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征求《贵溪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贵溪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征求《贵溪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贵溪市烟草专卖局拟制订《贵溪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贵溪市烟草专卖局,为谢!
联系人:俞娅梅;邮箱:********6@qq.com;联系电话:****-*******;邮寄地址:江西省贵溪市沿河路22号贵溪市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邮编:335400。
特此公告
附件:《贵溪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贵溪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2月26日
贵溪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溪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贵溪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对独立,具体标准为:凡是与经营场所同一门头进出相连的一间或多间未单独隔离的房间及库房均视为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摊位、简易板房等情形)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具体标准为:经营易燃易爆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油漆、酒精、农药肥料、机油制品、天然气销售、祭祀用品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重点防火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五)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含正常使用的前门和后门、侧门,常年封闭的消防通道除外)50米范围内的;城区幼儿园校内及出入口(含正常使用的前门和后门、侧门,常年封闭的消防通道除外)20米范围内的;乡镇农村幼儿园校内及出入口(含正常使用的前门和后门、侧门,常年封闭的消防通道除外)30米范围内的;
(九)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或政府规划六个月内待拆迁的建筑、违章的建筑等;
(十)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十一)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经营卷烟条件与政府政策规定相冲突的;
(十二)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信被执行人在惩戒期内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以下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为:
(一)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按照每30户经营商户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30户的按30户计算,每增加30户经营商户增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间距为30米,依次类推,区域经营商户数量已满足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城区主要街道(雄石路、建设路、站前路、信江路)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城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非城区街道与乡镇街道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三)居民小区、自然村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居民户数在100户以下的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站内和旅游景区内,每5个门面可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原已设立零售点的,不再新增。
(五)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商场内部等服务性场所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只允许设立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
第九条 在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如符合办证要求的,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第十条 对于符合合理布局办法及办证相关条件的申请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合理布局控制的指标内,按受理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属本地户籍的军烈属、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低保户、下岗人员、残疾人(具有独立经营行为能力)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办理的资格和距离标准适当降低。只适用一次放宽办证的条件(大型集贸市场、城区主要街道除外),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获准许可后,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使用。
军烈属、自谋职业的复退军人、低保户、下岗人员、残疾人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二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新建中小学、幼儿园等客观原因导致需变更地址的,距离标准适当降低,但只适用一次。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高中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幼儿园必须是取得属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资质,学生均有学籍。小饭桌、早教中心、少年宫等针对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不具有学籍的,不属于中小学及幼儿园范畴。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距离测量标准为:
(一)测量的原则:测量遵循道路交通规则,按照行人行走的交通管理规定行走路径进行测量确定。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距离的测量以靠近学校门(围墙)的一侧最边门沿为起点直至到零售点最边门沿的长度。
(三)其他:相邻的两个零售点以最近的两边零售点门沿测量距离的长度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贵溪市烟草专卖局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个别许可条件或局部区域零售店数量、间距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贵溪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2019年7月12日起实施的《贵溪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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