代表(或项目监理机构)管理或拒不执行各类通知、指令的,发包人和项目使用单位发现1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发现2次的,有权责令停工整改;上述两种情形发现3次的,按照项目管理班子不能履约处理,发包人可直接要求承包单位限期调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并可上报招投标监督管理单位要求对其不良履约行为进行网上公开曝光。因人员缺勤导致建设单位提出的人员调整,经济处罚措施执行承包单位主动提出更换人员的处罚标准。8.5劳动力、机械设备配置数量的监督管理经发包人、项目使用单位或监理单位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关键节点的进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和考核。经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按如下标准计算:劳动力按300元/人?天,施工机械按1000-3000元/台?天,建设单位出具书面的处罚申请后,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9、工程进度控制管理9.1月进度计划承包单位应根据总工期、关键节点形象进度控制要求,分解编制月进度计划,严格执行周进度计划服从月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服从总进度计划的原则。进度计划与开工报告一起提交,以后在每月25日前提交。9.2周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应在满足月计划的要求下进行编制,周进度计划于各周日前提交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9.3进度计划的检查周计划未完成按人民币10000~30000元/次处罚,月进度计划未完成按人民币30000~50000元/次处罚,处罚款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节点进度计划能准时完成的,上述周、月进度处罚款全部返还施工单位。控制节点延误的进度必须采取赶工措施在二周内补齐,总工期如按期完成,节点罚款全部返还施工单位。节点延误进度不能在二周内补齐的,节点延误的处罚款不返还施工单位,并视同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超过15天,终止合同,由本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对已完工程量清算,发包人只按已完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无权再对下剩已完工程的任何费用要求支付,发包人可以将承包人清除出场,引进新的承包商。9.4、总工期目标考核因施工单位责任,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的,除节点处罚款全部扣除外,每延期一天,扣除承包单位工期违约金不少于50000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10、质量控制要求:10.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10.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三检”制度。未自检直接报监理验收的按2000元/次处罚;施工单位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返工并按5000元/次处罚;10.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和合同内容。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的行为违反施工技术规范或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除了采取措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外,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10.4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未经见证取样送检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于工程上。进场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必须及时清除出场。材料供应人不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撤场的,将委托他人处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每日施工作业期间,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跟踪检查,缺岗的,按500元/次处罚;10.6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每发一份质量监理通知单罚款200元,同一质量问题第一次通知逾期仍不整改完毕,第二份监理通知罚款1000元,屡教不改,责令停工整改并罚款5000元/次;10.7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缺陷的,不得擅自处理和隐蔽,违反程序的,按5000元/次处罚;10.8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做好旁站工作,擅自离岗或缺勤的按200元/次处罚。项目经理必须确保通讯畅通,否则按500元/次处罚;因质量管理所涉及的处罚款,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不再返还施工单位。11、安全管理11.1施工单位应编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类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安全方案组织施工;11.2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每日驻守现场,保持通讯畅通,认真进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专职安全员缺勤的,按500元/次处罚,特殊情况需离岗的,必须报经监理单位批准;11.3监理单位每天不定时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整改的,按1000元/次处罚;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施工人员不带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按100元/人次处罚,特殊情况除外;11.4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交底,经检查发现未经安全教育或交底的,按1000元/次处罚;11.5施工单位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报监理核查,所报证件人员必须与实际施工人员一致。无证上岗的,按500元/次处罚;11.6现场指挥和作业人员必须遵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吵架等不文明行为的,按100元/人次处罚,同时给予批评教育;11.7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每2周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施工单位将检查出的安全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按2000元/次处罚;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将下达停工令直至上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安全管理所涉及的处罚款,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不再返还施工单位。12、投资控制管理12.1凡涉及到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试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2发包人有调整合同内工程量和工程内容以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权利,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施工,否则应视为违约,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2.3承包人因投标时技术、组织措施考虑不周,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要求的,在施工中按要求调整技术、组织措施、改变工程用材、方案才能达到质量、安全目标要求时,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调价或增加费用的要求。12.4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见证单位对该工程进行见证试验,承包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第三方见证单位对该工程的试验检测。12.5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变更与调整中涉及的工程造价变化在履行审批程序后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