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5号、6号泊位工程渔业资源补偿实施-增殖放流苗种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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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增殖放流苗种采购报价表

工程名称: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5号、6号泊位工程渔业资源补偿实施-增殖放流苗种

序号

增殖

放流苗种

计量

单位

投放数量

含税单价

(元)

合价

(元)

备注

1

方格星虫

万尾

630



放流规模及质量要求详见报价须知,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及要求(苗种质量控制、计量控制、规格测定控制、包装与运输、放流控制等)详见实施方案、技术交底内容。

2

马氏珠母贝

万粒

630



3

华贵栉孔扇贝

万粒

630



4

日本对虾

万尾

9450



5

长毛对虾

万尾

9450



6

锯缘青蟹

万只

157.5



7

中国鲎

万只

157.5



8

真鲷

万尾

189



9

黄鳍鲷

万尾

189



10

黑鲷

万尾

189



合计(元)


其中税率:9%

报价单位(公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报价须知:

1、苗种增殖放流地点位于广西北海市境内,营盘农渔业区或竹林盐场南面海域、西村港至营盘南部浅海农渔业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增殖放流实施单位与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放流地点的调整不对报价进行调整。

本次招标内容为苗种增殖放流;报价包括增殖放流过程中的全部费用:购买苗种、苗种检验检疫、放流前暂养、苗种放流、标识放流法(标志鱼苗、标识鱼苗暂养及管理、标识手术操作、标识鱼苗的放流和回收、海域资源变动)、体外挂牌或荧光标志,标志鱼回收费用及增殖放流宣传认证费用(配合甲方邀请第三方现场进行鱼苗放流公证,电视台、报纸报道增殖放流仪式及放流情况)、误工及侯工费等相关工作费用及税金等(提供9%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实际发票税率少于约定税率的,在付款时直接扣除差额部分,详见合同样板)。

2、放流规模及质量要求:

(1)在营盘农渔业区或竹林盐场南面海域放流方格星虫630 万尾、马氏珠母贝630万粒、华贵栉孔扇贝630万粒、锯缘青蟹157.5万只、中国鲎 157.5万只;在西村港至营盘南部浅海农渔业区放流日本对虾9450万尾、长毛对虾9450万尾、真鲷189万尾、黄鳍鲷189万尾、黑鲷189万尾。苗种规格为:方格星虫全长≥25px、马氏珠母贝壳长≥25px、华贵栉孔扇贝壳长≥25px、锯缘青蟹头胸甲壳长≥20px、中国鲎背甲长≥15px、日本对虾体长≥25px、长毛对虾体长≥25px、真鲷全长≥100px、黄鳍鲷全长≥100px、黑鲷全长≥100px、苗种合格率不低于90%。

(2)放流种苗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且必须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第20号令)。所投放的苗种规格、品种等必须符合甲方、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5号、6号泊位工程渔业资源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

(3)必须合法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优先,必须提供合法的水产苗种检疫证明,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其子一代。苗种表征健康,规格整齐、体态完整、活动能力强,无肉眼可见病灶。达到目标规格的个体数占比≥90%,死亡个体、伤残或畸形个体、体色异常个体、体表挂有附着物(非纤毛虫)个体之和占比<5%。

3、计量方法:按固定单价计价方式,不因各种因素而调整单价。

4、供货期:本项目增殖放流分3年实施(2021年 1月-2023年12月31),放流时间为每年5月~8月,可视实际情况调整,每批次的实施时间及放流量以甲方通知为准。其中确定种苗场须在15天内完成,如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招标人延期交工的每延期一天扣罚人民币壹万元整,从结算款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付款方式:

5.1每月按经相关部门认可的苗种增殖放流量的50%支付一次进度款(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合格的相关报告)。

5.2每年按合同约定完成增殖放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合格的相关报告且经甲方及相关部门认可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增殖放流完成量的80%的款。

5.3增殖放流工作通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乙方全部工作完成、双方办理结算且结算通过审计(如有)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增殖放流部分结算价的100%。

每次付款方式均为由甲方通过开户银行向乙方转帐。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交足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提交发票,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且不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6、报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企业信誉良好,相关证件齐全有效。优先选择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和良种繁育场、渔业资源增殖站、野生水生生物驯养繁殖基地或救护中心以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种苗生产单位。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应为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科研力量雄厚、技术水平高的苗种生产单位,要求:

6.1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6.2 育苗水体在1000 m3以上(含1000m3),鱼苗供应单位必须配套有中培标粗设施(池塘或网箱)。

6.3 单位信誉良好,技术力量雄厚,科技水平高、须具 有2 名以上的中级职称以上的水产专业技术人员。近两年财务状况良好,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具有承担类似项目业绩和经验的企业优先。

7、本报价设上限控制价为1010.00万元。

8、评标办法:按经评审的合理低价确定中标价及中标人。

9、通过招标采购平台投标及评标;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平台公告。

10、合同样板详见附件。

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3月4日

附件:

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5号、6号泊位工程

渔业资源补偿实施(增殖放流苗种采购合同)

需求方(以下简称甲方): 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xxxxxx

甲方因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5号、6号泊位工程渔业资源补偿实施,需要乙方组织苗种增殖放流工作。为明确双方职责,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第20号令)、《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45/T 1083-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1.费用计算及合同工程量

本合同内容为固定单价计价方式,不因各种因素而调整单价。合同数量、合同价详见下表:

序号

增殖

放流苗种

计量

单位

投放数量

含税单价

(元)

合价

(元)

备注

1

方格星虫

万尾

630



放流规模及质量要求详见报价须知,增殖放流技术规范及要求(苗种质量控制、计量控制、规格测定控制、包装与运输、放流控制等)详见实施方案、技术交底内容。

2

马氏珠母贝

万粒

630



3

华贵栉孔扇贝

万粒

630



4

日本对虾

万尾

9450



5

长毛对虾

万尾

9450



6

锯缘青蟹

万只

157.5



7

中国鲎

万只

157.5



8

真鲷

万尾

189



9

黄鳍鲷

万尾

189



10

黑鲷

万尾

189



合计(元)


其中税率:9%

合同单价已包括了苗种增殖放流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费用:购买苗种、标志鱼苗、体外挂牌或荧光标志,标志鱼回收费用及增殖放流宣传认证费用(配合甲方邀请第三方现场进行鱼苗放流公证,电视台、报纸报道增殖放流仪式及放流情况)、误工及侯工费等相关费用及税金等。乙方须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乙方应就本合同约定的业务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发票,若乙方所提供的发票出现如下情况的甲方将按本合同约定分别处理:

(1)乙方所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国家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的,甲方将拒收。

(2)若乙方提供的是普通发票,甲方可以拒收或在付款时按合同约定税率相应扣除税金。

(3)乙方实际发票税率少于合同约定税率的,甲方在付款时可直接扣除差额部分。

(4)因乙方所提供的发票问题造成甲方日后发生税收风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进一步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

2、鱼苗种名称、数量及规格

在营盘农渔业区或竹林盐场南面海域放流方格星虫630 万尾、马氏珠母贝630万粒、华贵栉孔扇贝630万粒、锯缘青蟹157.5万只、中国鲎 157.5万只;在西村港至营盘南部浅海农渔业区放流日本对虾9450万尾、长毛对虾9450万尾、真鲷189万尾、黄鳍鲷189万尾、黑鲷189万尾。苗种规格为:方格星虫全长≥25px、马氏珠母贝壳长≥25px、华贵栉孔扇贝壳长≥25px、锯缘青蟹头胸甲壳长≥20px、中国鲎背甲长≥15px、日本对虾体长≥25px、长毛对虾体长≥25px、真鲷全长≥100px、黄鳍鲷全长≥100px、黑鲷全长≥100px、苗种合格率不低于90%。

3、甲乙双方责任

3.1、甲方责任

3.1.1、合理安排投放作业时间,不得要求供方违章作业,不得违章指挥调度,如出现违章指挥或调度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3.1.2、负责与相关方的组织协调。

3.1.3、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服务地点和工作内容,如需改变,必须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3.1.4、及时办理结算工作。

3.2、乙方责任

3.2.1、乙方服从甲方合理调度,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为甲方提供良好服务。

3.2.2、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以及《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5号、6号泊位工程渔业资源补偿实施方案》等完成各项工作。所投放的苗种规格、品种等必须符合甲方、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5号、6号泊位工程渔业资源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

3.2.7、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3.2.8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4、付款方式和保证金

4.1每月按经相关部门认可的苗种增殖放流量的50%支付一次进度款(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合格的相关报告)。

4.2每年按合同约定完成增殖放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合格的相关报告且经甲方及相关部门认可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增殖放流完成量的80%的款。

4.3增殖放流工作通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乙方全部工作完成、双方办理结算且结算通过审计(如有)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增殖放流部分结算价的100%。

每次付款方式均为由甲方通过开户银行向乙方转帐。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交足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提交发票,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且不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5、增殖放流要求

5.1质量保证:乙方所提供的苗种种类、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所提供的苗种必须是本地种原种或子一代苗种, 经当地水产苗种管理部门检疫合格,健康不带病害、病毒,无禁用药物残留,符合流放要求。

5.2质量验收:

5.2.1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

5.2.2验收时乙方要提供水产苗种检验合格证,甲方按照“放流的苗种原则上应该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是子一代苗种。 流放前,苗种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水产苗种管理部门检疫合格,规格符合流放要求,健康不带病害、病毒,无禁用药物残留”的质量要求验收。

5.2.3由建设单位和渔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及甲方负责苗种的验收、监督和记录。 对运输之前已计数的苗种,苗种验收监管人员应跟随苗种运输车(船),对运输过程全过程进行监督。苗种运输到目的地后,需抽样调查法验收运输成活率。监督人员须拍摄反映苗种打包、运输情况和成活率验收的照片或视频,同时须体现现场监管人员。另外,监管人员应做好运输监管记录。 放流苗种在放流现场应由2 人以上负责抽样测量,测算放流总数和规格并按规定进行 记录验收,抽样验收接受监督小组现场监督。验收单需由记录人、苗种供应单位、检测人、 监督人签字方可生效。放流苗种的验收,可邀请渔民代表、新闻媒体等参加,接受社会监 督。 公证人员全程参与苗种验收、运输和放流环节,放流结束后,公证人员向本次增殖放流实施方出具公证文书。

5.3数量验收:

5.3.1苗种计量控制

⑴ 鱼类苗种计量控制

计数方法采用抽样重量法,将每计量批次放流动物全部均匀装袋后,通过随机抽袋,对袋中样品沥水称重,求出平均每袋动物数量,进而求得本计量批次增殖放流动物总数量。每个计量批次分别按总袋数的0.5%随机抽袋,数量不少于3袋。

⑵ 长毛对虾苗种计量控制

计数方法采用抽样数量法,将每计量批次放流动物全部均匀装袋后,通过随机抽袋,对袋中样品逐个计数求出平均每袋动物数量,进而求得本计量批次增殖放流动物的总数量。每个计量批次分别按总袋数的1%随机抽袋,数量不少于3袋。

⑶ 马氏珠母贝苗种计量控制

计数方法采用全部重量法,对增殖放流动物全部称重,通过随机抽样计算单位重量的个体数量,折算增殖放流动物总数量。

⑷ 锯缘青蟹苗种计量控制

适用于小规格蟹苗。取样器具为瓢形不锈钢网杯,捞取集苗容器内的蟹苗,逐只进行计数,重复2次。计算每杯蟹苗数量算术平均值,并按杯数计算蟹苗总数。

5.3.2 规格测定控制

增殖放流物种的规格以放流现场测量为准。增殖放流物种随机取样,取样总数量不少于50尾(粒、只、头),测量样品规格,计算规格合格率。规格合格率≥90%,方准许出池放流;并测量培育用水的温度、盐度、pH、溶解氧等参数,并填写放流记录表。

5.4.如果任何检查或检验的苗种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甲方可拒绝接受,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苗种,而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5.5.甲方应在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1个工作且内验收完毕,并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

5.6.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5.7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理。

5.8放流苗种的质量要求

5.8.1感观要求

贝类苗:体形匀称,体色正常,大小一致,无损伤,无畸形。

虾苗:大小均匀,体色正常、甲壳光洁、附肢完整、健康、无畸形、活力强。

鱼苗:体形匀称,体色正常,大小一致,游动活泼,无损伤,无畸形。

蟹苗:大小均匀,外壳清洁,健康强壮,活动状态良好,附肢完整无伤残,无病症,无畸形。

5.8.2 可数指标:规格合格率≥90%,成活率90%,伤残率和体色异常率之和≤5%。

5.8.3疫病: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病种不得检出。

5.8.4药物残留: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不得检出,其它药物残留符合《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NY5070-2002)的要求。

5.9标识鱼苗暂养及管理

5.9.1鱼苗要经过暂养进行病害观察,待观察没有发现异常后才能进行手术。经过手术后,标识鱼苗分别放入规格为1×1×0.8 m3的小型硬质网箱在规格为4×3×1.5 m3的水泥池中进行暂养7天。饵料为冰鲜的虾仁和杂鱼打成的鱼糜加鳗鱼粉搅拌而成,每天投喂2次,日投喂量一般为鱼类体重的5%—8%,根据鱼类的摄食情况以及水质的情况进行调整。暂养期间的换水量根据水质来决定,基本上是每2天换水一次,每次换水量为100%,暂养期间水质指标维持在:水温25~33℃,海水比重1.015~1.022,酸碱度8.0~8.3,氨氮含量﹤0.2mg/L,水深0.9~1.0米。待苗种生长达到标识规格后,即可进行标识手术。

5.9.2 标识手术的操作

背鳍挂标志环法:是采用打孔挂环机在鱼的背鳍上挂标志条。

标识操作材料为:手术剪、手术针、标识枪、电子天平、量鱼板、消毒剂等,标识牌选取耐海水浸泡腐蚀的塑料牌。

标识手术流程:标识鱼类在手术前先用酒精轻微麻醉,并抽样测量记录体长(全长)、体重,标识后经过碘伏浸泡消毒;手术剪、手术针、标识牌等经过碘液浸泡;工作人员清洁双手并用酒精擦拭消毒后才进行手术操作。

5.9.3标识鱼苗的放流和回收

标识手术后的鱼苗要暂养7天以上才到预定海域进行放流。

6、包装和运输

6.1.乙方提供的苗种应按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保护措施装运。

6.2.苗种的运输方式:由乙方自定 。

6.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的损耗及费用由乙方自负。货物在交货前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6.4放流苗种必须经过强化锻炼后,视增殖放流水域的温度、盐度提前调节培育用水的温度(温差≤2 ℃)、盐度(盐度差≤3 ‰),并根据增殖放流物种的耐氧性、规格、放流日气温及运输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包装方式和密度,以及必要的充氧和控温措施。除外包装外,其它包装工具应在使用前消毒处理。增殖放流物种包装方式:

增殖放流种类

鱼类

虾类

靑蟹

贝类

包装方式

塑料苗袋充氧或活水车充氧

塑料苗袋充氧

专用泡沫箱装箱,并保持湿润

塑料编织袋或麻袋,保持湿润

6.5根据运输品种、规格、运输水温、运输时长确定运输工具、方法和起运时间。运输过程中,避免剧烈颠簸、阳光暴晒和雨淋。运输时间超过12h的,中途视情况换水和充氧。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控温。常规运输方式应保证运输成活率≥95%。

7、放流控制

7.1放流前处理

真鲷在放流前15 d开始投喂活饵进行野性驯食,在放流前1 d~3 d酌情安排停食。肉食性鱼类、对虾类等,放流前15 d开始投喂含蛋白质较高的配合饲料,提高其肥满度。放流前1 d~2 d,在微流水中暂养。

7.2放流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增殖放流分3年实施,鱼类、甲壳类应选择潮下带适宜水域,选择晴朗、多云或阴天最大风力六级以下,海况三级以下退潮时段进行增殖放流,遇恶劣天气应暂停放流。

7.3操作方法

放流前先对放流水域可能损害放流物种的网具进行清理。放流时应用消毒剂对放流对象进行体外消毒。放流方法采用渔船投放,投苗时船速小于1m/s,鱼类、甲壳类将苗种尽可能贴近水面,带水缓缓投入水中。贝类均匀撒播。

7.4 标记放流

放流鱼类应选择部分大规格鱼类进行挂牌标记,标记鱼类规格300px以上,虾、蟹和贝类选择荧光标记的方式进行标记。根据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规定,标志数量应达到总放流量的0.1%。实际标志数量视存活情况和规格比例而定,但至少应达到上述数量。

以上不详之处详见经审批的《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5号、6号泊位工程渔业资源补偿实施方案》。

8、违约责任

8.1、乙方原因未能通过主管部门验收的,乙方除负责完善或返工外,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签约合同总价10%违约金,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赔偿费用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

8.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合同工作(含提交成果文件)的,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签约合同价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乙方交付义务,逾期达3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退还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

8.3、乙方不按审批的渔业资源补偿方案及甲方技术交底实施的,甲方发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执行的,每逾期1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且逾期超过20日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且退回甲方向乙方所支付的款项。

8.4、乙方在其他方面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将视乙方违约情况,按签约合同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按签约合同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5、甲方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金额的定期利息(单利),即: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金额×年利率/365天×逾期天数。

8.6、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9、供货期:本项目增殖放流分3年实施(2021年 1月-2023年12月31),放流时间为每年5月~8月,可视实际情况调整。从通知进场开始计,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施工进度的,每延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从结算款中扣除。超期二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10、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0.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且合同双方同意并书面签字及盖章确认,本合同可终止。

10.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不按合同及甲方通知等开展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0.3、乙方提供的成果资料的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乙方在甲方的发出书面异议后7日内未处理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0.4、在合同期内,如一方违约,对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若经双方协商后违约方不履行,受损方可提出终止合同,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0.5、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且付款时间延后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现场联系人

甲方现场联系人:电话:

乙方现场联系人:电话:

合同中未尽事宜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解决,在二个月内提交管辖权的法院诉讼。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并经双方签章后生效,结算相关款项后合同失效。

12、本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 月 日

甲方名称(盖章):防城港中港建设 乙方名称(盖章): xxxxxx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廉 政 合 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甲方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xxxxxx(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⑵ 严格履行《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5号、6号泊位工程渔业资源补偿实施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⑶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⑷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计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⑸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⑹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⑴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⑵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⑶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⑷ 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⑸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⑹ 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设计队伍。

3.乙方的义务

⑴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⑵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⑶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⑷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拱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⑴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⑵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至双方履行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止。

7.本合同作为《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北暮作业区5号、6号泊位工程渔业资源补偿实施-增殖放流苗种采购合同》的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盖章):防城港中港建设 乙方名称(盖章): xxxxxx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苗种 增殖放流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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