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夯实乡村振兴基础,维护和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充分利用已有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按照“房地一体”的登记要求,以“总登记”的模式,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到2021年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 “应登尽登”,建成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的农村不动产数据全面汇交至自然资源部。

(二)工作任务。按照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全面、分类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1.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未登记发证的,按照农村不动产登记要求,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2.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已登记发证,但未开展权籍调查或已有数据不能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3.对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已登记,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未登记的,补充开展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4.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后已登记发证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入库和汇交的要求,开展整合入库工作,确保数据实时上传、汇交。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各地要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20〕44号)的要求,统筹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与图解法、解析法或勘丈法等测量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做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二)依法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确权登记程序,做到依法确权、规范登记。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予确权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对乱占耕地建房的,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按规定处理。对“一户多宅”、超面积、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处理;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缺失的,按照桂自然资发〔2019〕57号文件的要求,由村委会公告15天后,无异议的,予以办理登记;对因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占用的宅基地,可按规定予以登记,并在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予、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予以确权登记;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村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三)加强农村不动产信息化建设。要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信息化建设,建设完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成果的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同时,要推动农村不动产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确保可查询,能共享,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础保障。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工期计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4月底前)。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完成调查摸底、资料搜集、落实保障经费、项目招标、发布政府通告、动员部署和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权籍调查阶段(2021年9月底前)。按照“农民事,农民办”的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乡镇、村(居)委会干部配合、农民群众参与的模式,组织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一户一宅”认定、农户身份审核、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图件编制、权籍调查结果公示和数据库建设等工作。同时,各地按照国土资发〔2015〕41号文件和2020年12月11日下发的《关于农房一体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有关事项的通知》(编号:B 20200319)中《农房一体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包标准》的要求,分批次、分阶段对作业单位已完成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进行“三检一验”(即作业人员自检→作业单位专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质检、验收→厅检查入库),抓好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检,每一阶段的质检必须出具质检报告,严把质量关。验收后的成果经厅检查不合格的不予接收入库,确保权籍调查成果与已有不动产权籍及登记系统相衔接。

(三)登记发证阶段(2021年11月底前)。按照“完成权籍调查一批、检查验收一批、确权登记发证一批”的原则,以乡镇、村组为单位,集中申请,整乡、整村统筹推进登记发证工作。对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不动产进行集中登簿、缮证。

(四)汇总上报阶段(2021年12月底前)。各地要加强与厅信息中心的联系,加快批次验收,并及时将自查、验收的权籍调查成果汇交到厅信息中心进行检查入库,避免扎堆汇交。同时,按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登记资料,并总结上报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履职尽责,提请政府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列入政府工作目标任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村组协同”的工作模式,建立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调,压实工作责任,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全面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年内完成目标任务。

(二)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开展。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一律不得收取调查测量费和登记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三)加大督促指导,强化考评问责。厅将加大对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厅登记局要强化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工作质量差的地区予以通报、约谈;厅信息中心和登记中心要加强技术、业务研究和政策指导,及时开展培训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对各地实施全过程业务、技术和质量指导,确保工作成果质量。

(四)加强宣传报道,强化信息报送。各地要通过多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宣传工作,充分发动群众,争取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地要在摸清农村不动产的基础上,建立工作台账,于每月30日前通过月报系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市要在2021年11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厅登记局(电子版同步发送至邮箱:gxqqdjj@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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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确权登记发证 不动产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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