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金华电力县市局通信大修类项目招标公告
2013年金华电力县市局通信大修类项目招标,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合格的施工承包单位。招标人以本公告的方式发布招标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法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1、项目法人/招标人:金华电业局。
2、招标代理机构:金华双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招标范围、方式等:
招标主要范围:2013年金华电力县市局通信大修类项目招标;
1、义乌市供电局本项目
2、武义县供电局本项目
3、浦江县供电局本项目
4、磐安县供电局本项目
5、兰溪市供电局本项目
6、东阳市供电局本项目
7、永康市供电局本项目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公开招标的方式,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投标方维保能力及要求:
1) 投标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多年相关通信及安防系统维护业绩,商业信誉良好。
2) 对本标书条款的逐项应答,并能证明能够达到技术及服务要求。
3) 投标方应具有获得本标书所涉系统资质证明的工程师,具有足够的相关工作经验和技术水准,并提供4名工程师的资质证明、资历、业绩。这些工程师也就是以后专门为招标方提供服务的人员(见附件二)。
4) 投标方对公司近3年从事的本标书所涉及的专业维保项目有一个整体的描述,包括实施的单位,设备型号、数量并能证明上述描述属实,提供用户证明(以对方单位盖章为准)、写明联系方式等(见附件三、附件四)。
1. 投标方应提供维保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服务质量控制手段和方法),以及应急措施(如人员的保证、响应计划等)和具体策略。
2. 投标方须有本地化运维团队。
3. 除招标方提出的技术需求外,投标方还能提供其他额外的免费服务项目。
4. 技术标书中不得包含项目价格。
四、响应(投标)人资格条件须同时具备以下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且具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安防资质;拟派项目经理应为注册建造师或具有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的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截至投标之日,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开标日前三个月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开标日前半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开标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开标日前三个月内未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开标日前半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一的;开标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施工重大人身死亡事故;开标日前一年内在招标人其他工程中未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实现工程建设的质量目标。开标日前半年内未发生被浙江省电力公司通报且勒令停止施工的。
5、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行为或严重违约问题;近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分包工程的行为。
6、企业现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往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符合招标人的有关考核要求。
7、熟悉该地区施工的各种政策、法规、自然及社会环境,有丰富的当地协调和解决影响施工各种因素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
8、自投标之日前三年内具有承包完成电力通信服务大修业绩,具备相应政策处理能力和处理抗御台风等突发事件的施工经验。
五、采购方式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仅在“”()上发布招标公告。
六、资金来源:浙江省电力公司。
七、报名时间:2013年04月12日— 2013年04月1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00 时— 11:00 时,下午 14:00 时— 16:00 时(北京时间)。
八、报名地点:金华市金华市凤山街239号
联 系 人:程 实 联系电话:
********九、招标文件获取: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 年4月12日起至2013 年4月18日止,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 ~16:30(国家法定节放假日除外)持单位介绍信到_金华双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__(金华市凤山街239号)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同时提供招标文件的电子文档,如果电子文档与纸质招标文件有差异,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2、标书费: 500元。
投标人则按下列开户行及银行账号支付:
收款单位:金华双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金华市建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
****************5410
3、标书费原则上要求银行电汇或网上银行汇款,投标人付款后,凭汇款底单到金华双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十、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送达地点: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3年5月4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十一、招标工作组织单位:
金华双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程实 联系电话及传真: 0579-
********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