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模块化净水及检测成套设备采购项目预研公告(2021-JH04-W1009)
微型模块化净水及检测成套设备采购项目预研公告(2021-JH04-W1009)
微型模块化净水及检测成套设备采购项目预研公告
(2021-JH04-W1009)
我部就微型模块化净水及检测成套设备项目进行预研,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采购活动。如对该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商务要求等存有意见建议的,请将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公示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我部。
一、项目名称:微型模块化净水及检测成套设备招标采购
二、项目编号:2021-JH04-W1009
三、项目概况:
采购标的为7套微型模块化净水及检测成套设备,具备混合、絮凝、沉淀、除藻、过滤、消毒等符合国家标准净水工艺,详细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详见附件2。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应包含水处理设备或自来水厂设备的生产制造,且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四)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证书》。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五、受理时间: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30日17时。
六、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1.各供应商若对投标人资格条件、项目技术参数等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向我办书面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并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反馈材料按照附件1中《预研意见、建议反馈表》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印章后,采用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递交。
2.已列明的技术参数若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或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3.对于本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4.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并积极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技术参数、资格条件等最终以本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余助理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详细地址请与联系人联系)
附件:1.项目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附件:2.预研意见、建议反馈表
2021年3月23日
附件1
预研意见、建议反馈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企业基本信息 | 公司名称 | (加盖公章) | ||
注册地址 |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金 | |||
联 系 人 | 手机号码 | |||
固定电话 | 传 真 | |||
公司类型 | □生产型 □销售型 | |||
填表时间 | 年月日 | |||
调查内容 技术指标是否能准确、清晰把握本次采购的相关要求?如需完善,该如何修改? 答: 技术指标是否具有倾向性?如果有,请分点明确指出技术指标倾向指向品牌或供应商,提出修改建议并附必要证明材料。 答: 技术指标是否准确完善?如有欠缺,该完善哪些技术要求、如何完善?请分点说明。 答: 项目从确定中标至完成交货周期一般为多长时间?免费质量保修期为多长时间? 答: 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商务要求是否合理,投标人还应具备哪些必要的资格条件,请列出并说明。 答: 有何其他意见和建议? 答: |
附件2
微型模块化净水及检测成套设备
技术参数
一、微型模块化净水及检测成套设备需求清单
项号 | 设备名称 | 主要指标 | 备注 |
合计 | |||
1 | 微型模块化净水及检测成套设备-1 | 每日提供15吨用水需求(基本满足60人使用需求),具备标准水处理工艺,以及实时监控水中毒性化学物质。 | |
2 | 微型模块化净水及检测成套设备-2 | 每日提供20吨用水需求(满足100人使用需求),具备标准水处理工艺,以及实时监控水中毒性化学物质。 |
二、技术指标
项号 | 设备 名称 | 数量 | 技术参数 |
1 | 微型模块化净水及检测成套设备 | 7 | 1.设备为全自动一体化水处理及检测设备,内部含混合、絮凝、沉淀、过滤、除藻、消毒、检测等模块化处理设备;设备水处理规模不少于50吨/天,并可根据营区实际调整设备尺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平方米,室内外均可安装;设备整体智能化程度高,操作简单、维护方便,运行成本低,原水利用率高。 2、设备主料采用Q235普通钢,并做内外防腐。 ①箱体为框架结构,框架内焊接瓦楞板。框架梁采用80mm×80mm矩形钢管,壁厚5mm;瓦楞板采用钢板折弯成型,钢板厚度为5 mm。 ②钢板除锈去掉表面氧化层,露出钢板本色,表面达到国标Sa2.5级要求。 ③设备所有普通钢板均采用高强防腐涂料进行防腐处理,二底二面,绿色环保,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防腐涂料需提供检验报告。 |
项号 | 设备 名称 | 数量 | 技术参数 |
★3、水质净化模块功能要求:具备混合、絮凝、沉淀、除藻、过滤、消毒等符合国家标准净水工艺,出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主要指标按表4《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水质指标及限值的要求》执行,其他指标仍按表1、表2、表3执行。各模块具体技术要求: ①混合采用管道静态混合器。 ②絮凝模块采用折板絮凝池,絮凝时间20min,分段数不少于三段,进入沉淀模块时的末段出水流速为0.07 mm/s-0.1 mm/s(若进入气浮模块接触区时,末段出水流速为0.1m/s-0.2 m/s);配备全自动絮凝剂投加系统,并可根据水量自动调整絮凝剂投加量。 ③沉淀模块采用新型侧向流水平沉淀技术。水平流速为7-14mm/s,具有高效的沉淀效果和排泥性能,且配备自动冲洗装置,保证模块清洁;模块前后设置配水集区,配水区长度400mm,配水均匀度达到99%以上;沉淀出水浊度小于3.0NTU。 | |||
项号 | 设备 名称 | 数量 | 技术参数 |
沉淀装置内的沉淀板采用耐腐蚀的聚氯乙烯材料,板材厚度2.5mm,其表面光滑,无裂缝、气泡,颜色洁白,无明显色差、杂质、凹凸点;材料卫生指标符合《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要求(GB 9687-88),主要指标中,蒸发残量≤30mg/l、高锰酸钾耗氧量≤10mg/l、重金属≤1mg/l。沉淀板在沉淀装置内的安装与水平面的角度为60°。 ④除藻采用电气浮方式,可在夏季藻类繁殖旺盛期启动,与沉淀装置依次运行,确保能适应不同水源水质状况。 ⑤过滤模块采用标准砂滤工艺。滤料采用石英砂,粒径为0.6 mm-1.2 mm,滤层厚度不低于0.8m,其有效粒径d10应为0.65mm;正常滤速为8.5m/h,具有全自动反冲洗功能;过滤出水浊度小于1.0NTU。 ⑥消毒模块采用紫外光消毒方式。消毒设备按照《生活饮用水紫外线消毒器》(CJ/T204-2000)执行,出水不得检出大肠杆菌/耐热大肠菌/大肠埃希式菌,相关指标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 |||
项号 | 设备 名称 | 数量 | 技术参数 |
⑦设备包含二级供水单元,实现恒压供水,出水压力不低于0.3 Mpa,流量不低于额定产水量的120%。 ⑧设备内预留接口,可根据实际增配产水量不低于设备总产水量10%的纳滤模块等功能模块;纳滤出水符合《饮用水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4、毒性在线检测模块功能要求:具备对水中毒性化学物质自动检测-报警功能,防范人为投掷氰化物、砒霜等各类化学毒剂的行为;具备自动停机功能,检测出毒性物质时立即停机;具备远程操作控制功能,便于故障诊断与处理。具体技术要求: ①模块基于发光细菌急性毒性原理,测度方法需满足《ISO11348-3-2007》和《GB/T 15441-2012》要求,全自动运行,维护周期不低于一周。 ②菌株质量稳定且标准化的冷冻干燥菌(费氏弧菌),无需培养,复苏后直接使用。 ③毒性物质检测数量:超过 5000 种。 | |||
项号 | 设备 名称 | 数量 | 技术参数 |
④最短测量周期约25分钟,并可根据需求设定量程 :-100~100 %。 ⑤设置临时储水缓冲区,加上处理单位缓冲时间,总缓冲时间不低于1.5h,保障毒性检测过程中饮水安全。 ⑥操作界面采用14寸触摸屏, 中/英文界面灵活切换。 ⑦环境要求在湿度10%至90%,温度-5℃至 45℃。 ⑧外购产品需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
微型模块化净水及检测成套设备
商务要求
一、资质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应包含水处理设备或自来水厂设备的生产制造,且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四)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财务要求
中标单位需在中标后1个月内提供1台试验设备,由甲方指定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试验机进行水质检测和化学毒性物质报警功能验证。检测水质时,提供的原水浊度应超过200NTU;验证化学毒性物质报警功能时,提供的原水需添加随机抽取的5种以上不同类型的化学毒剂。
试验设备检测验证合格后,预付合同金额的30%;所有设备全部完成安装调试合格后,提供水质化验报告(含化学毒性物质报警功能),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付款至合同价95%;预留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正常使用无质量问题,且质保期满后再次提供的水质化验报告为合格时,一次性结清。
若试验设备检测验证不合格,由厂家1周内完成对设备检查调试,再次检测验证不合格时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上述所有检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均由中标单位支付。
三、售后服务及保修要求
1.货物交货验收:合同签订后60天内免费完成全部安装调试(含高山海岛运输、设备基础和原有供水供电管线连接,海岛可顺延10天),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验收时,以成套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检测费用由中标方承担(投标报价中包含该费用)。
2.维修及技术咨询应答时间在24小时内;如需现场维修,技术人员48小时内到达现场(高山海岛可适当顺延)。
3.零配件及耗材供应保障时间≥8年。
4.免费保修期(全保,包含人工、零配件更换等所有费用)保修条款:≥12个月,从验收合格交货后起算。
5.保修期外维修免收除零配件及耗材外的一切费用。
四、其他要求
1.必须完成所有相关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及运行技术服务工作,提供所有安装调试所需的设备,要求达到安全及其相关规范要求,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投标总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
2.投标人设计和制造过程中,除需满足本技术文件中所提的相关要求外,应同时满足该类产品的最新规范和标准要求。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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